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出版社: 中国法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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折扣购买: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案例注释版第4版)
ISBN: 9787521600032
中国法制出版社创建于1989年6月,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主管主办的中央级法律类图书专业出版社和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标准文本的权威出版机构,也是中国最大的法律专业出版商和法律信息服务提供商之一。 ??中国法制出版社成立二十多年来,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出版方针,秉承“夯实基础、励磨精品、创博双效、服务法治”的经营理念,坚持为全面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服务,为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服务,为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服务,为实现国家“五位一体”建设服务,为积累和传播中华民族优秀文化、繁荣社会主义文化服务。
第二条【适用范围】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 案例2 事实劳动关系受法律保护(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豫01民终957号民事判决书) 河南省某工程建设公司与张某发生劳动争议纠纷,该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确认被告与原告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4年4月,被告经人介绍到原告公司工作,驾驶工程车。关于工资的结算方式,开始时为每月固定工资,后为被告车辆净利润的30%归被告、70%归原告,每月结算,年底发钱,平时被告需要用钱就向原告借支。 一审法院认为:《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1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1.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2. 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3. 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被告2014年4月到原告公司工作,从事原告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双方构成事实劳动关系,对原告的诉讼请求,该院不予支持,判决原告河南省某工程建设公司与被告张某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河南省某工程建设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判决,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张某辩称:1. 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张某在仲裁庭举证过程中提交了借支条、录音、证人证言等证据。2. 原告法定代表人刘某在一审中未提供任何合法有效的证据,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刘某所述张某在其公司上班不是劳动关系而是合作关系,依照法律规定,应由刘某提交证据证明,刘某没有提交任何证据来证实自己的主张。综上,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维持原判。 二审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张某提交的借支条、录音、证人证言等证据可以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河南省某工程建设公司主张双方不是劳动关系是合作关系,但并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主张,依法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综上所述,河南省某工程建设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综上,劳动关系的存在可以通过多方面的证据证明,包括人证、物证、书面证据等,如果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确实存在劳动关系,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是受法律保护的。同时,用人单位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 以案释法 解读条文 明晰实用 法律法规案例注释版”丛书侧重“以案释法”,期冀通过案例注释法条的方法,将法律条文与真实判例相结合,帮助读者准确理解与适用法律条文,并领会法律制度的内在精神。 丛书最大的特点是: 第一,专业性。本书所编选案例的原始资料尽量来源于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审结并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对于没有相应真实案例的重点法条予以专业的条文注释。 第二,示范性。所选案例紧扣法律条文规定,本身具有示范性、指导性的特点,对于读者有很强的参考借鉴价值。 第三,实用性。本书设置了“相关案例索引”栏目,列举更多相关案例,并归纳出案件要点。还收录了重要配套法律文件,以及相应的法律流程图表、文书等内容,方便读者查找和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