敬畏法律/法窗夜话系列

敬畏法律/法窗夜话系列
作者: 朱伟一
出版社: 中国法制
原售价: 25.00
折扣价: 20.00
折扣购买: 敬畏法律/法窗夜话系列
ISBN: 7802261228

作者简介

朱伟一,生于苏州,毕业于南京大学和美国哥伦比亚大学法学院,获英美语言文学学士和法律博士学位。曾在南京大学、外交部条约法律司、纽约中国常驻联合国代表团、维也纳联合国工业发展组织工作,著有《听风听雨》、《走过法律》、《另面法律》、《敬畏法律》、《智慧来自不同声音》、《金融制胜》、《金融大败局》、《美国经典案例解析》、《美国公司法判例解析》、《美国证券法判例解析》等书。

内容简介

一、“米兰达规则” 按照米兰达规则,在押审讯过程中,被告或犯罪嫌疑人都有权拒绝回答 执法人员的提问。被告可以保持沉默,而且有权要求自己的律师在场或到场 。如果被告无钱请律师,政府需要免费为其请律师。此外,警方逮捕人时, 还必须告诉被告,他享有上诉权利。如果没有做到这点,警方所获得的口供 就不能作为定罪的证据。这就是1966年美国最高法院所确立的所谓“米兰达 规则”。 论述米兰达规则时,大法官并不是空对空地讨论理论,其论述很有针对 性和操作性。大法官是里三层、外三层,尽量说的滴水不露、天衣无缝。法 官对沉默权做了各种界定: 首先,被告保持沉默时警察不得动手,言语胁迫也不行。米兰达案中的 逼供并不是大刑伺候,警察没有动手,主要是打心理战。 1963年3月13日,米兰达在家中被逮捕,带到警察局关押。一位证人先 指认了米兰达,然后两位警官盘问了他,但没有告诉米兰达他有权有律师在 场。美国最高法院认定,警察的这种做法侵犯了被告的沉默权,所得口供不 得作为定罪证据。大法官雄辩地指出:“胁迫可以是肉体的,也可以是精神 的,血迹不是违宪询问的唯一标记。” 第二,自我开脱陈述也不能用作证据。大法官的理由是:如果陈述真的 是自我开脱,控方决不会使用该陈述。事实上,被告开脱性的陈述经常被用 来质疑其审判时的证词或是被用来显示审讯中所做陈述的不真实,以暗示其 有罪。从任何真正有意义的角度去理解,这些陈述都属于自证有罪性质的。 第三,强调了律师的作用。律师在场可以为被告提供法律帮助,对执法 人员也是一种牵制,使其有所顾忌,不敢或是不愿随意动刑。 第四,米兰达规则适用于在押审讯。而在押审讯指一个人被拘押或其自 由在很大程度上被剥夺后,由执法官员发起询问。 第五,沉默权是一种特权。判决书中美国大法官一再使用“特权”一词 。既然是一种特权,就高出一般权利。按照美国法院所做的界定,特权(pri vilege)指个人或某个群体比其他人或阶级享受更多的益处、权利、例外或 豁免。比如,刑事审判中,庭上一般必须回答律师提出的问题。如果证人拒 绝回答,法官可以强迫其回答,以藐视法律的罪名将死不开口的证人投入监 狱。 第六,但米兰达案也有两个例外:(一)警察在案发地点询问路人;(二) 犯罪嫌疑人自首。两种情况都不存在在押审讯或是丧失人身自由的问题。 P76-P7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