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不知道的美国历史真相

你不知道的美国历史真相
作者: 汪瀛 汪永益
出版社: 湖南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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折扣购买: 你不知道的美国历史真相
ISBN: 9787553973241

作者简介

汪瀛 正高级教师,硕士生导师,历史特级教师。国家“万人计划”领军人才。全国模范教师。湖南省政府最高教育奖“徐特立教育奖”得主。教育部国家基础教育课程教材专家工作委员会委员。中国教育学会理事。湖南省教育学会历史教学研究专业委员会副理事长。湖南省历史学科研究基地首席专家。衡阳师院客座教授。株洲市核心专家。 汪永益, 广州铁路集团长沙动车所随车机械师。学习与工作之余爱好研读历史、写作和模型制作。中学阶段曾发表过《新航路开辟对中国影响的研究》等作品,有多件作品荣获省市奖励。著有《抗日,谁主沉浮?》等。

内容简介

早在独立战争之前,北美13州就已形成民主浪潮。独立战争后,各州民众力量相当强大,议会对契约滥加干预,极大地损害了权贵富绅的财产和利益,但他们对此难以抗拒。而邦联政府由于无权干预各州事务,也不能对他们提供保护。因此,权贵富绅渴望建立一个强有力的中央政府,以自上而下地制约各州“疯狂的民主”。 1787年费城制宪会议是在民主派人士缺席的情况下一场保守派的聚会。筹备者将各州的代表由5名削减到3名,而且,各州代表人数并不一致。在费城拉下窗帘的会议厅中,制宪者们坦率地表达了对民主的不满和谩骂。大多数与会代表认为,美国政治的危机滋生于民主过剩的危机。爱德蒙·伦道夫(Edmund Randolph)认为,“如果追溯这些罪恶的源头的话,每个人都会发现,那正是起因于民主的骚乱与愚蠢。”梅森(Georg Mason)则认为,“我们过去太民主了,但却不敢说出来,不小心走向了另一个极端。我们应该注意人民中每个阶级的权利。”格里(Elbridge Gerry)则指出,“我们经历的罪恶正是来自过度的民主。”坦率地讲,他并不喜欢由人民进行的选举。 因此,制宪者不是为了维护民主,而是出于对民主的恐惧,才导致了新宪法的制定:“美国的宪法运动不是民主革命和反英体制的结果,而是对民主强烈反作用的结果。” 保守派呼吁,“我们需要从民主中被挽救” 出来。正因为如此,制宪者无心在宪法当中罗列公民权利。 事实亦是如此,当时13个州(殖民地),已经有8个州通过了权利法案,当梅森在制宪会议上提出权利法案动议时,却以10票反对、零票赞同的悬殊比例被否决。因此,在1787年宪法当中,并没有一个确保公民民主与自由等方面的权利法案。 也正因为如此,许多州在批准1787年制定的《美利坚合众国宪法》时,附有宪法必须加入一个权利法案的条件。当时的人们并没有像今天的人们想象的那样欢迎1787年制定的《美利坚合众国宪法》。当南卡罗来纳州偏远地区的农民听说他们的州已经批准了宪法时,他们将一口棺材涂黑,拉着它举行丧礼,并庄严地把它入土,以象征公共自由的寿终正寝。 美国历史学家查尔斯·比尔德指出:“首先,我们必须记住:是否应该召开制宪会议这个问题,就没有交付人民表决,也没有经过选举议会议员的选民们的特别通过。”“其次,宪法并未提交人民批准。” 各州在审议批准通过1787年制定的《美利坚合众国宪法》时,就有两个州反对宪法;三个州反对宪法但却批准了宪法是因为反对宪法的情况可能更糟;四个州仓促地批准通过了宪法,弗吉尼亚的人民投票是可疑的,宾西法尼亚的投票是草率的。事实上,只有两个州的批准是审慎的,还包括一个没有公布投票数的州。 第二,宪法大力扩张联邦政府权利,限制州政府权利,就是为了维护权贵富绅的利益,而不是保障人民的民主。 以商人和原大陆军军官为代表的社会名流阶层,积极呼吁建立一个强有力的联邦国家政府,以取代原先的大陆会议。建立这样一个稳固而强有力的中央政府——对国家的人民、军队和经济生活拥有绝对的主权;商人们希望这个强有力的中央政府能够有足够的力量帮助他们发展和欧洲国家的贸易,并保证经济生活的正常秩序;原大陆军的军官们则希望这个强有力的中央政府,在取代战争时期难以协调的国会之后,能有力量维护自己的政治特权和经济利益。然而,以小农场主为代表的地方主义者,则担心中央政府过分强大会削弱州政府和地方社会的权利,因而使个人利益受到侵害。因为他们相信,地方政府能够更可靠地代表人民的感情和利益。 在制宪会议召开前不久,一名法国外交官员曾向自己的政府汇报说: 尽管在美国没有身份过于显赫的贵族阶层,但是那里的绅士(白人男性)似乎占据了政治生活的每一个角落……他们拥有让常人无比艳羡的财富,他们是贷款者,他们是信托人,他们致力于扩大政府的权力并积极地执行法令,因为他们的存在都是为了维护合法的私有制……他们中的大多数都是商人,所以美国对于自己偿还欠欧洲的债券充满自信,因为他们拥有良好的信贷基础和信贷网络。 毫无疑问,从1787年制定的《美利坚合众国宪法》的表面文本来看,宪法确实为限制立法、行政、司法、中央与地方政府的权力做出了系统性的制度设计。然而,这并不能说明制定《美利坚合众国宪法》旨在限制权力的扩张,也不能说明它实际上真正地限制了权力的扩张。因为,在《联邦条例》背景下,13州各自为政,联邦政府几乎没有什么权力;宪法通过之后,联邦政府不仅建立起来,而且拥有了包括立法、行政、司法在内的巨大权力。在嗣后的时间里,联邦政府很快取得了以前一直掌握在各州手里的税收权力,从而轻松地解决了制宪者们夙夜忧叹的公债问题。杰斐逊曾明确指出,宪法通过后,“州债承担法案被通过了,2000万美元的公债分配给了受惠的各州,并作为养料投放给从事证券买卖的一伙人。” 从这个意义上讲,美国宪法的制定并非限联邦政府的制权力,而是扩张联邦政府的权力,进而维护权贵富绅的利益。 美国著名历史学家迈克尔·帕伦蒂在《少数人的民主》一书就明确指出:“1787年,这些富有的有权势的‘绅士们’,我们的‘国父们’,在费城聚集在一起共商国家大事,他们力图修改过去松散的邦联条款,加强中央政府的权力。”“建立一个强有力的中央政权,这样可以(1)妥善解决州际间的贸易和条约争端,(2)对外保护美国整体的国家商业利益,并行使统一的外交权力,(3)集中财权,使国库得到有效的充实,并保护权富阶层的金融商业利益,(4)在将州权收归中央的同时,使权贵阶层免遭来自社会底层人士的竞争,维护其政治经济上的垄断权。” 在一个财富和私有财产为一个获选阶级的人所控制的社会里,国家和政府的主要职责就是保护有产者免遭无产者的侵犯。就像1689年约翰·洛克所说:“人们结成某种联合体(比如国家和政府)的首要目的……是为了让其保护自己的私有财产。”亚当·斯密这位早期资本主义的鼓吹者在1776年写道:“市民政府的必要性随着对宝贵财产的获取而增加。”“没有私人财产,也就没有政府存在的必要性,其最终目的是保护财产,保护富人远离穷人。” 参与制定《美利坚合众国宪法》的汉密尔顿们熟知,以雅典为代表的古代希腊小型民主政体或城邦共和国对有产者来说是不利的。因为,“在不同阶级的公民中必然存在着不同的利益。如果多数人由一种共同利益联合起来,少数人的权利就没有保障。” 这就是他们心目中民主政体或共和政体的“弊病”:多数人对少数人的“暴政”。 那么,什么是汉密尔顿们心目中的“多数”与“少数”?为此,汉密尔顿曾直言不讳地宣称:“所有的社会都分成了少数派和多数派。少数派包括富人和出身名门之士,多数派包括人民大众……应该使少数阶级在政治上享受特殊的永久的地位。他们可以阻止多数阶级的骚动……因为他们不能在变革上获得利益。” 因为“普通大众由于自身的非理性,所以也应受到他人的监督和制约,而最好的人选就是贵族和社会上层。” 美国的宪法之父麦迪逊也明确指出:“单就利害上着眼,美国的不动产管业人可说是共和国自由的第一安全的受托者。” 而“一般生活艰苦而且默祷人生幸福能作更多均等分配的人……的数目,一定会超过与贫穷绝缘的人。根据平等选举的原则,政权必将落入前一种人手里。” 他担忧:“将来大多数人民将不但没有土地的财产,而且也没有任何形式的财产。他们将在共同的影响下,团结起来;在这样的结合下,财产权利与国民自由将不能在他们的手上保持无恙。” 因此,他明确主张:“应该这样组成政府,使富裕的少数人得到保护,不受多数人的侵犯” “必须使具有同样的情感或利益的大多数人……不能同心协力实现损害他人的阴谋” ,必须“使全体多数人的联合即使办不到,也是极不可能” 。 在费城制宪会议上,代表们几乎全体一致的意见是:民主政治是危险的,应当通过宪法加以约束而不是加以鼓励;在新的体制中应当尽可能不让它有表露的机会;应当用抑制和抵消的办法加以牵制。格里宣称,国家所经历的灾难是从“过分的民主”中产生的。伦道夫把过去几年的动乱归因于“民主政治的狂暴和愚蠢”。汉密尔顿赞成实行参议员终身制,他在辩论时大声疾呼,“所有的社会自行分成少数和多数。前者家境富裕,出身名门;后者是很少能作出正确判断或决定的人民大众。”莫里斯希望参议院由富裕贵族组成,以“镇压民主政治的骚乱”。麦迪逊在论述多数人统治的危险时说,他们的目的是“要保障公共幸福和私人权利不受这种派别的危害,同时又要保持人民政治的精神和形式。” 正是基于上述理念,参与制定《美利坚合众国宪法》的麦迪逊、汉密尔顿们,“所要探究的重大题目就是,维护公益和私人权利免遭这种党争的危险,同时保持民众政府的精神和形式” ,也就是说既要保留多数人统治的形式,又要使少数人的利益不受多数人的侵害。其具体办法就是使民主只剩下“形式”的“范围”和“结构”。 就民主的形式“范围”而言,就是以“大”代“小”,以维护权贵富绅的利益。因为,“大共和国”比“小共和国”、联邦比各州,“管辖更多的公民和更为广阔的领土……社会愈小,组成不同党派和利益集团的可能性愈少,发现同一党派占多数的情况就愈多;而组成多数的人数愈少,他们所处的范围就越小,他们就越容易结合起来,执行他们压迫人们计划”。而联邦“把范围扩大,就可以包罗种类更多的党派和利益集团;全体中的多数有侵犯其它公民权利的共同动机可能性就小了;换句话说,既使存在这样一种共同动机,所有具有同感的人也比较难于形成自己的力量,并且彼此一致的采取行动” 。事实已经证明:“对纸币、对取消债务、对平均分配财产,或者对任何其他不适当的或邪恶的目的的渴望,比较容易传遍联邦的某一成员,而不容易传遍整个联邦。” “范围”扩大的另外一个优点也是显而易见的:“由人民代表发出的公众呼声,要比人民为此集会和亲自提出意见更能符合公众利益” 。州议会由于距离民众较近,就容易受民众情绪的影响,而联邦政府与国会的代表则远离民众,民众要向他们施以影响或压力就困难得多。总之一句话,政府权力越脱离民众,权贵富绅心里就越踏实。 例如:宪法第一条第八款规定:“国会有权:规定和征收税金、关税、输入税和货物税,以偿付国债,提供合众国共同的防务和公共福利。”宪法第六条再次强调:“本宪法采用前订立的一切债务和承担的一切义务,对于实行本宪法的合众国同邦联时代一样有效。”为何要制定这样的条款?因为,“一些制宪代表还是投资西部土地的土地投机商。与其利益相适应,国会被规定负有管理和保护所有西部土地财产的义务。当时大多数代表都在政府债券发行方面有过投机活动,他们还投机于账面价值急剧缩水的股票,而这些正是过去邦联政府为支付官兵薪水而筹措的资金。富有的投机商们从士兵那里低价套购这样的缩水股票,然后等待新政府从他们手中购买并继续发行。……他们可以利用这些股票去国库兑换等值的现金。” 这样,公债集团的愿望在此处得到了满足。 不仅如此,1787年《美利坚合众国宪法》还利用税收劫贫济富,宪法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直接税税额须按各州人口的比例分配的,于是普通美国公民与拥有更多财富的富人承担同样的税额。后由于美国人的长期斗争,直到1894年,美国国会才第一次通过了所得税法案,但最高法院以所得税属直接税为借口于次年将其推翻。1913年,美国国会通过第十六条宪法修正案,这一情况才得以改变。 又如:《美利坚合众国宪法》第一条第十款规定:“任何一州都不得:……铸造货币;发行纸币;使用金银币以外的任何物品作为偿还债务的货币;通过……追溯既往的法律或损害契约义务的法律” 这一宪法条款,既剥夺了各州原来拥有的铸币权和发行纸币的权力,同时也以禁令的方式剥夺了州议会通过“追溯既往的法律或损害契约义务的法律”的权力。它事实上剥夺了债务人通过立法机关保护自己免遭富人掠夺的权利。正如曾反对这一条款、且没有在宪法上签字的马里兰州代表卢瑟·马丁就明确指出:“往往会有这样的时候,社会上发生了重大的灾害而且缺乏硬币,从而政府为要保护对自己最有用处的公民,不能不采取一种干涉的手段,通过一些法律,全部或部分停止法院的判决,或允许债务人分期偿债,或依照合理的公平的价格将财产转让给债权人。在这样的时候,许多州乃至所有的州都必须采取这样的立法,以防止富有的债权人和有钱人毁灭全部贫民甚至勤奋的债务人。” 当然,这一条款自然深受富人的欢迎。南卡来罗纳州代表威廉·戴维曾高度赞美“这一条款是宪法里面最好的条款……我认为就是这一款才使这部宪法成为这个国家钟爱的宪法。” 汉密尔顿更是兴奋的说:“在比较开明的人士看来,这(即第十款)在宪法上并非无足轻重的一项。各州议会对私人契约的妄加干涉,已使许多人受到损害而且加以严重的诅咒;宪法如果规定了一项保障,必会受到这些人们的热烈拥护。” 1787年《美利坚合众国宪法》通过扩大联邦政府的权利,限制州政府权利,以维护权贵富绅的利益,不仅体现在1787年制定的《美利坚合众国宪法》之中,还体现在此后的宪法修正案中。例如,1866年6月13日提出的,1868年7月9日批准的美国宪法第14条修正案第一款规定: 所有在合众国出生或归化合众国并受其管辖的人,都是合众国的和他们住州的公民。任何一州,都不得制定或实施限制合众国公民的特权或豁免权的任何法律;不经正当法律程序,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或财产;在州管辖范围内,也不得拒绝给予任何人以平等法律保护。 因这一宪法修正案是在美国内战之后提出并通过的,故人们往往将其与解放黑人奴隶联系在一起,将其视为美国黑人奴隶获得与白人同等人权的重要里程碑。其实,这只是该修正案的一面,而该修正案的另一面——扩大联邦政府的权利,限制州政府的权利,以更好的维护权贵富绅的利益,往往被人有意无意地忽视了。 相关研究表明,当时参与制定美国宪法第14条修正案的国会委员中有两个派别:一派决心确立黑人的权利;另一派决心把它实施于整个国民经济的范围内。其中,后一派中有一个精明的众议员约翰·宾顾姆,他通过 “不经正当法律程序”这一巧妙设计,将司法最终裁决权赋于了联邦最高法院,从而限制了州政府的权利,扩大了联邦政府的权利。其这样做的目的,不仅仅是为了确保宪法第14条修正案“应用于为自己的公民权而奋斗的前奴隶,而且将应用于在国旗之下的所有人,包括富人和穷人,个人和公司。”约翰·宾顾姆的好友罗斯科·康克林律师肯定了这观点。他在1882年在最高法院为一家铁路公司的税收案件辩护时公开宣称,保护获得自由的奴隶决不是第14条修正案的唯一目的。“在第14条修正案被批准时,”“个人和股份公司也在要求国会和政府的保护”。俄亥俄和新泽西的民主党人也认为,第14条修正案“使华盛顿的最高法院成为地方政府一切权力之争的最后仲裁者”。 就民主形式下的“结构”而言,就是在权力结构设计中,贯彻以分立与制衡的原则,让人民主权原则徒有其表。因为,在国家或政府的权力若主要集中在行政、立法、司法等某一个部门之中,或者行政、立法、司法等不同权力部门的均来自于选民直接选举,这就有可能出现利益一致的多数人民联合起来掌控国家主要权力,他们就会运用所掌握的国家主要权力去维护自己的利益,或者说侵害少数权贵富人的利益。这自然不是当时制宪者们所愿意看到的结果。在汉密尔顿们看来,“一个民选的议会要受到一个民选的参议院的制约,而这两者都要受到一个民选大法官的制约” 不仅没有意义,而且是有害的。 为了避免这种局面的出现,制宪者们巧妙地将联邦政府的整个权力分散到行政、立法和司法几个不同的部门中,且每个门只拥有一部分权力;他们又让行政、立法和司法三个部门的权力来源不尽相同,如让联邦行政最高首脑总统来源于选民的间接选举,让联邦国会众议院议员来源于各州选民的直接选举,让联邦国会参议院议员来源于各州议会的推选,让联邦最高法院的大法官源于总统提名和参议院三分之二的多数同意,且每一个部门的权力都会受到其他部门的牵制。这样一来,即使利益一致者联合成多数后,他们能够立即掌握的也只是整个权力机构的个别部门,当他们要贯彻自己的意图时,其他几个还未被其控制的部门就会进行抵制,使其不能达到危害少数权贵富绅利益的目的,从而使多数人民的统治无法实现。这就是美国当时制宪者运用“分权与制衡原则”制定《美利坚合众国宪法》的宗旨之一。从这种意义上说,《美利坚合众国宪法》实行行政、立法与司法三权分立,就是对本应完全属于人民的权力进行分立;行政、立法与司法相互制衡,就是对本应至高无上的人民的意志或权力进行制衡。采用分权与制衡的原则,实际上就否定了人民主权的原则。因为,“一个共和政府或自由政府,只有在人民的机构公正无私和财产的分配相当平等的地方才存在。在这样的政府里面,人民是至高无上的,他们的意见是一切政治措施的准绳;……只有一个组织简单的政府才能负起最高的责任,因为广大的人民不经常注意政府的活动,还因为他们缺乏容易受其影响的情报。如果通过各种法令把计划搞得十分复杂(即权力制衡等)”,无疑不利于人民将权力掌握在手中。 正如约翰·阿克顿所言:“分权原则是业已设计出来的对民主制最有效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