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学(修订本)(精)

公司法学(修订本)(精)
作者: 朱锦清
出版社: 清华大学
原售价: 19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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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BN: 9787302527091

作者简介

朱锦清,浙江工商大学法学院教授。研究生毕业后在北京大学法律系执教数年,为系里开创了农业法课程。曾在美国明尼苏达、密西根、耶鲁、纽约四所大学的法学院学习,一共完成了118个学分,而后又在联邦地区法院和华尔街最好的律师事务所Sullivan & Cromwell工作,因而具有较好的法学理论和实践基础。1997年回国后在浙江工商大学任教至今,著有《证券法学》《国有企业改革的法律调整》等。

内容简介

第一章 公司与公司法 第一章 公司与公司法 公司法是调整和规范公司的法律;公司是公司法规范的对象。要学习公司法,首先 要对公司和公司法有一个基本的了解。 第一节 什么是公司 一、公司简介 公司是企业的一种组织形式,具有法人资格。所谓企业,自然是做生意的,为了赚 钱。a 传统的分类大致将企业分为个人独资、合伙、公司三大类。作为企业,它们都以 营利为目的。但是公司具有法人资格,其他两类企业都没有法人资格。b 所谓法人资格, 是指公司是法律拟制的人,具有不同于其组成成员的独立的民事主体资格,具体表现在 两个方面:一方面,它可以像一个自然人那样用自己的名义去开设银行账户,去订立合 同做生意,去起诉和应诉;另一方面,当它资不抵债而破产倒闭的时候,它以自身的财 产独立地承担责任,而不累及它的组成成员——股东。股东除了失去自己对公司的投资 之外,不必对公司的债务负责。因为公司与股东个人属于不同的民事主体,公司归公司, 个人归个人。这就是所谓的有限责任。这里的有限,具体指股东对公司债务的责任仅限 于他对公司的投资,而不累及他的其他财产,所以是有限的而不是无限的。而在其他两 类企业中,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者和合伙企业的合伙人都对企业债务负无限责任,即当 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还要拿个体投资者或者合伙人家里的财产去偿债。 发起创立公司的人叫发起人。发起人一般都出钱出物对公司进行投资。凡是出资创 建公司的人都是公司的初始股东。公司就是由股东组成的,只有股东才是公司的成员, 雇员(包括高级管理人员)不是公司的成员。股东以入股方式向公司投资,是公司的所 a 我国习惯上称组织为单位,并将单位分为事业单位和企业单位两大类。事业单位是非营利性的;企业单 位是营利性的。 b 法人的本义是指法律拟制的人,与自然人相对而言。从这个意义上去说,凡是法律承认具有民事主体 资格的组织都是法人。所以在德国民法典上,不但有限公司,而且无限公司、两合公司等都是法人。同理, 我国的合伙、个体工商户、农户等也都可以被看作法人。法人与有限责任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有限责任仅仅 加强了法人的独立性,即使之更加独立于其组成成员。但是,我国《民法通则》和《民法总则》都没有采用 法人的本义,而是规定法人的成员必定承担有限责任。这么一来,我国法学界就逐渐地将法人和有限责任这 两个概念混同使用,即法人必定是有限责任,有限责任也必定是法人。正文此处所说的法人资格,也是在这 种混同的意义上使用的。 2 / 公司法学(修订本) 有权人。初始股东一般按照对公司投入多少分别占有公司所有权的不同份额。为了计算 方便,公司的所有权常常被分成等额股份,股份是公司所有权份额的最小单位。一个公 司的股份多少根据实际需要来决定,几股、几十股、几百股乃至几亿股都可以。例如, 将一个公司的所有权分为8 股,那么拥有1 股的人就占了公司所有权的1/8 ;拥有2 股 的人则占了1/4。如果将公司所有权分为1 亿股,那么拥有1 股的人仅占了公司所有权 的一亿分之一;拥有200 万股的人则占了2%。可见每个股东所占公司所有权的份额都 可以用股份来计算,但是这个份额的大小则不光取决于股东所持股份的多少(正比例关 系:股份越多份额越大),而且取决于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多少(反比例关系:总数 越大份额越小)。 当场练习: 股东投入100 万元人民币创立一个公司,并将公司所有权分为1 万股, 每股价值为几元?投入1 万元的人会拥有几股?他的股份占公司所有权的百分之 几呢? a 为了证明股东拥有股份,公司一般都向股东颁发股票。颁发股票也称发行股票,等 于是公司将股票卖给投资者。股票是证明股东身份和持股数量的实物凭证。传统的股票 都取纸面形式,随着信息化时代的到来,都进行电子化操作,将股票的信息存储在电脑 里,股东通过持卡、设置密码等手段持有股份。不过,纸面形式依然广泛存在于那些股 份尚未上市流通的公司里。股票的票面上除了公司盖章和公司负责人代表公司签名之外, 还会写明股份的数量。数量的多少取决于股东对公司投资的多少。股票的票面上可以写 上股东的姓名,也可以不写。写了股东姓名的股票叫作记名股票;不写股东姓名的股票 叫作无记名股票。 股份可以流通,即可以转手买卖。b 传统的买卖方式是一手交钱,一手交货(股票)。 无记名股票在出售或赠与时直接交付即可,像人民币一样,谁拿了就是谁的;记名股票 的转让则需要背书加交付,即股东在交付给买方之前先在股票的背面书写并署名以表示 转让的意思。第三人通过受让公司已发行的股份可以成为公司新的股东。公司除了成立 时的初次发行之外,成立之后在经营的过程中还可以再次发行股份。第三人通过购买这 些新发行的股份也可以成为新的股东。不过,由于公司具有独立于其组成成员的主体资 格,所以股东的变动甚至死亡都不影响公司的存在。c 从理论上说,公司可以永久存在。 股东按持有股份的多少行使权利,每股股份的权利平等,不分新旧或先后。由于一 个公司可以有许多股东,每个股东可能只拥有公司的一小部分股份,单个股东不能代替 全体股东说话,所以股东只能一起开会通过投票表决做决定。股东会是股东行使权利的 机构。股东在股东会上投票时不是一人一票,而是一股一票,按照持有股份的数量投票。 a 100 万元/1 万股=100 元/ 股。1 万元/100 元/ 股=100 股。100 股/1 万股=1%。 b 证券交易所就是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固定场所,像农贸市场是购买蔬菜水果等农产品的固定场所一样。 c 除非全体股东死亡而又没有继承人,但是这种情形实际上不大有。 第一章 公司与公司法 / 3 这条规则叫作资本多数决。 公司是由董事会管理的。董事会由董事组成,董事人数从三五个到十几个不等,a 由公司根据自己的需要确定。像股东会一样,董事会通过开会投票做决定。董事投票一 人一票,与股东按所持股份的多少投票不同。董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不同的股东可能 因为利害关系的不同而选举不同的董事。一般说来,董事由哪个股东选举,就会在董事 会上代表那个股东说话。因为股东是按照持有股份的多少投票的,所以一个股东持有的 股份越多,他的投票权就越大,能选举的董事也就越多。如果一个股东持有的股份数额 足够多,能够选举董事会半数以上的董事,他就是控股股东。控股股东通过他所选举的 多数董事对公司事务形成控制权。 董事会开会由董事长召集。董事长往往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虽然董事会开会一人 一票,但是在我国的实践中,董事长的权力和影响往往很大,远远超过其他董事。 既然公司是股东的,股东为什么要选举董事去管理公司,通过董事来控制公司,而 不是自己直接去控制和掌管公司呢?这是因为股东有钱投资,却不一定有能力经营管理 公司;董事有能力经营管理公司,却不一定有钱。当股东没有经商的能力或者不愿意亲 自经商的时候,就需要选举董事去管理公司。由于这种情形的广泛存在,所以公司采用 了股东会和董事会并存的组织结构:由股东会选举董事,由董事会管理公司。股东选董 事,除了信得过之外,主要就是看董事的经营管理能力。股东会和董事会并存的组织结 构一方面将社会财富和经商能力有效地组合到了一起,形成新的生产力;另一方面也造 成了公司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局面,产生了监督董事的需要和监督成本。当然,如果 股东自己会经营管理也愿意管理,就可以选自己为董事,甚至担任董事长,亲自控制和 管理公司。这时候,公司的所有权和经营权是合一的而不是分离的。不过,能够这样做 的股东只能是拥有控股地位的大股东。对于非控股的小股东来说,由于他无力控制公司, 因而所有权和经营权永远是分离的。 由于在公司这种企业形式中所有权可以与经营权分离,那些有经营管理才能的人即 使自己没有资本也可以经营管理大企业(只要股东雇用他们),这在客观上造就了一大 批专业性的企业管理人才,形成了一个独立的管理阶层。在美国,这种管理者阶层已经 形成,有经理市场。一个经理当得好,别的公司的董事会就会想方设法地将他挖过去, 经理们跳槽是常有的事;经理当得不好,企业破产了,他的劳动力价值就会贬值。在中 国,这样的阶层也正在形成。职业经理层的出现使企业管理越来越成为专门的科学。商 学院里的MBA(Master of Business Administration)就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形成的专门研究 企业管理的专业学科。 股东除了选举董事之外还通过制定公司章程来体现自己的意志、规范公司的运作、 约束董事的行为。章程在公司的自治文件中具有最高的效力。公司内部任何违背章程的 决议或规定都是无效的。最初的章程很像初始股东(特别是发起人)之间的合同。因为 a 我国《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会有3~13 人(第44 条,参见第50 条),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 会有5~19 人(第108 条)。 4 / 公司法学(修订本) 股东之间可能会有利害冲突,这些冲突如何协调和解决就会写在章程里。作为一个股东 之间的多边合同,它对全体股东有约束力。但是章程并非仅仅约束股东的行为,股东制定章程也决非仅仅为了协调相互之间的利害冲突。作为股东集体意志的体现,章程还约 束董事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普通雇员的行为,使公司按照股东的意志规范运作。从 这个意义上说,章程是公司的组织法,就像宪法是国家的组织法一样。 除了章程之外,公司还可以制定内部管理的规章制度,称为公司规章。规章不得违 反章程或与章程有抵触,效力也低于章程。章程在工商局a 登记,对外公开,一般写得 简洁。规章是公司的内部文件,往往写得十分详尽。 董事会可以自己经营公司,也可以根据需要在下面设置经理负责公司的日常事务。 随着公司规模的扩大,在总经理下面还可以再设置部门经理。要不要设经理,设多少 个经理,每个经理的权限范围和他们之间的相互关系都由董事会划定。公司的其他重 要职务如会计师、财务主管等也都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总之,公司内部设置什么 样的组织机构都是由董事会决定的。董事会也可以授权经理决定某些职位较低的机构 的设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的规定,公司除了股东会和 董事会之外,还有监事会。监事会由监事组成。监事大多也是股东会选举出来的,少数 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第51 条、117 条)。监事会的职责是监督董事会。b 公司赚了钱,有了利润,可以分配给股东,叫作分红。分给股东的钱物叫作红利 (dividends)。红利一般取现金形式,但是也有其他形式,例如,股份c、购股权d、实物等。 实物分红的情形极少。国外还有用有价证券分红的,称为红券(scrip dividends),主要 是本票,这实质上是推迟了的现金红利。分红与否、分红多少的决定都由董事会做出。 公司也可以不分红而将利润留在公司里继续发展,称为留利。留利会使股票增值。 例如,股东初始投资1 000 万元,换取100 万股,每股10 元;运作一年后赢利300 万元, 100 万元分红,200 万元留利,每股股份除了得到1 元的红利之外,其价格还从10 元上 升到12 元,有2 元的增值。e a 全称“工商行政管理局”。按照中共十八大提出的大部制要求,以后工商局将并入市场监督管理局。从 2014 年开始,全国各省市纷纷试点成立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处理违反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知识产 权保护、食品安全监管、价格监督检查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最终,国家工商总局、国家质检总局、食品 药品监管局食品监管部分、国务院食品安全办公室、商务部市场秩序管理、反垄断职能都会合并组建到国家市 场监督管理总局。与此同时,要撤销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国务院食品安全办公室。但是由于这项改革还处在 试点阶段,目前还没有确切的完成时间表,所以本书中对于公司的登记机关仍然沿用工商局的称呼。 b 20 世纪90 年代,公司法颁布伊始,公司制度建立之初,我国学界和民间都曾流行“新三会”“老三会” 的说法。前者指新的公司制度下的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后者指原先的国有企业中的党委会、职代会、工会。 c 就是公司再发行一些股份赠送给股东,称为红股。由于红股是按现有股东的持股比例发放的,所以实际 上等于没有分红,因为它不改变股东所持股份的总价值。1997 年湖北兴化发放红股后,国家税务总局对此征收 了900 万元个人所得税。作者曾经专门撰文《送红股不应当征税》进行批评,见《经济与法》,2000(3),35 页。 d 购股权是在一定期限内以一定的价格购买公司股份的权利,详见下一章的介绍。有的公司把这样的权利 送给股东作为红利。 e 实际的股票价格受供求关系等多种因素的影响,并不局限于留利一个因素,但是留利无疑是一个重要的因素。 上下册合二为一,16开精装大版本,阅读更便利;全书130万字,正文近千页;最新司法解释(含司法解释五)尽数囊括,增补30余起国内外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