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出版社: 广西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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折扣购买: 人权宣言在晚清中国的旅行
ISBN: 9787559802026
程梦婧,法学博士。以人权研究为主要方向。曾攻读于荷兰乌特勒支大学(Utrecht University,荷兰人权研究所所在地)。现任教于重庆大学法学院。
第三章 在迎拒之间:晚清中国对《人权宣言》的态度 若干新的观念传入,每会经过或强或弱的激荡,以至在迎合与摒拒之间,引伸出创新的东西,以及产生新与旧的化合与混同,而其终极则是完全变为自有的文化生命。……晚清最后五十年间,受西方思想制度的启牖,迎拒激扬,融会解悟,均较前代迅速广泛而且深远,虽不能说成绩辉煌,但却已蕴蓄开辟的位能。 ——王尔敏 西学、西法在晚清中国的东渐,是一个相当复杂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除了一些极端保守的人采取排斥的态度外,主张吸收借鉴的士人中,也存在不同的选择。一部分激进士人,力主全面学习西方的政治法律与思想文化,实现“欧化”。也有一部分士人认定,应当坚持兼顾新旧、中西的融合立场。如校订林万里、陈承泽所译《各国宪法源泉三种合编》的潘承锷就指出: 希腊罗马文化之犹行于今者,赖继受者之能用古而不为古所用耳。我人莫不抱其四千年文化政治之史,期国粹之不至自我而亡。然欲光大其祖业,必先求适存于今日。 纵至愚不肖,亦不甘尽弃先世所宝贵。乃泄泄沓沓,已成今日之局,则舍文明之利器,国粹更无由保存。否则,知有古而不知维持之有道者,必无以得其初志。 这些复杂的思想文化态势与立场,在对待《人权宣言》的问题上,也鲜明地显现出来。 自《人权宣言》传入晚清中国以来,晚清士人对其经历了译介、解读、传播再到接纳的过程。《人权宣言》的一些内容,如天赋人权、言论自由、法治原则、宪法、分权等相关问题,在《人权宣言》传入中国前后就已出现,甚至获得了相当广泛的讨论。在此情况下,所谓的“接纳”,就是指在《人权宣言》传入晚清中国之后,人们对这些问题进行进一步深入探索和争论之际,用《人权宣言》的观点来代表自己的观点,以确立晚清中国思想文化或制度法律发展的新方向。 但是,晚清中国对待《人权宣言》的态度,不仅仅限于“接纳”,亦即不是简单的搬运、植入甚至照抄、照录(照单全收),而是包含着反思与批评,从而形成对待《人权宣言》的“异见”与抵抗。在晚清中国,面对西方法政思想文化和政治法律制度的逐渐跨境东来,不可能不表现出鲜明的反应,包括不断发生种种碰撞乃至激烈的冲突与对抗。在这一过程中,一些士人对来自西方的思想与制度,不免有疑虑、诘难和抵制等反应,其中包括对民权、人权、自由、平等观念所产生的紧张和警惕。 上述两种态度,有时是交织在同一个历史事件或历史过程中的,难以加以简单的划分,而不论是对“接纳”的分析,还是对“抵抗”的讨论,都可以让我们观察到《人权宣言》所包含的思想内容在晚清中国的变化脉络,有助于完整展示《人权宣言》在晚清中国的真实图景。 从《人权宣言》的条款来看,它主要规定了四个方面的内容:第一,“人权的基本理念”,包括“序言”和第一、二条所蕴含的“天赋人权”思想;第二,“三种基本人权”,包括第一、四、五、十、十一条规定的自由权、第一条规定的平等权以及第十七条规定的财产权;第三,“法治原则”,即第六、七、八、九条中的规定;第四,“人权与宪法、立宪之关系”,即第十六条的规定。 本章考察晚清士人对《人权宣言》的接纳与抵抗,即限于上述四个方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