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出版社: 中国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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折扣购买: 私募基金会计和税务(问题研究实务操作案例解析)
ISBN: 9787509219362
专题12 债权收益权转让“双重征税”问题案例 解析 本专题中,我们将结合案例,对债权收益权转让可 能存在的增值税双重征税问题进行深入探讨。 1.案例资料 金融企业B向一般企业A发放抵押贷款15亿元,贷款 利率为11%。其中,6亿元债权收益权转让给C信托计划 (该计划的持有者为D企业,该计划的管理人为K信托公 司)。具体资料如下:(1)金融企业B转让6亿元贷款 收益权给C信托计划时,同时约定,信托收益率为10.2% (原有基础债权上的担保和抵押均不发生转移),金融 企业B保留0.8%的管理费用,作为履行担保抵押等债权 管理义务的回报。(2)K信托公司作为资管产品的管理 人,需要针对C信托计划收取0.1%的信托管理费或通道 费。另外,银行托管费为0.01%,在资管产品运营层面 ,如果存在增值税应税项目的话,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累 计为3.36% [计算公式:3%+3%×(7%+3%+2%)=3.36% ]。 具体交易结构示意图见图1-3。 思考:在这个过程中,金融企业B给A企业贷款15亿 元取得的全部利息收入按6%税率缴纳增值税,并开具增 值税发票,同时,C信托计划在运营环节6亿元贷款债权 收益权是否按照财税〔2017〕56号文规定,按照3%征收 率、简易计税方法缴纳增值税? 2.两个争议问题探讨 如何理解6亿元贷款债权收益权转让 本案例中,从交易结构设计来说,D企业基于贷款 资质的原因,无法直接向基础债务人A企业发放贷款, 而是通过C信托计划购买金融企业的贷款债权收益权。 在具体增值税纳税上,处理方式是:①从法律形式上看 ,金融企业B向A企业发放贷款15亿元,存在保证和抵押 贷款等增信措施,应按照“贷款服务”项目对全部利息 收入适用6%税率缴纳增值税,并全额开具增值税发票。 ②金融企业B将A企业贷款中的6亿元部分对应的债权收 益权让渡给C信托计划,是否缴纳增值税呢?笔者认为 ,债权收益权本质上不属于《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 动产注释》所称的金融商品(具体包括外汇、股票债券 等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基金/信托/理财等资管产品 、金融衍生品),不需要按照金融商品转让缴纳增值税 。那么,我们是否可以理解为C信托计划在运营环节, 持有6亿元贷款债权的收益请求权收益净额为10.2%(已 扣除0.8%管理手续费),应针对6亿元本金对应的利息 收入,按照“贷款服务”项目缴纳增值税? 福建省税务局曾对相关类似问题提出处理建议。 2018年3月1日,福建省税务局《资管产品增值税热点问 题解答》第十七条在解答“专项资产支持计划运营过程 中取得的收入如何进行应税判断”的问题时明确:“资 管产品的范围包括了专项资产支持计划,因此,资产支 持计划运营过程中取得的收入是否缴纳增值税,仍然根 据合同中有关保本的增信安排来进行认定。一般应按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