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洲现代史(从文艺复兴到现在上下)/历史文化经典译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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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某种程度上来说,欧洲的四分五裂是由这个地 区的三大法律体系导致的。它们分别是:民事法、教 会法以及习惯法。从法律的概念、原则和程序上来说 ,民事法来自罗马法,后者是基于对涉及人类事务的 成文法的合理解释。民事法由统治者颁布并由他们来 决断制裁,他们的权威也多少来自创建或执行法律的 权力。因此,民事法的发展,有助于主权国家的发展 ,因为它使统治者的权力与法律的效力密不可分。而 教会法最初是教皇为西方教会创立,用拉丁语将教会 会议的法规编成法典,显示出《圣经》以及教会神职 人员的权威。如同民事法,教会法至少在原则上肯定 了教会的精神领袖们,即教皇、红衣主教以及主教们 的权威,因为总的来说,法律与信徒们必须尽忠的教 会统治者的权威紧密联系。 然而,可以肯定的是,到了中世纪晚期,人们往 往需要同时忠诚于世俗和教会权威。效忠者为了自身 利益,只要有可能,就充分利用这一制度挑拨这两大 权威在管辖权方面的冲突。有时这会加强多重权威的 影响,如此则统治者们的有效权威可下达很远的地区 。 习惯法,又称普通法,是将约定俗成的习俗编撰 成法典,这就意味着裁决者们需要参考早先法官们作 出的裁决。它是未使用罗马法的地区通用的法律模式 。在西欧,习惯法是从封建习俗发展出来的(见下文) ,封建主义是一系列促进了权力分散的互利的经济、 社会和政治关系。 英格兰的普通法使各地区的习惯法得到统一,法 律由地方法庭监管,从而分散了英格兰的王室权力。 英格兰的习惯法不同于罗马法,后者帮助人民树立起 这样一种意识:统治者是拥有至高权力的立法者,可 以凌驾于习俗之上。而习惯法通过至少在原则上可推 翻统治者对法律程序的干预的判例,帮助法人团体( 如行会,即手工业的协会)或个人维护自身的利益或 权利。 欧洲政治上的分裂伴随着文化上的分裂,而不同 的语言进一步强化了彼此文化的不同。拉丁语是文化 的语言,在巴黎“拉丁区”之类的大学城中仍在使用 。出行与交流的距离很远,也十分艰难。邮件有时要 花数月时间才能到达目的地。从马德里到威尼斯最短 需要22天;若受恶劣天气的影响,需要花费的最长时 间则是最短时间的4倍。 在文化的十字路口 欧洲如今处在文明和宗教的十字路口(见地图1. 1)。1054年,在罗马帝国灭亡后,基督教世界发生大 分裂,形成罗马天主教会以及东正教会。罗马主教即 教皇宣称有权统帅所有东方的基督教徒①,导致基督 教的大分裂,以罗马教皇将君士坦丁堡牧首驱逐出教 会为事件的高潮。到了1500年,在俄国和巴尔干半岛 的大部分人成为东正教会忠诚的信徒。而罗马天主教 和东正教的世界在中欧东部地区交会,那里的波兰、 波希米亚以及匈牙利倾向于依靠西方的教会。 基督教世界称自己为一个普遍国家,它替代国家 获取忠诚和权力,构成国家权力的潜在障碍。它也带 来了一种通行欧洲大部分地区的共同文化。随着教会 和君主的权力变得越发集中,二者之间的冲突变得不 可避免。从罗马帝国灭亡时起,教会就是一个集权的 宗教权力机构,这使得罗马教皇独立于欧洲的世俗统 治。11世纪中叶以后,教皇由教会的红衣主教们选举 产生,而红衣主教由前任教皇任命。主教和修道院的 院长都宣誓效忠教皇,作为回报,他们将获得修道院 土地的使用权以及神职人员的俸禄。 在奥斯曼帝国,苏丹一人独掌宗教和政治的最高 权力。与此不同的是,欧洲的领主们成功地获得独立 于教会权力的较大程度的自治权。尽管教会相当富有 ,也非常强大(拥有加泰罗尼亚和卡斯蒂利亚约25% .的土地,可能拥有意大利南部65%.的土地),君 主们却不希望教会干涉他们的统治,即使他们通常是 由教会高层人物加冕的。在14世纪和15世纪,世俗统 治者们不允许在他们的领地内建立教会法庭。教皇下 令要求他们的主教和其他神职人员忠于世俗国家的统 治者。 早在中世纪时期,西方的基督徒试图夺回被穆斯 林征服的土地,尤其希望能够夺回耶路撒冷,于是从 1095年到1270年间,他们总共发动了8次“十字军东 征”。1204年,视东正教为异端的十字军占领了信仰 东正教的拜占庭帝国,该国的疆域从意大利东部一直 延伸到黑海东端。到了14世纪中叶,奥斯曼土耳其人 征服了安纳托利亚三分之二的土地、巴尔干半岛的大 部分领土,以及希腊。在1400年,伊斯兰教的领土从 西班牙南部和北非一直延伸到印度北部,甚至到达东 南亚群岛。 P6-P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