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杜马选举制度与俄罗斯政治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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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3年宪法取消了苏联时期宪法中有关“社会主义 ”的提法及其立法原则,代之以西方民主政治的基本原 则。主要内容包括: 第一,更改国名。把国名改为“俄罗斯联邦”,删去 国名中“苏维埃”“社会主义”两个定语,并删去宪法 中包含的所有“列宁”“十月革命”“苏维埃”“社会 主义”等字眼。 第二,确认国家阶级性质的原则。以人民主权、联 邦制、共和制、分权为基础,确定:“俄罗斯联邦是共和 制的民主联邦法治国家”“俄罗斯联邦的多民族人民是 俄罗斯联邦主权的拥有者和权力的唯一源泉”。 第三,确认人和公民法律地位的原则。人的权利和 自由具有至高无上的价值,个人尊严受国家保护。国家 和公民相互承担责任原则,联邦国籍依据联邦法律取得 或丧失原则。 第四,规定权力和法之间关系的原则。包括法制国 家原则,联邦宪法和法律至高无上原则,联邦宪法具有直 接效力原则,未正式公布的法律不得执行原则,联邦国际 条约的规则高于联邦法律原则。 第五,确立了国家结构形式原则。包括联邦制原则, 联邦主体多样性原则,联邦国家完整、国家权力体系统 一、联邦和联邦主体分权等联邦结构建立的原则,仅联 邦为主权国家原则。提出恢复主权国家体制。联邦主体 权力,不管如何称呼,共和国、边疆区、州、自治州,地 位一律平等,与中央的关系由宪法和此前签署的有关权 力划分的条约来确定。在联邦内,联邦法律高于一切,人 员、商品、服务和资金可以自由流动,“‘恢复俄罗斯 的主权国家体制’是制定宪法的目的之一”。在第一章 中宣布,“俄罗斯联邦的主权适用其全部领土”,其第四 章规定,俄罗斯联邦总统是俄罗斯联邦武装力量最高统 帅等。 第六,建立了社会经济制度类型原则。确立了私有 制,宪法规定,私有权受到法律保护,每个人都有权拥有 私有财产,有权单独或与他人共同掌管、使用和支配这 些财产;对私有制、国家所有制以及其他所有制形式予 以同样的承认和保护。 第七,规范权力机关模式原则。取消议行合一的苏 维埃国家权力机关体制,确立了以总统为核心的三权分 立的权力平衡和制约机制。宪法明确规定俄罗斯联邦实 行总统制,总统由民选直接产生。总统是国家元首,是宪 法和人民权利与自由的保证。俄罗斯联邦会议是俄罗斯 联邦的代表与立法机关,由联邦委员会和国家杜马两院 组成。新宪法承认意识形态多样性,承认政治多元化和 多党制原则。强调任何一种意识形态均不得被规定为国 家的或必须遵循的意识形态,任何一个政党在法律面前 一律平等。俄罗斯联邦政府行使执行权力,境内的审判 权由法院行使。确立了定期的自由选举制度,选民通过 选票选举国家最高领导人和各级主要领导人的制度得以 遵守,国家最高权力和转移是通过选举机制来完成。公 民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有权竞选公共职位。 第八,赋予总统极大的权限。宪法规定,俄罗斯总统 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是国家元首,是俄罗斯宪法、人和 公民的权利与自由的保障,总统权力不可侵犯,总统是国 家武装力量最高统帅,掌握国防、外交、内务、安全等 核心部门;有权任命和罢免政府总理;有权否决国家杜马 的决议、解散国家杜马并决定重新选举。俄罗斯总统不 兼任政府首脑,但政府总理及其他成员由总统按法定程 序任免,政府会议也可以由总统主持。政府活动实际上 由总统控制。但是,国家杜马无权以通过不信任案为手 段追究总统责任,它只有权以通过不信任案为手段追究 政府责任。在国家杜马对政府表示不信任后,总统可以 宣部辞职或按法定程序解散国家杜马。与此同时,弹劾 俄罗斯总统的难度却极大,只有总统犯有叛国罪或其他 严重罪行时,国家杜马(至少三分之一代表)才能提出指 控,经由国家杜马专门委员会确定指控且需三分之二的 国家杜马代表通过,同时宪法法院裁定罪行成立后,最终 还需要获得三分之二以上联邦委员会成员支持,弹劾总 统才能成功。如果国家杜马提出弹劾后,三个月以内联 邦委员会未通过指控,对总统的弹劾程序则终止。宪法 还规定,总统任期四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总之,1993年宪法以国家根本大法的形式将俄罗斯 社会政治的变化固定下来,确定了国家政权结构,明确了 各权力机关的职权,为俄罗斯进入相对稳定的政治发展 阶段奠定了法律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