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学生学籍管理案例解析](https://file.mhuoba.com/shop/3/100021/picture/book/20210712/18/20210712180033297.jpg)
出版社: 上海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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折扣购买: 高校学生学籍管理案例解析
ISBN: 9787544490061
吴能武 上海市教委学生处副处长 张惠虹 华东师范大学法学院党委书记
案例简介: 2017 年12月,某高校在硕士研究生新生入学3个月后,启动导师与研究生双 向选择工作。张同学按规定在“研究生、导师双向选择意向表”中填写了3位导 师的姓名,并按一、二、三志愿进行了排序。一周后,导师组公布双向选择结果, 张同学的导师并不是他所填3个志愿之一。对此,张同学表示异议,要求取消双 选结果,重新选择导师。 导师组认为,导师与研究生双向选择工作的关键点在于“双向选择”,导师与 研究生一样享有选择权。张同学意向表中所填的3位导师对其选择意向均表示拒 绝,因此按照工作惯例,导师组在本专业导师组内为其另外指定一位导师,张同 学应该服从调剂。 张同学认为,本校《研究生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研究生在校期间对学校与 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研究生、导师双向选择意向表”中没有“是否服从调剂”一栏,导师组在其3个志愿都落选的情况 下,应及时告知,使其有表达不同意见的机会。导师组直接公布“双选结果”的 行为剥夺了他的知情权和表达权。另外,“原导师”的专业特长与其专业兴趣不 符,将削弱其学习积极性,不利于其专业发展。 双方的争议焦点在于:导师与研究生双向选择过程中,如果研究生所填的意向 导师均表示拒绝,可否未经研究生同意,由导师组为该研究生直接指定其他导师。 处理结果: 该高校研究生管理部门针对“重选导师”与“更换导师”之争召开了专门会 议,分管校领导参会。会议在听取双方意见后,本着有利于学生长远发展的原则, 经讨论决定:张同学可以在目前招生人数较少的本专业导师中重新选择,重新填 写“研究生、导师双向选择意向表”,并发表“服从调剂”声明。最终,张同学选到了满意的导师。 专业解析: 本案涉及高校研究生选择导师过程中的权利保障问题。 第一,高校研究生在选择导师过程中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一条规定,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行为,应充分保障学生合法权益;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六条规定, 学生在校期间“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 权”。该案中,导师组在未经张同学参与和表达任何意见的情况下,便按照“工作惯例”,直接为其指定导师的做法,未充分保障张同学的知情权、参与权和表达权,违反了《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上述规定。基于此,应给予张同学重新选择导师的机会,这与《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规范高校学生管理行为,维护高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的宗旨是相符的。 第二,研究生培养环节程序设计应充分保障学生基本权利。该案发生的根源 在于,研究生培养环节程序设计存在问题。“选导师”是研究生培养过程中的重要环节,适用于所有研究生新生,发生在培养过程之初,在管理过程中重在程序设计。研究生管理部门应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制定专门的《研究生、导师双向选择实施细则》,对“选导师”这一“培养环节”的组织、程序、规则、调剂、公示、争议解决等加以明确和细化,充分保障学生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近年来,学生越来越重视维护自身的权利,研究生培养和学位管理过程中出现 的各种争议不断。学校在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管理秩序的前提下,应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的基本要求,结合教育教学实践,以“保护学生权益,有利于学生长远发展”为本对学校的相关规章、制度不断加以修订和完善。 适读人群 :高校教师、教务/法律工作者 本案例集遴选整合高校学生学籍管理其中具有典型性的优秀案例,邀请一批既精通教育法治,又熟悉高校学生管理的专家, 对案例进行统一编辑,将收集到的案例归为五大类:入学与注册、考核与成绩记载、学籍异动、学业证书管理、奖惩申诉。每个案例均分为案情简介、处理结果、专业解析、法条链接四个部分。希望能够准确剖析学籍管理纠纷的特点与规律,建立对该主题的规范性认识,从而更好地展开对不同类型、不同层次的教育法律纠纷的比较,构建适合的防范与解决机制,弥补现有教育纠纷研究的不足,为教育纠纷的解决提供法律救济理论,实现学籍管理、教育治理的制度化与规范化,依法保障学校、教师、学生的合法权益,在制度建设和管理实践中体现法治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