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出版社: 译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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折扣购买: 西法东渐(外国人与中国法的近代变革)(精)
ISBN: 9787544779760
王健,法学博士(1999),北京大学博士后(1999—2001),现任西北政法大学副校长,法学教授,博士生导师。主要从事法律史、法学理论、比较法、法律教育、边疆治理与法治问题的教学和研究。著有《中国近代的法律教育》、《沟通两个世界的法律意义》、《高级法律职业人才培养之路》、《以法为教》《西方法学邂逅中国传统》和《律学与法学》(合著)等论著。
论《大清新刑律》重视礼教 冈田朝太郎 法令者,治世之要具。一句一言,均关系重要,况刑律、民律、商律、诉讼律等大法典乎。编纂考核之不可不慎,固不待言,即其讨议及批评,亦必不容轻率发议也。《大清新刑律》之编纂,经法律馆三阅寒暑,易稿数次,始克告竣。上奏以后,京外各衙门均有签注。民间诸方面各有批评。或因其为改革弊制之端绪而表赞成,或谓系破坏礼教之先声而唱反对。余尝综合赞成、反对两说而比较研究之。赞成论中,亦间有误解立案之本旨,而转增反对党以口实者。今若一一辨明,恐失诸繁杂,姑从省略。至反对论,则须深求其宗旨,明摘其悖谬。辞而辟之,以解天下之惑。 唱反对论者,前有张文襄,后有劳君乃宣,又有刘君廷琛。文襄夙以博识闻于海内。劳君亦以热诚称于资政院。均慨世忧国之士。其人可敬,其行可钦,意见虽异,固无伤也。若刘君者,吾未知其博识是否如文襄,热诚是否如劳君,惟知其人在最高学府,任总监督之职,历上封奏,以敢言称。此次弹劾新刑律之奏,措辞严厉,颇有足动人之视听者。吾敢抒其关于新刑律之意见,与刘君之言,同质诸舆论可乎? 刘君至今始唱反对论以达天听,吾惜其太晚矣。新刑律草案之告竣,在光绪三十三年,法律馆奏请饬下**编查馆照章考核,并颁布京内外。其时报纸及法律界,均自由讨议。以政界言之,内而学、礼、度支、邮传、陆军各部;外而直隶、山东、山西、江苏、浙江、河南、湖南、湖北、两江、甘肃、云南、贵州、江西、热河、广东等省,均有签注,多至数十万言,集成十数册。仆以职在调查,亦尝详细阅览,反复研究。嗣经法律馆就各签注,取舍增损,亘两年之久,复会同法部审议,而第二草案始告竣,即修正刑律案语是。斯时固不闻刘君有一语论及新刑律也。宣统二年中,**编查馆照章考核,成第三草案,进呈御览。折内声明新刑律亟宜颁行,请敕下资政院归入议案。斯时又不闻刘君有一语论及新刑律也。资政院为上下两院之基础,于法律、预算两种议案,有讨论协赞之权。刑律草案开议之日,一再讨论,提出修正案,复行开会再读,由到会议员先将刑律总则逐条议决,省略三读,以成确定案。因会期届满,分则未克议毕,知者惜之。刘君虽非议员,无在院讨论之权,然苟有忱国至诚,极应公开演说,或分布意见书,或具折表示其所信,以尽其补救之意,乃当时刘君又寂寂无闻也,嗣经资政院、军机处会奏,颁布上谕,以新刑律颁布年限,定自先朝筹备**清单,现在开设议院之期,已经缩短,新刑律尤为**重要之端。是以续行修正清单,亦定为本年颁布,事关筹备年限,实属不可缓行。著将新刑律总则、分则暨暂行章程先为颁布,以备实行, 钦此。而刘君于此时始论新刑律蔑视礼教,以期推翻业经裁可之法律,毋乃于时机太不合乎?且刘君斥杨君度为公唱邪说,斥法律大臣为畔道离经,讥**编查馆修改只在字句之间,资政院议员争论亦在条文之末云云,未免近于骂詈,太失学者论事之身分也。 时期之太晚与措词之失检,犹可言也;至其全体批评,蔑视论理之定则,诬谤所采之主义,意在破坏新律,则吾实深为刘君不取也。刘君曰:“不论新律可行不可行,先论礼教可废不可废,礼教可废,则新律可行;礼教不可废,则新律必不可行。”此一段语义,太与论理相背。法律馆、编查馆、军机处、资政院,未有一人主持礼教可废也。若如刘君所言,则必关系新律之人,皆主持礼教应废而后可。且裁可新律之朝廷,亦必主持礼教应废而后可。其然岂其然乎?刘君又言新刑律不合吾国礼俗者,不胜枚举,而最悖谬者莫如子孙违犯教令及无夫奸不加罪数端。此数言尤与论理相背。夫谓新律为蔑视礼教不合风俗者不胜枚举,与谓某某数条不当,其内容之大小广狭,已绝不同。如不当之处,仅止数条,何得曰不胜枚举?若不止此数条, 盍勿一一指出。今曰不胜枚举,曰最悖谬者莫如某某数端。吾不知刘君果已就草案研究一过,实见其不胜枚举乎?抑以其所谓最悖谬之数端,指为不胜枚举乎?夫批评法令,虽一句一言,亦不可忽,如轻率言之,决无毫厘实益也。 折内所谓子孙违犯教令及无夫奸不加罪数条者,殆暗指上年劳君乃宣提出修正案所列数条而言。查劳君修正案所举者有三种,一增纂,一修改, 一移动。增纂又细别为七:曰故杀子孙专条,曰杀期功以下有服尊亲属专条,曰伤害期功以下有服尊亲属专条,曰杀期功以下有服卑幼专条,曰妻加强暴及杀伤本夫专条,曰对期功以下有服尊亲属加强暴专条,曰子孙违犯教令专条。修改有三:曰于第三百一十八条之刑加重一等而删去罚金,曰于第三百一十九条之刑删去罚金,曰于有夫奸之告诉权增加本夫之尊亲属。其移动者仅二:移暂行章程第五条在刑律第十五条第二项,并移章程第四条在刑律第二百八十三条之后,按此等修正案之当否,宜就一端专论,不应引此妄断刑律全体。故本论亦逐章详述之。 1、了解近代中国法律变迁的必读之书。中国法律史并不仅仅是中国人的法律史,自洋务运动以来,来华外国人对中国法律由传统导入近代具有不可忽视的作用,是近代中国法转变的实际一环。《西法东渐》以宏大的视野、锐利的慧眼,倾力汇集晚近来华外国人观察和研究中国法的作品,力求完整再现中国法与外国法、中国政府与外国法学家之间冲突而又调适的法律史,是今人理解中国近现代法律演变不可或缺的经典之作。 2、珍贵历史资料一网打尽,各类法律文献巨细靡遗。来华外国人在近代中国法制转型中的作用不容小觑,但百年巨变下,记载其思想与活动踪迹的文献资料几乎销声匿迹,《西法东渐》冲破这一法律史盲区,汇编晚晴至民国时期来华外国人的重要文献,体裁囊括个人著述、咨政报告、法律草案、法律备忘录,内容涉及法律的中外比较、中国传统法的价值、治外法权、司法改革、法律职业、法律教育及法律学术等诸多领域,为观察中国近现代法律演变提供独特且全面的视角。 3、经典文献再次增订,广角视野、多元议题,以法律之眼洞见近代东西方文明的碰撞与融合。《西法东渐》初版问世于2001年,得到学界一致好评,对拓展中国近现代法的教学与研究起到了重要作用,而书名中的“西法东渐”一词也日益流行开来,与书本身一道成为经典。此次全新增订版增补作品计22篇,除“治外法权”,其他章节均有扩充。以广角的宏大视野,融汇丰富多元的法律议题,《西法东渐》带领读者从法律的角度洞见东西方文明在近代中国的冲突与交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