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信息化追溯体系架构设计与实践](https://file.mhuoba.com/shop/3/100021/picture/book/20211028/18/20211028185016289.jpg)
出版社: 科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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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BN: 9787030636065
第1章 药品信息化追溯体系概述
1.1 背景
药品信息化追溯是指通过信息化手段记录、标识、追踪并溯源药品的历史、使用或位置的活动。追踪即通常所说的“去向可追”,是指从供应链的上游至下游跟随药品流通路径,获知药品当前的位置、状态、流向等信息的能力;溯源即通常所说的“来源可查”,是指从供应链的下游至上游识别药品的来源,获取包括药品生产、流通、使用等历史信息的能力。药品信息化追溯体系是指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Marketing Authorization Holder,MAH)、生产企业、经营企业、使用单位、监管部门等药品追溯参与方,通过信息化手段,对药品生产、经营、使用等各环节的信息进行追踪、溯源和监管的有机整体。
早在20世纪90年代,部分发达国家和地区就已开始探索采用药品信息化追溯体系来推进药品质量安全管理。美国、欧盟较早地开展了药品信息化追溯,相关的法律法规体系和配套组织执行机构是目前全球范围内比较完善的。这种以预防、控制和追溯为特征的药品质量安全追溯监管体系,可使得药品安全生产、经营、使用等环节受到全程监控。
在我国,建设药品信息化追溯体系是党中央、国务院做出的重大决策部署。2019年,我国首次将药品追溯写入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的颁布从法律层面保障了追溯制度的建立,在这两项法律中明确规定了追溯相关的责任和义务,以及相应的法律责任。
药品信息化追溯体系建设应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以保障公众用药安全为目标,以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为基础,以实现“一物一码,物码同追”为方向,通过构建并实施药品信息化追溯体系,健全药品信息化追溯标准规范,强化追溯信息互通共享,促进医药产业转型升级,促进药品质量安全综合治理,提升药品质量安全保障水平。
我国药品信息化追溯体系的建设应有助于如下目标的实现。
(1)保障人民用药安全有效药品信息化追溯体系的建设应有利于有效防范非法药品进入正规渠道,降低假药事件在药品安全事件中的比重,降低公众购买假劣药品的风险。此外,药品信息化追溯体系应有利于实现当发现药品安全风险事件时,可及时完成问题药品的准确定位及数量统计,在最短时间和最大限度内控制问题药品,以便按照要求高效实施召回,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基于药品信息化追溯体系,公众可以及时查询药品追溯信息,提高自我保护能力,促进药品交易及使用安全。药品信息化追溯体系的快速发现、快速反应和快速处理机制,可极大增强药品监管的主动性和连续性,使得非法药品难以进入合法的流通市场,有力地防范打击药品市场的违法违规行为。
(2)提高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的效能
药品信息化追溯体系应有利于减少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的打假支出。每年药品企业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用于药品的检查和打假。药品信息化追溯体系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非法药品进入合法的流通市场,可有效节省企业的打假成本支出。同时,可向社会组织、公众提供真实、准确的药品追溯数据,共同打造统一、高效的药品信息化追溯环境。此外,药品信息化追溯体系有助于辅助企业实施药品供应链精细化管理,助力企业合理安排生产经营活动。
(3)提高监管部门的监管效能
建设药品信息化追溯体系,可提高药品信息化追溯监管效能。创新药品质量监管手段,有利于探索实施药品全过程信息化、智能化监管,完善风险预警机制,有利于对问题药品产生原因和相关责任人进行追溯,提高药品的安全保障水平。同时,药品信息化追溯体系将为药品监管相关部门更好地履行其管理职能提供信息支持,促进有效合理地分配监督资源,提高药品监管效能,降低行政管理成本。药品信息化追溯体系将推进药品追溯监管工作过程可监控、公众可监督,实现药品监管工作综合、动态、事前、事中、事后相结合,最终形成全方位、多层次、规范化信息化监管模式,增加监管的深度和力度,促进新型药品上市后监管机制和监管模式的建立,实现科学监管。
(4)促进形成药品安全治理新模式
药品信息化追溯体系应有利于推动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企业、经营企业、使用单位按要求共同建设追溯系统,上传药品流向、出厂自检报告或疫苗批签发等追溯信息。国家建立药品追溯协同平台,为企业提供准确的药品企业和产品的基本信息,药品追溯码编码规则备案和管理服务以及药品追溯系统地址解析服务,辅助实现各药品追溯系统互联互通;监管部门建设追溯监管系统,汇总各环节各部门追溯数据,通过大数据分析,监控药品流向,实现风险预警、决策支持。通过药品信息化追溯体系的建设,形成全社会共建、共用、共享、共治的新型药品安全治理模式。
1.2 国内外相关动态
1.2.1 国外
1.美国
美国重视药品追溯法律法规建设,采用了立法先行、处方药序列化为主,并给予企业较长准备时间。
早在1988年,美国就发布了《处方药销售法案》(The Prescription Drug Marketing Act,PDMA)以确保消费者购买的药品安全有效[1],并且避免掺假、贴错标签、无效或过期的药品给消费者带来风险。该法案加强了对药品的分销体系监管,要求所有药品经营企业记录药品来源和销售去向。2007年9月27日,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Food and Drug Administration,FDA)颁布实施《食品药品管理修正法案》(Food and Drug Administration Amendments Act,FDAAA)[2],该法规的第505D部分提出了处方药的识别、验证、认证、跟踪和追溯的要求,还明确在FDAAA颁布后的30个月内,相关部门应在药品包装上使用标准化数码标识(Standardized Numerical Identification,SNI),这是一套序列化的国家药品编码,也是FDA实施序列化来确保药品供应链安全的第一步。2013年11月27日,美国颁发了《药品供应链安全法案》(Drug Supply Chain Security Act,DSCSA)[3],该法案要求药品供应链上的企业(包括生产商、批发商/分销商、零售药房/配售点等)分步实施处方药的一物一码序列化管理,药品交易时的电子化记录和验证,最终实现处方药在全供应链的信息化追溯。这项由FDA实施的法规于2014年底开始生效,将于2023年之前逐步实施。
美国采用“全流程追溯”模式,由企业承担主体责任,药品生产企业自行选择符合法规的商业化信息平台服务商来实现药品序列化和追溯,把追溯相关信息传递给药品经营企业,并由药品经营企业验证信息的准确性。该模式的特点是在药品供应链的每一个环节都进行交易信息验证,从而保障供应链安全。在监管方面,FDA实行“触发式”,平时不审核企业存储的药品追溯信息,只有在接到药品问题投诉,或是对某批次产品产生怀疑时,才通知企业配合进行追溯和检查。提供商业化服务的信息平台需按照统一法规建设,确保药品追溯信息“全流程”可识别。
2.欧盟
欧盟在探索和推进药品追溯工作中,也建立了较为完善的组织机构和法律法规。欧盟要求企业利用信息技术从源头实现药品序列化(即“一物一码”),并记录和验证药品追溯信息。欧洲制药工业协会联合会(European Federation of Pharmaceutical Industries and Associations,EFPIA)于2006年2月联合药品供应链相关集团,着手建立一套在欧洲范围内通行的药品电子监管系统,即欧洲药品验证系统(European Medicines Verification System,EMVS)[4]。
2008年9月,欧盟成立了专门的 EMVS指导委员会。通过相对均衡的机构设置来平衡原研药商、药房、药品批发企业和仿制药商的利益,以便于监管制度的积极推行,共同对 EMVS的推行进行指导[5]。在 EMVS系统指导委员会的协助下,欧盟还建立了欧洲药品验证组织(European Medicines Verification Organization,EMVO)。
为了确保在欧盟市场流通的药品的质量、安全和功效,对公众健康提供高水平的保护,欧盟于2011年7月通过了《欧盟反伪造药品法令》(European Falsified Medicines Directive,EU FMD)[6],明确要求为欧盟境内流通的每一盒药品建立可供验证其真实性的唯一标识,建立一套统一的处方药序列化数据交换体系,协同药品生产企业在各成员国间实现药品追溯信息的互联互通,以避免假药进入合法供应链。欧盟法令(2016/161/EU)对前述法令提到的包装上的“safety feature”进行了补充,如编码的组成中应包括产品代码、序列号、批号、失效日期等,载体采用Data Matrix。
在欧盟药品电子监管系统中,药品生产商必须在药品出厂前,将包含有药品信息的编码,以符合 GS1标准的二维矩阵码的形式印在每盒药品直接接触的包装组件上。编码包含的药品信息有:该药品的全球贸易项目代码(Global Trade Item Number,GTIN)、药品序列号(不重复)、药品过期日和药品批次。其中,药品序列号是电子监管系统识别药品的重要标识[7]。需要特别注意的是,药品序列号的生成过程完全随机(保存期7年)。最后,药品生产商需要将编码信息发送至欧洲药品编码中心数据库。
欧盟采用的是“一头一尾”的模式,由企业承担主体责任,按照统一的标准,药品生产商/进口商对药品进行序列化,将药品信息上传到统一的平台,再由零售药房/配售点的药剂师在销售前扫描验证药品的真实性,并在销售确认后把药品状态标记为“已售出”。该模式的特点是不强制要求批发环节验证,而是由零售环节验证药品真假,从而实现打击假药的目的。药品生产商/进口商和零售药房/配售点都是按照统一标准分别建设追溯系统,确保药品信息能够识别和验证。与美国不同,欧盟各国的经济发展水平差异较大。该模式效率高、易推行,符合欧洲药品安全监管执行的实际情况。
3.日本
日本建立了完善的法律体系,更加强调企业的追溯主体责任。日本政府在1960年公布了第一部《药事法》[8],次年,由日本厚生省公布了相应的《药事法实施规则》[9]。在此之后至今的60余年里,《药事法》不断地修订,《药事法实施规则》也经历390余次的修订。最新的《药事法》第3章针对药店、第4章针对生产流通企业,将是否具备药品安全、信息采集、处理、报告等管理能力,作为经营许可审查的必须基础要求。在2005年版的《药事法实施规则》第87条中,明确规定了生产流通企业实行三主管制度,将企业药品品质管理职责与药品安全管理职责分开定义,规定了企业负责人的总体责任与协调责任。在最 新的《药事法实施规则》中则进一步明确了利用信息通信技术的方法(第11-5条)、药品信息公开(第11-6条)等规定。生产流通企业的三主管制度如图1.1所示。
图1.1 生产流通企业的三主管制度
随着药品安全问题的不断凸显,日本政府在2004年颁布了省令第135号,《医药品、医药部外品、化妆品、医疗机器以及再生医疗等制品的制造流通后安全管理的基准》(Good Vigilance Practice,GVP)[10],它是对药品上市后的安全监管建立的一系列标准规范,涉及药品安全监管信息的收集和分析,安全保障措施的制定和实施等。
2006年,日本厚生省针对医疗产品包装上的条码使用发布了指南,并在2012年、2016年进行了修订,要求所有处方药的最小销售包装及以上各级包装都需要包含GTIN、失效日期、批号或序列号。2019年日本对《药品和医疗器械法》进行了再次修订,要求从2022年12月起,处方药和医疗器械包装必须带有条码以实现追溯。
不断健全完善的政府法律体系,成熟可行的企业业务规范与管理制度,再加上社会诚信体系,为日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