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毗婆沙论/中国佛学经典宝藏](https://file.mhuoba.com/shop/3/100021/picture/book/20221130/18/20221130184258433.jpg)
出版社: 东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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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BN: 9787506085489
徐醒生,江苏人,一九六六年生人。一九九二年获安徽大学文学硕士学位,后获北京大学文学博士学位,著有多篇论文。
问:世第一法,现在前时,所修未来心心所法,彼法亦是世第一法不? 有说,彼非世第一法。所以者何?以此中说若心心所法为等无间入正性离生,是谓世第一法。彼未来者,既不能作等无间缘,是故彼非世第一法。又彼若是世第一法,则世第一法应有多心,便违后文。世第一法,应言一心非众多心。 如是说者,彼法亦是世第一法。若彼法非世第一法,便与《智蕴》所说相违。如说若有未曾得道现在前时,修余未来彼种类道,若执彼非世第一法,云何名为彼种类道? 问:彼不能作等无间缘,如何可名世第一法? 答:彼虽不作等无间缘,而能随顺由起得故。譬如苾刍与僧欲法①,谓如僧众布洒他②时,有诸苾刍虽不在众,由与欲③故得布洒他,诸余僧事亦得成立。如是未来所修种类,虽不能作等无间缘,而起自得显相随顺。设彼不起显相顺得,此不能作等无间缘。此能为缘由彼顺力,彼于圣道起不碍力强故。 问:若彼亦是世第一法,此中本论何故不说? 答:应说而不说者,当知此义有余。复次,若有能作等无间缘,此中即说,彼不能作等无间缘,是故不说。复次,若行世者,此中说之,彼不行世,是故不说。复次,若能取果与果④,此中说之,彼不能取果与果,是故不说。复次,若因长养⑤得而亦在身者,此中说之,彼虽因长养得而不在身,是故不说。复次,若有势力能修未来,此中即说,彼无修力,故不说之。复次,若心彼因彼心此果,此中即说,彼法不尔,故不说之。复次,若法酬因⑥,亦能取果⑦在身缘境,此中即说,彼法不尔,故不说之。复次,若具二修⑧,此中即说,彼唯得修无行修义,故不说之。复次,若有作用,此中说之,彼无作用,是故不说。 ①欲法:凡是在僧中说戒受戒等法事,已有事缘,不能出席而对这个法事表示随喜共欲其事的愿望,叫作欲法。 ②布洒他:梵文Upavasatha的音译,又译作“布萨”“布沙他”“逋沙他”“褒沙陀”“布萨陀婆”“优婆陀沙”,意译作“净住”“善宿”“长养”“断增长”。是佛教的一种仪式,有三义:一是指出家的僧尼每半月集会一次,专诵戒律,称为“说戒”,指能长养善法;二是指在家的信徒,于每月的六斋日实行“八戒”,也说能增长善法;三是指信徒向别人忏悔所犯罪过,叫作“断增长”,意思是断恶增善。 ③与欲:在欲法中欲意受其他出席的比丘,就叫作“与欲”。 ④果与果:果,梵语称颇罗,本来是木实的意思。对于“因”而言,一切有为法,前后相续,所以对于前因来说后生之法叫作“果”。与果,正于所生之法而施力使它生长。 ⑤长养:功德善根,指生长养育。 ⑥酬因:即酬报因行。 ⑦取果:相对于“与果”的称呼。为所生之法种因,叫作“取果”。 ⑧二修:一专修,一杂修。专修为专修正行,杂修为杂修杂行。二者都是就能行之机而言的。 问:世第一法,在现在和以前的时候,所修的未来心心所法,这种法也是世第一法吗? 有人说,它不是世第一法。为什么呢?因为其中说过如果心心所法为等无间入于正性离生是指世第一法,那未来的心心所法,既然不能作为等无间缘,所以它不是世第一法。再者,它如果是世第一法,那么世第一法就应该有多心,这样的话,就和后面的文字相违背了。世第一法,应该说一心而不是有众多的心。 如果像这样说的话,那么这种法也是世第一法了。如果这种法不是世第一法,便与后面《智蕴》所说的相违背了。如果说,若有还未曾得道在现在和以前的时候,修习其余的未来的种类道,如果偏执于它不是世第一法,为什么称其为种类道呢? 问:它不能作为等无间缘,又为什么可以称为世第一法呢? 答:它虽然不能作为等无间缘,却能随顺(世第一法)因由起得的缘故。譬如比丘与僧欲法,是指如果僧众在举行布萨时,有一些比丘虽不在参与集会的僧众之列,由于他们与欲的缘故,所以他们也可以说是得以布萨了,其余的僧事也能够成立。像这样的话未来所修的种类,虽然不能作等无间缘,可是却能产生自得而显相随顺。假如(在未来法上)它不能产生显相顺得,这(在现在前也)不能作为等无间缘。这能作为等无间缘是由于它顺力,它于圣道所产生的不碍力强大的缘故。 问:如果它也是世第一法,这本论书中的本论为什么不说呢? 答:应该说而没有说的原因,当是知道此义有余。其次,如果有能够作等无间缘的,这部论书中就加以解说;它不能作为等无间缘,所以不对它进行解说。再其次,如果是流行世间的,这部论书中就会加以解说;它没有流行于世,所以不对它进行解说。再其次,它如果能取得果和与果,这部论书中就会对其加以解说;它没有能够取得果和与果,所以不对它进行解说。再其次,如果是因为长养而得到等无间缘而且也在身者,这部论书中就会加以解说;它虽然因为长养的缘故得到了,可是却不在身,所以不对它进行解说。再其次,如果有势力能够修未来,这里就加以解说;它没有修力,所以不对它进行解说。再其次,如果心是其因,其心是此果,这里就对它加以解说;其法不是这样,所以不对它进行解说。再其次,如果是以法来酬因,也能取果在身缘境,这里就对它加以解说;其法不是这样,所以不对它加以解说。再其次,如果它具有专修和杂修的二修,这里就对它加以解说;但因它只得到了修无形修之意义,所以不对它加以解说。再其次,如果它有作用,这里就对它进行解说;它没有什么作用,所以不对它进行解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