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出版社: 河南文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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折扣购买: 新青年(翻译卷)/新文化元典丛书
ISBN: 9787555903420
结婚论 (译自威斯达马克氏《道德观念之起源与发展》 ) 杨昌济 译 自男女之关系,生种种之行为,遂至生道德之判 断。吾是以有结婚之论。 考人类之历史,几无不结婚之时。此盖起源于猿 人时代。故吾人可视结婚为两性动物同居稍久之关系 。然自社会之组织观之,则更有特殊之意义。盖此乃 风俗、法律所规定之结合也。社会定择配之法与结婚 之形式及其同居之期限,此等规则,固道德、感情之 表示也。 自其最初言之,则有某范围以内之人不许结婚之 例。盖人类几无不恶亲属相奸,其有反此者,不过为 少数之例外。唯亲属之不许结婚,其程度亦自有异。 父子之间不结婚,乃极普通之事。同父同母之兄弟姊 妹结婚,人皆以为大恶。然唯皇室间有之,因其血统 太尊,不欲与臣下为偶也。有少数种人,有此不合法 之结婚,或因离隔太甚,或因不正之冲动。或谓锡兰 之威达种人,以与妹结婚,为正当之配偶。其实,此 种不合法之配偶,从不为社会所容许。彼等谓同产相 奸,其恶甚于杀人。有一流传之故事,谓威达人有因 其妹诱奸而立杀其妹者,亦可见其反对此事之烈矣。 此因不识威达人之习俗,故致有此误。彼等可与舅父 之女或姑母之女结婚。彼等称表妹为妹。假如问威达 人曰:“汝与妹结婚否?”彼将曰:“然。”若问曰 :“汝与汝亲生之妹结婚乎?”则必盛怒而斥之,以 问者为侮辱之也。同姓不婚,乃此种人之习俗。无论 若何疏远,决不为之。如此之结婚,乃亲属相奸也, 犯者必死。 此类之禁制,未开化之民,较已开化之民更为繁 重。有禁与全族为婚者,有犯此者,则视为大罪。 中国亦痛恶亲族相奸。若女子与堂伯叔或兄弟或 侄有奸,则处以死刑。若男子与从母结婚,则处以绞 罪。若男子与同姓之女子结婚,则杖以六十。古代亚 利安种人,亦深恶此事。有一种人严禁母子、父女、 翁媳之通奸,有犯者,则焚之。 关于近亲不许结婚一事,有种种之解说。以吾之 所见,人类生而不喜与自幼同居之人结婚,而自幼同 居者,多系骨肉之亲。此种厌恶之情现为风俗,成为 法律,遂有不许近亲结婚之事。有多数人类学上之事 实,可以证明此禁,不纯起于血统之关系,而由于亲 密之同居。多数之种人有异族结婚之制,此不关于族 谊之有无,但因其地方之关系。一群集或一村落之人 ,虽并无族谊,而亦不许结婚。此禁止之程度,各种 人互异其风俗与法律。然通观之,则其禁止结婚之范 围,似以亲密之同居而定。且亲属相奸之禁,往往偏 于一方,或宽于母党而严于父党,或宽于父党而严于 母党。此事又由其世代承继之为男系与女系而定。世 代之承继既不能离地方之关系,故吾人可以推想,地 方之关系,大有影响于禁止结婚之范围。但在多数事 情之下,禁止结婚,唯间接关系于亲密之同居而已。 其初固因厌恶与亲密同居之人结婚,而制定此法律, 其后乃因同姓之故,而认为禁止结婚之关系。此制度 势不得不偏于一方,或男系,或女系。唯其一方可以 有详审之记载,而不能二者皆记之。其一方未经记载 者,虽仍认为有亲谊,必渐怠而忘之,于是禁止结婚 之事,于一方则甚严,或且及于全族,而于他方则否 。又有一事当注意者,在原始人民之思想,以为姓乃 同姓之人神秘之连锁。南生博士目:“格林兰地方之 人及各处之人,皆以姓为非常重要者。彼等以为两人 同姓,则姓为此两人精灵之和合。”普通言之,据观 念联合之法则,两人以同姓之故,觉其有亲密之关系 ,遂至以同姓为婚为亲属相奸。于是联宗者与抚异姓 为子者,亦皆在禁止结婚之例。而罗马教与希腊教之 禁止同姓为居,亦以精灵之关系为理由焉。 然则人何故厌恶与自幼同居之人结婚,或为两姓 之接触乎?此或由天择之结果。达尔文研究植物之同 花受精作用与异花受精作用,又就鼠、兔等动物为种 种之试验,乃知植物之同花受精与动物之亲密孳乳, 有害于其种。因其两性之作用,不甚相异也。生物学 上之法则,可应用之于动物与植物者,即可应用之于 人类。唯欲举近亲结婚有害之直接的实例,则亦非易 易。近亲结婚,并无显然有害之实例。即父女、母子 、兄弟姊妹不正之关系,其有害之结果,亦非必即刻 可知。从父兄弟姊妹与从母兄弟姊妹之结婚,虽与吾 人以可研究之机会,然据以前之观察,则其结论尚未 判然。唯古今论及此事者,其中有多数之能人,无不 谓此种结婚,为不利于生育,而吾人至今尚未见反对 此说之科学的论证。从父兄弟姊妹结婚之有害,于野 蛮之人种较为显著,因其竞争甚为激烈也。至文明社 会中家资充裕之人,则其害不若斯之著。而此种结婚 ,多出于此阶级之人,此吾人所当记忆者也。P110- 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