
出版社: 中国法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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折扣购买: 走过法官的岁月(一位高级法官办案后的思索)
ISBN: 9787509300398
于世平:天津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二级大检察官。1984年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获法学学士学位;1998年毕业于南开大学经济学院,获经济学硕士学位;2000年至2001年在美国加利福尼亚大学伯克利法学院做访问学者。1984年至2007年1月在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工作,先后任书记员、助理审判员、审判员,并相继担任副庭长、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副院长、常务副院长,一级高级法官。2007年1月调至天津市人民检察院工作。
打官司要选准被告 一提到打官司,首先遇到的一个问题就是谁应当是被告。据有关司法 部门反映有的原告向法院起诉的被告,经审查不是被告。这类情况大致有 以下几种: 第一,把监护人当成了被告。这主要发生在致害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 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的侵权案件中。如有两幼童在一起玩耍,其中 张某用石子将赵某的左眼砍伤、治愈后因赔偿医药费的问题发生争执。赵 的父亲在向法院起诉时,告了张某的父亲。经审查张某应是本案中的被告 ,最后的医疗费虽然要由张父偿还,但他只是以张某法定监护人的身份承 担责任,而决不是被告。之所以出现上述情况,主要是原告把侵权人和承 担责任人混为一谈了。 第二,把法定代表人当成被告。一天A商店出售冰箱,顾客B买了一台 ,到家试用几天后发现侧面有一处表皮被划了一道,于是返回商店要求调 换。几经交涉未果,经理出面答复:我们出售的都是正品,谁让你当时不 看好了呢?B无奈起诉了该经理,要求其负责更换一台冰箱。B所持的理由 是因为经理不同意更换才造成了我的损失,经理应是被告。而事实上侵犯B 权益的应是商店,经理则是这个店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将单位的某一下属机构作为被告。某学院为搞好校庆活动,决 定成立一个校庆筹委会,在校庆期间,经筹委会联系几次使用了红光剧场 ,约定当月底校庆结束时交租金500元。谁知3个月后仍未履行,剧场便向 法院起诉,告筹委会支付租金并赔偿损失。代理律师在审查诉状时发现剧 场把被告搞错了。本案被告应当是学院,校庆筹委会只是其下属的一个临 时性机构,它对外的一切民事活动都是以学院的名义进行的。其本身不具 备法人条件,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出现选错被告的情况,不仅要更换被告,而且还要重新书写诉状。这 无形中延长了打官司的时间,给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和当事人的诉讼都增添 了一些不必要的麻烦。在民事诉讼活动中,怎样才能选准被告呢?关键要 注意以下两点,一是要看对方在特定的法律关系中是否属于另一方当事人 。例如在起诉之前双方之间有否合同关系或构成侵权关系等,属于其中之 一的,受害方就可把对方作为被告。二是要看对方是否具备主体资格,这 一点在与法人打官司时尤为重要。不能只看形式上是谁与你们打交道,而 要看清对方是代表谁的,这个被代表的单位就是法人,具备被告的资格。 [被告]≠[被告人] “被告”和“被告人”两个词在人民法院的诉讼活动中,是经常遇到 的,但许多当事人却对这两个概念不甚了解,甚至混为一谈。有的人作为 “被告”接到法院传票,心里很紧张,误认为自己要上法庭受审或被判刑 。这种想法是不对的。其实“被告”和“被告人”是完全不同的两码事。 它们的区别是: 一、民事诉讼的对象叫“被告”,而刑事诉讼的对象叫“被告人”; 民事案件由民事审判庭审理,刑事案件由刑事审判庭审理。 二、“被告”在民事审判中与原告的地位是平等的,享有相同的诉讼 权利和义务;“被告人”在刑事审判中处于接受审判的地位,虽也享有一 些诉讼权利,但与公诉人的地位不是平等的。 三、民事案件和刑事案件的性质不同,民事“被告”所涉及的案件只 是关系到是与非、对与错的问题,根本不涉及犯罪;而刑事“被告人”所 涉及的案件都是关系到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问题。 四、在民事案件中,不论“原告”还是“被告”,败诉主要承担的是 财产责任,如返还财产和赔偿损失等,决不剥夺人身自由;而刑事“被告 人”要按刑法规定的八种刑罚方法承担责任,其中包括有期徒刑、无期徒 刑和死刑等,特别是剥夺或限制人身自由。 分清了区别之后,就可使一些人在作为民事“被告”时,摆脱心理负 担,轻装上阵,理直气壮地依靠国家法律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民事 诉讼中,“被告”不一定就必然是无理而败诉的,因为常常有“恶人先告 状”的情况。只要有理,“被告”可以申辩,也能胜诉。 被告要正确行使反诉权 最近在审理民事纠纷案件中发现,被告一方的当事人已不再把注意力 放在计较自己是原告还是被告的身份上,而是为了打“赢”官司,开始注 意动用法律赋予被告所享有的反诉这个有力武器,去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对此应当说这是一件好事情。 然而,有些被告对反诉这一法律术语的基本含义还缺乏一个正确的理 解,因而在行使反诉权利时却常常暴露出如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是反映在时间上,提出反诉应是在法院审理原先就已存在的那个本 诉的诉讼期间内提出,超出这个期间,或提前或错后都可另成新诉,不能 构成反诉。如被告王某在接到败诉的裁决后才向原告提出“反诉”,如果 符合条件只能算是一个独立的新诉。 二是集中在受诉法院上,反诉和本诉的受诉法院应是同一个法院,但 有的被告人却认为,你不是在这个法院告我吗?我还要到那个法院告你去 呢!以为只要是被告法院受理,反诉就算成立。其时这是一种片面理解。 三是表现在主体上,在有反诉的案件中,原、被告双方当事人都是相 互对应的,即本诉中的原告就是反诉中的被告,反诉中的原告就是本诉中 的被告。如王某起诉李某还债,对此李某说了,你还告我,我还要起诉你 弟弟还我彩电款呢。李告王某之弟显然不符合反诉要求,应当成为另一个 独立的案件。P267-2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