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出版社: 浙江古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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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BN: 9787554023006
明代卫所的辖区属性 及其管理权 近年来,明代卫所制 度的研究不断深入,成为 明清史研究的新热点,这 在很大程度上得益于人们 对卫所属性有了更深入的 认识,卫所不再仅仅被理 解为单纯的军事组织,还 兼具行政管理的职责。具 体而言,卫所在很大程度 上像府州县一样,是独立 的管理系统,管辖卫所内 的人口、土地、财政、司 法、教育和民政等方面, 加之卫所又呈现出与州县 不同的特质,这对明清五 百多年的社会都产生了深 远的、全方位的影响,所 以值得研究的内容极其丰 富(顾诚《隐匿的疆土: 卫所制度与明帝国》,光 明日报出版社2012年) 。 毫无疑问,近年学界 对卫所的基本属性取得了 越来越多的共识,如军户 世袭、军民并立、互不统 属等,但对卫所系统的独 立性在定量、定性方面的 认知还存在明显差异,这 势必影响到对卫所基本属 性及其运行的理解,影响 到对诸多具体问题的判断 。笔者认为,虽然明代卫 所的类型多、分布广,但 作为系统性的制度设计, 卫所的基本属性应具有普 遍原则。因卫所具有独立 完整的管理权,将其视为 传统意义上的辖区,要比 视为现代意义上的政区更 妥当。 卫所属性的判定与辖 地面积大小、划界清晰与 否无关 学界对卫所属性理解 的主要分歧之一是,卫所 是否具有普遍的“政区”性 质,而判断其政区性质的 标准,是否可以用、如何 用诸如卫所管辖面积(屯 田数量)的大小、划界清 晰与否,以及是否切割州 县等指标来判断。有学者 沿用传统历史地理学的观 点,将卫所分为实土卫所 、准实土卫所和非实土卫 所,认为“沿海卫所的小 地盘、防区、屯田区,皆 不足以支撑它成为与州县 相当的行政地理单元,基 本上不具备‘实土’特征”( 李新峰《明代卫所政区研 究》,北京大学出版社 2016年)。对上述观点 ,也有学者提出不同看法 ,因为《明史·地理志》 使用“实土”卫所一词,只 是借用了南朝“实土郡县” 的概念,将防区内没有州 县的卫所称为“有实土”。 用有没有实土和“实土性” 来分析明代卫所的“政区” 属性,是对“实土”概念的 误解(傅林祥《“实土卫 所”含义探析》,《丙申 舆地新论——2016年中国 历史地理学术研讨会文集 》,东北师范大学出版社 2017年)。 确实,早在20世纪30 年代,谭其骧先生在《释 明代都司卫所制度》中就 提出:“置卫所以统辖军 伍,设都司以掌一方兵政 ,其初本与地方区划不相 关。洪武初或罢废边境州 县,即以州县之任责诸都 司卫所;后复循此例,置 都司卫所于未尝设州县之 地,于是此种都司卫所遂 兼理军民政,而成为地方 区划矣。”(《长水集》 上册,人民出版社1987 年)这句话被后人广为征 引,以证明实土卫所的政 区属性。然而,他后来对 “非实土卫所”的解释却长 期为人忽视:“《明史·地 理志》将卫所分成实土、 非实土两种,实际所谓实 土卫所,指的是设置于不 设州县处的卫所,无实土 卫所则指设于有州县处。 前者因无州县,故即称其 地为某某卫、某某所,后 者即以某州某县称其地, 因其地极大多数土地人口 皆属于某州某县也。但有 一小部分土地人口是属于 卫所的……并非真正无土 。”(靳润成《明朝总督 巡抚辖区研究》,天津古 籍出版社1996年,书前 影印书信)在这里,谭先 生的解释已非常清楚,实 土与非实土之别在于当地 是否设有州县,并不是有 没有土地以及面积的大小 。事实上明代的内地卫所 、沿海卫所以及在京卫所 (在内卫所),也都是有 屯地的。 P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