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尔斯/大家精要
作者简介
杨玉成,毕业于北京大学。主要著作有《奥斯汀:语言现象学与哲学》,主要译著有《真理和进步》《重建哲学》等。主持过省部级科研项目多项,科研成果分别获得过省部级一、二、三等奖。
内容简介
罗尔斯在《人民法》中把整个世界看作一个由诸 多“人民”组成的社会(a society of peoples) ,并谋求为这个社会建立一个自由正义的并能为各个 “人民”所认同的世界普遍法律原则,即人民法。罗 尔斯把世界上所有的民族**和社会分为五类:一是 理性的、自由的人民;二是合宜的人民;三是不法国 家(outlaw states);四是负担不利条件的社会; 五是仁慈的专制主义社会。他不使用传统意义上的“ **”(state或nation)一词,而使用“人民”一 词,其目的在于使自己的理论中的**与传统的** 有所区分,因此,他的“人民”概念在很大程度上是 他的**观的反映。**学者李小科博士认为,如果 我们把传统的那种以强调主权至上和神圣不可侵犯为 特征的**看作一种“强意义上的**”,那么,我 们不妨把罗尔斯的对主权有所限制的**看作“弱意 义上的**”。 罗尔斯指出,他所说的“人民”有三个特征:一 是为人民的根本利益服务的理性正义的宪政**** ;二是由“共同的同情心”统一起来的公民,而不管 其社会和历史渊源,如语言、历史的积淀;三是道德 性。**点是制度性的,第二点是文化性的,第三点 则要求紧密地与关于权利和正义的政治(或道德)观念 联系在一起。罗尔斯认为,正如**社会中的理性公 民愿意与其他公民一起依照公平的条款进行合作一样 ,“理性的自由的人民”或“合宜的人民”也愿意提 出公平的条款并遵守这些条款,与其他“人民”进行 合作。 罗尔斯坚持,他的“人民”概念与传统观念中的 政治**概念有所不同:传统观念中的政治**拥有 “主权”,即对外发动战争的权利和对内的**** 权,而他的“人民”则不具有传统的“主权”。他专 门把“人民”和传统的**进行比较,认为像传统的 民族**一样,“人民”也有其根本利益:一是它们 竭力保护自己在政治上的独立及以市民自由为特征的 自由文化,确保自己的安全、领土以及它们的市民的 福祉;二是一“人民”把自己作为“人民”来尊重。 这后一方面的根本利益取决于该“人民”对其历史所 经历的灾难和考验产生的共同感悟和反思,以及对其 已经取得的成就的集体认同。与**种利益对领土和 安全的要求和忧患不同,这种利益的表现形式是,“ 人民”坚持要得到其他人民的合理尊重,坚持其他人 民对它的平等地位的认可。 罗尔斯认为,尽管“人民”的行为与传统民族国 家的行为有相似之处,比如“人民”也会通过强有力 的宪政**来展现并捍卫自己在**舞台上的利益和 地位,但它们之间还是存在着实质性的差异,因此不 能把所有的民族**都看成“人民”。首先,传统的 民族**所关心的是自己的合理利益的增长,而“人 民”则利用自己的道德本质去制约对这种利益的盲目 追逐,正如有道德感和有良知的个人会用自己的道德 本质去制约自己的自利追求一样,这种制约是理性和 理智的。在这个意义上说,“人民”不主张传统意义 上的那种**主权观,从而有别于传统意义上的民族 **。其次,罗尔斯所谓的“人民”也不同于现代国 家,“人民”反对把战争当作政治的工具来使用,不 主张把发动战争作为一种权利来享有,只有出于自卫 的考虑,战争才可被当作一种工具来使用。再次,“ 人民”不主张就其内部事务行为而言的**权。事实 上,他们接*作为“**机制”的*低限度的普遍准 则的制约,以便合宜地对待每一个“人民”,并在力 所能及的范围内援助其他“人民”。在某些**状态 下,“人民”还有权利强制性地维护这些普遍准则。 罗尔斯认为,民族“**”和“人民”之间区分 的关键是,正义的“人民”尊重其他“人民”,认可 其他“人民”的平等地位。当然,这种平等并不意味 着对特定种类、特定意义上的不平等的**否认和抹 杀。在“人民”的各种合作性机构,比如说联合国, 一定程度的不平等是允许的。在人**会中,各“人 民”认可和接*这种不平等,正如在自由社会中公民 们接*表现在社会和经济职能方面的不平等一样。 当然,尽管罗尔斯强调“人民”和**之间的区 别,但他承认人民法的条款只有通过行使属于**的 权力和能力才得以被接*和贯彻,因为他认为**是 **能以合法的**去建立和同意人民法的参与者。 这样,罗尔斯所定义的“人民”概念实际上接近于他 所使用的民族**这一概念。 P137-1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