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适用全指引(罪名要义关联法规立案追诉标准定罪量刑标准)

刑法适用全指引(罪名要义关联法规立案追诉标准定罪量刑标准)
作者: 编者:孙强|责编:胡艺//王悦
出版社: 中国法制
原售价: 16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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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BN: 9787521608182

作者简介

孙强,中共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纪委办公室高级副总裁、江苏师范大学法学院硕士生导师,中国政法大学博士。

内容简介

第一百三十四条【重大责任事故罪】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强令、组织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罪】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或者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而不排除,仍冒险组织作业编者注:针对本罪,《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加了一种行为方式,即“或者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而不排除,仍冒险组织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定罪1?犯罪主体的认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5年12月16日)第一条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犯罪主体,包括对生产、作业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责的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等人员,以及直接从事生产、作业的人员。第二条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犯罪主体,包括对生产、作业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责的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等人员。2“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认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5年12月16日)第六条第一款实施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三十五条之一、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的行为,因而发生安全事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对相关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三)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者重大安全事故的情形。第二款实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因而发生安全事故,具有本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应当认定为“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对相关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3?第二款“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的认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5年12月16日)第五条明知存在事故隐患、继续作业存在危险,仍然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一)利用组织、指挥、管理职权,强制他人违章作业的;(二)采取威逼、胁迫、恐吓等手段,强制他人违章作业的;(三)故意掩盖事故隐患,组织他人违章作业的;(四)其他强令他人违章作业的行为。4?第一款、第二款“情节特别恶劣”的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审判工作的意见(2011年12月30日)五、准确把握宽严相济刑事政策14?造成《关于办理危害矿山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的“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恶劣”:(一)非法、违法生产的;(二)无基本劳动安全设施或未向生产、作业人员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生产、作业人员劳动安全无保障的;(三)曾因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被监督管理部门处罚或责令改正,一年内再次违规生产致使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四)关闭、故意破坏必要安全警示设备的;(五)已发现事故隐患,未采取有效措施,导致发生重大事故的;(六)事故发生后不积极抢救人员,或者毁灭、伪造、隐藏影响事故调查的证据,或者转移财产逃避责任的;(七)其他特别恶劣的情节。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5年12月16日)第七条第一款实施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三十五条之一、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的行为,因而发生安全事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相关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一)造成死亡三人以上或者重伤十人以上,负事故主要责任的;(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百万元以上,负事故主要责任的;(三)其他造成特别严重后果、情节特别恶劣或者后果特别严重的情形。第二款实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因而发生安全事故,具有本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对相关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5?非矿山生产安全事故中犯罪主体、犯罪情节的认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审判工作的意见(2011年12月30日)四、准确适用法律12?非矿山生产安全事故中,认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的主体资格,认定构成“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情节特别恶劣”,不报、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等,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矿山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6?在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外发生重大责任事故的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年11月21日)第八条在实行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内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和本解释的有关规定办理。在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外,驾驶机动车辆或者使用其他交通工具致人伤亡或者致使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二百三十三条等规定定罪处罚。7?在生产作业中过失高空坠物,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其他严重后果的定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2019年10月21日)二、依法惩处构成犯罪的高空抛物、坠物行为,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7?准确认定高空坠物犯罪……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从高空坠落物品,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定罪处罚。8?生产作业中擅自移动窨井盖或未做好安全防护措施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行为的定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涉窨井盖相关刑事案件的指导意见(2020年3月16日)五、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擅自移动窨井盖或者未做好安全防护措施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定罪处罚。窨井盖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的规定,以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定罪处罚。十二、本意见所称的“窨井盖”,包括城市、城乡结合部和乡村等地的窨井盖以及其他井盖。9?一罪与数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审判工作的意见(2011年12月30日)四、准确适用法律9?严格把握危害生产安全犯罪与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界限,不应将生产经营中违章违规的故意不加区别地视为对危害后果发生的故意。10?以行贿方式逃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或者非法、违法生产、作业,导致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构成数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违反安全生产管理规定,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或排放、倾倒、处置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同时构成危害生产安全犯罪和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11?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构成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同时构成职务犯罪或其他危害生产安全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5年12月16日)第十四条国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投资入股生产经营,构成本解释规定的有关犯罪的,或者国家工作人员的贪污、受贿犯罪行为与安全事故发生存在关联性的,从重处罚;同时构成贪污、受贿犯罪和危害生产安全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10?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的审判原则、政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审判工作的意见(2011年12月30日)二、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审判工作的原则3?严格依法,从严惩处。对严重危害生产安全犯罪,尤其是相关职务犯罪,必须始终坚持严格依法、从严惩处。对于人民群众广泛关注、社会反映强烈的案件要及时审结,回应人民群众关切,维护社会和谐稳定。4?区分责任,均衡量刑。危害生产安全犯罪,往往涉案人员较多,犯罪主体复杂,既包括直接从事生产、作业的人员,也包括对生产、作业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责的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等,有的还涉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犯罪。对相关责任人的处理,要根据事故原因、危害后果、主体职责、过错大小等因素,综合考虑全案,正确划分责任,做到罪责刑相适应。5?主体平等,确保公正。审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对于所有责任主体,都必须严格落实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刑法原则,确保刑罚适用公正,确保裁判效果良好。三、正确确定责任6?审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政府或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对事故原因、损失大小、责任划分作出的调查认定,经庭审质证后,结合其他证据,可作为责任认定的依据。7?认定相关人员是否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应当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参照地方性法规、规章及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必要时可参见公认的惯例和生产经营单位制定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8?多个原因行为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在区分直接原因与间接原因的同时,应当根据原因行为在引发事故中所具作用的大小,分清主要原因与次要原因,确认主要责任和次要责任,合理确定罪责。一般情况下,对生产、作业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责的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违反有关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对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起决定性、关键性作用的,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对于直接从事生产、作业的人员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要综合考虑行为人的从业资格、从业时间、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情况、现场条件、是否受到他人强令作业、生产经营单位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情况等因素认定责任,不能将直接责任简单等同于主要责任。对于负有安全生产管理、监督职责的工作人员,应根据其岗位职责、履职依据、履职时间等,综合考察工作职责、监管条件、履职能力、履职情况等,合理确定罪责。五、准确把握宽严相济刑事政策13?审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应综合考虑生产安全事故所造成的伤亡人数、经济损失、环境污染、社会影响、事故原因与被告人职责的关联程度、被告人主观过错大小、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的施救表现、履行赔偿责任情况等,正确适用刑罚,确保裁判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切实维护公共安全的若干意见(2015年9月16日)三、依法惩治危害安全生产犯罪,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根本好转7?准确把握打击重点。结合当前形势并针对犯罪原因,既要重点惩治发生在危险化学品、民爆器材、烟花爆竹、电梯、煤矿、非煤矿山、油气运送管道、建筑施工、消防、粉尘涉爆等重点行业领域企业,以及港口、码头、人员密集场所等重点部位的危害安全生产犯罪,更要从严惩治发生在这些犯罪背后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贪污贿赂和渎职犯罪。既要依法追究直接造成损害的从事生产、作业的责任人员,更要依法从严惩治对生产、作业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责的负责人、管理人、实际控制人、投资人。既要加大对各类安全生产犯罪的惩治力度,更要从严惩治因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被处罚而又违规生产,关闭或者故意破坏安全警示设备,事故发生后不积极抢救人员或者毁灭、伪造、隐藏影响事故调查证据,通过行贿非法获取相关生产经营资质等情节的危害安全生产的犯罪。8?依法妥善审理与重大责任事故有关的赔偿案件。对当事人因重大责任事故遭受人身、财产损失而提起诉讼要求赔偿的,应当依法及时受理,保障当事人诉权。对两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责任人的,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不能确定具体责任人的,由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被告人因重大责任事故既承担刑事、行政责任,又承担民事责任的,其财产应当优先承担民事责任。原告因重大责任事故遭受损失而无法及时履行赡养、抚养等义务,申请先予执行的,应当依法支持。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二十五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2021年1月20日)余某某等人重大劳动安全事故重大责任事故案(检例第94号)【要旨】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要根据案发原因及涉案人员的职责和行为,准确适用重大责任事故罪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要全面审查案件事实证据,依法追诉漏罪漏犯,准确认定责任主体和相关人员责任,并及时移交职务违法犯罪线索。针对事故中暴露出的相关单位安全管理漏洞和监管问题,要及时制发检察建议,督促落实整改。宋某某等人重大责任事故案(检例第95号)【要旨】对相关部门出具的安全生产事故调查报告,要综合全案证据进行审查,准确认定案件事实和相关人员责任。要正确区分相关涉案人员的责任和追责方式,发现漏犯及时追诉,对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依法作出不起诉处理。黄某某等人重大责任事故、谎报安全事故案(检例第96号)【要旨】检察机关要充分运用行政执法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通过积极履职,加强对线索移送和立案的法律监督。认定谎报安全事故罪,要重点审查谎报行为与贻误事故抢救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对同时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和谎报安全事故罪的,应当数罪并罚。应注重督促涉事单位或有关部门及时赔偿被害人损失,有效化解社会矛盾。安全生产事故涉及生态环境污染等公益损害的,刑事检察部门要和公益诉讼检察部门加强协作配合,督促协同行政监管部门,统筹运用法律、行政、经济等手段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修复受损公益,防控安全风险。夏某某等人重大责任事故案(检例第97号)【要旨】内河运输中发生的船舶交通事故,相关责任人员可能同时涉嫌交通肇事罪和重大责任事故罪,要根据运输活动是否具有营运性质以及相关人员的具体职责和行为,准确适用罪名。重大责任事故往往涉案人员较多,因果关系复杂,要准确认定涉案单位投资人、管理人员及相关国家工作人员等涉案人员的刑事责任。● 量刑1?酌情从轻处罚(参见第一百三十二条【量刑】2?酌情从轻处罚)2?从业禁止(参见第一百三十二条【量刑】3?从业禁止)3?从重处罚…… 条分缕析 逐条释义 收录全面 高效易用 “一站式”解决刑法适用相关问题 司法实务、法学教研、专业学习必备工具书 左坚卫、韩轶、江溯、李怀胜等联袂推荐 推荐语 本书以具体刑法问题为导向,以解决问题为目的,在保持刑法典基本体系的基础上,对与个罪有关的司法解释和指导案例既进行横向分割,又进行纵向梳理,方便读者迅速找到处理相关问题的刑法规范,避免了在浩瀚的刑法条文、司法解释和案例中循环往复、耗时费力地探寻。这种新颖的编撰体例是编者对自己多年实务工作经验的总结,是“从实践中来到实践中去”的优秀成果,是刑法学研究人员和司法实务人员必备的高效工具书。 ——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刑法学教育研究中心主任 左坚卫 本书以创新的编排体例,全面而又精炼地包罗了我国刑法适用的各类问题,不仅是一本服务于监检察机关及公检法办案的功能强大的实用工具书,也是一本指引法学教研学习的有益参考书。 ——韩轶 (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院长、二级教授、博士生导师) 刑法学的主要研究对象是刑法典。《刑法适用全指引》紧紧围绕个罪,按照“立案追诉标准—定罪—量刑”的逻辑框架对相关规范进行体系化梳理,在每个逻辑环节又以问答模式进行主题化切割整合,较通常的法规汇编书籍更加符合读者日常的思维习惯、学习习惯和查阅习惯。 ——江溯(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博士生导师) 本书以刑法典为主干,围绕立案追诉、定罪、量刑三个关键问题展开,对现行刑法进行横向切割与归纳,突出规范要点与办案锚点,兼具全面性、时效性与务实性,为司法实务中找法与释法这两个核心环节提供了高效指引。 ——李怀胜(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 《刑法适用全指引》不仅是一本实用的刑法实务工具书,更是一本贴近读者学习研究实际需求的法律汇编参考书,这种模块化、问答式的编排思路免去了读者亲自动手对刑法典进行梳理整合的劳累和烦琐,易查、易读、易用。 ——聂慧苹(西南政法大学人工智能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 本书以刑法典为经、以规范性文件为纬,采撷权威释义、规定、指引,让文本说话、奥义自现。这种兼具权威性、逻辑性、实用性的法典工具书编纂方式,突显了文本、隐匿了私见,便利了用户。 ——王志坤(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研究室主任) 本书是一部坚持问题导向的“纵横捭阖”之作:纵,犯罪构成被层层发掘;横,全面收录构成要件项下的法律规范和案例。本书归纳细,内容全,具有极强的实用性,确实能够帮助读者更容易地找到“答案”。 ——陈丽莎(北京天达共和律师事务所刑事辩护律师) 编者凭借持久的刑法学术训练和丰富的办案经验,以节约阅读者的时间为目标,朴实厚道。本书编著严谨,方便查阅,是刑事司法实务工作者手头必备的好书。 ——杨光(北京瀛和律师事务所刑民交叉部主任) 本书特色 ? 内容更新,注重时效 根据《刑法修正案十一》《罪名规定七》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最新公布的司法解释、指导案例等法律文件精心编写。 ? 收录文件类型更全面 相关立法 立法解释 司法解释立法解释性意见 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 司法性文件 ? 条文注解更细致 逐条关联相关法律文件,详解罪名要义、关联法规、立案追诉标准、定罪量刑标准,并通过脚注对条文的变更及罪名变化加以说明。 ? 编排体例更科学 强调问题导向,以刑法典为经,以规范性文件为纬, 模块化、问答式的编排方式,为找法、释法提供高效指引。 ? 使用查询更便捷 目录严格依照刑法典条文设置,增设罪名索引,易读、易查、易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