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编纂建议稿)(精)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编纂建议稿)(精)
作者: 编者:王竹
出版社: 清华大学
原售价: 128.00
折扣价: 9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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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BN: 9787302528166

作者简介

"王竹(1981-),男,四川大学法学院三级教授、博士生导师,法律大数据实验室主任,民商法教研室主任,四川大学市场经济法治研究所所长,四川大学统计学研究中心研究员。兼任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法治大数据研究所所长、世界侵权法学会执委会秘书长。 1999年-2009年相继在中国人民大学获得管理学学士、民商法学硕士和博士学位,先后赴我国台湾地区东吴大学、美国康奈尔大学和耶鲁大学求学,2015-2016年英国牛津大学法学部访学。入选“双千计划”,2016年11月至2018年7月在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挂职任研究室副主任。 主持国家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1项、国家社科基金青年项目1项、 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重大研究项目1项、司法部法治建设与法学理论研究部级科研项目2项。在《法学研究》、Chicago-Kent Law Review、Electronic Library等杂志发表论文150余篇,其中多篇被《新华文摘》、人大复印报刊资料转载。独著《侵权责任分担论》《编纂民法典的合宪性思考》(2015年初版,2018年第二版)《侵权责任法疑难问题专题研究》(2012年初版,2018年第二版),主编《慕课的制作与运"

内容简介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编纂建议稿)与《侵权责任法》《民法典·侵权责任编(二审稿)》对比表/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编纂建议稿) 与《侵权责任法》《民法典·侵权责任编 (二审稿)》对比表 说明:为方便对比《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编纂建议稿)与《民法典·侵权责任编(二审稿)》相较于《侵权责任法》的变化,本对比表以《侵权责任法》的条文顺序为准。《民法典·侵权责任编》 (编纂建议稿)《侵权责任法》《民法典·侵权责任 编(二审稿)》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节侵权责任的归责基础第一条为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明确侵权责任,预防并制裁侵权行为,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制定本法。第一条【侵权责任保护的民事权益范围】侵害人格权、身份权、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继承权、股权等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应当依照本编承担侵权责任。第二条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第九百四十三条本编调整因侵害民事权益产生的民事关系。第三条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第二条【侵权责任的优先性与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责任的独立性】侵权人因民事公益诉讼和侵权诉讼均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财产不足以支付的,应当优先用于承担侵权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的被侵权人可以依法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和惩罚性赔偿。第四条侵权人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的,不影响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和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侵权人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先承担侵权责任。续表《民法典·侵权责任编》 (编纂建议稿)《侵权责任法》《民法典·侵权责任 编(二审稿)》第五条其他法律对侵权责任另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二章责任构成和责任方式第三条【损害赔偿的过错责任原则与过错推定责任】第一款: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第二款: 方案1:本款删除。 方案2: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视为行为人有过错。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九百四十四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四条【非过错责任】 方案1:本条删除。 方案2: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法律规定即使行为人没有过错也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依照其规定。第七条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第九百四十五条行为人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第二节一般侵权责任分担第六条【共同实施侵权行为人的连带责任】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第八条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第九百四十七条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第七条【教唆人、帮助人的侵权责任】 故意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故意教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故意教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并负主要责任;被教唆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不能证明其尽到监护职责的,应当承担次要的按份责任。第九条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责任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九百四十八条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职责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故意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并应根据其过错及帮助行为的原因力确定相应的责任。被帮助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不能证明其尽到监护职责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按份责任。第八条【数人危险行为人的侵权责任】 二人以上共同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被侵权人也参与实施该行为的,行为人承担相应的按份责任。 二人以上分别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行为人能够证明自己的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的外,由可能加害的行为人承担相应的按份责任。第十条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九百四十九条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一部“年轻”的编纂建议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