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税务与会计实务及案例(第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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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融资租赁直租业务税会处理实务 在上一章,我们已经把融资租赁直租及售后 回租业务整个会计处理的基本框架搭建了起来。 在接下来的两章中,我们将通过多个案例详细讲 解在直租和售后回租业务中出租人与承租人的会 计及税务处理。 出租方税会处理实务 下面,我们对直租业务中出租人会计处理的 关键环节做一个简单的介绍。 会计上融资租赁的认定 1.租赁的识别 租赁,是指在一定期间内,出租人将资产的 使用权让与承租人以获取对价的合同。在合同开 始日,企业应当评估合同是否为租赁或者包含租 赁。 如果租赁合同中一方让渡了在一定期间内控 制一项或多项已识别资产使用的权利以换取对价 ,则该合同为租赁或者包含租赁,其中,除非合 同条款和条件发生变化,企业无须重新评估合同 是否为租赁或者包含租赁。这里的“一定期间” 除时间外也可以是已识别资产的使用量,比如让 渡了某设备一定产出量内的使用权。如果客户有 权在部分合同期内控制已识别资产的使用,则合 同包含一项在该部分合同期间的租赁。 另外,接受商品或服务的合同可能由合营安 排或合营安排的代表签订。在这种情况下,企业 评估合同是否包含一项租赁时,应将整个合营安 排视为该合同中的客户,评估该合营安排是否在 使用期间有权控制已识别资产的使用。 为确定合同是否让渡了在一定期间内控制已 识别资产使用的权利,企业应当同时评估以下两 方面: (1)合同中的客户是否有权获得在使用期 间内因使用已识别资产所产生的几乎全部经济利 益; (2)有权在该使用期间主导已识别资产的 使用。 已识别资产通常由合同明确指定(合同指定 型号、序列号等),也可以在资产可供客户使用 时隐性指定(合同未明确指定,但履行过程只能 由特定资产完成,如定制的只适用该合同的资产 )。 案例11-1 对资产的指定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合同,合同约定3年 内使用乙公司一个生产设备,该生产设备专用于 生产甲公司某特殊涂料,如不经重大改造其他客 户无法使用。乙公司仅有一台该设备,如果设备 发生故障该公司无法自由替换该设备,合同约定 由供应方进行修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