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则/民法研究系列

民法总则/民法研究系列
作者: 王泽鉴
出版社: 北京大学
原售价: 69.00
折扣价: 4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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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BN: 9787301160206

作者简介

王泽鉴,1938年出生于台北,毕业于台8人学法律系,获得过慕尼黑大学法学士。曾担任德国柏林自由大学访问教授,并在英国剑桥大学、伦敦大学政经学院、澳洲墨尔本大学从事研究工作。现任台*大学法律系教授。专攻民法,主要著作有《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1-8册)、《民法思维:请求权基础理论体系》、《民法概要》、《民法总则》、《债法原理》、《不当得利》、《侵权行为》、《民法物权》等。

内容简介

据上所述,可知大慈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甲以该公司名义而为之保证,因逾越法令上之限制,对于公司不生效力,该公司自不负代为履行的责任。 (2)公法人的保证责任。市或镇系公法人,在私法上亦有权利能力;惟1964年度2月25日及4月21日民刑庭总会决议认为:市公所为公法人,依第26条前段“法人于法令限制内,有享受权利、负担义务之能力”之规定,市公所未经“市议会”之议决,无负担借款之能力,市长所为之借款,亦非执行职务之行为,市公所亦无连带负赔偿责任之可言。故市长在预算公债等法定财源以外向外借款,仅应认为市长之个人行为,市公所不负清偿或赔偿之责任。关于保证,实务上亦采同样见解,认为镇公所未经镇民代表会之决议,无为他人保证之能力,应仅为镇长个人之行为,镇公所不负连带给付之责任(台南高分院暨辖区各地院1972年9月民庭庭长法律座谈会)。准此以言,A镇对财团法人大悲寺的银行贷款,不负代为履行的责任。 3.法人权利能力在目的上之限制:财团法人医院经营房地产买卖 在例题4,丁得向财团法人康泰纪念医院请求支付价金的法律基础为第367条,惟此须以该财团法人具有权利能力为基本要件。 财团法人享有权利能力,自得购买土地而取得财产权,现行法令并无关于财团法人购地之限制。惟康泰纪念医院的章程明定其目的事业范围,而购地兴建公寓出售,不在其内。问题的关键在于法人之权利能力除法令及性质上两种限制外,是否尚因目的而受限制? “民法”对此未设明文,学者争论甚烈,采肯定说者,强调法律所以赋予社团或财团以法人资格,乃鉴于其为社会的实体,实际上所具有之社会价值,而此应视其独立执行之目的事业及所担当之社会作用,予以估定,故法人之权利能力应因其目的而受限制。①此说确有依据,固不待言。 民法学界权威、台*大学教授王泽鉴先生所著,民法研究系列丛书之一,民法研习者必备。 《民法总则(最新版)》是研习民法者的入门参考书,以私权利贯穿始终,开篇就转载了德国法学家耶林的名著《法律的斗争》,为全书定下了基调:即民法是保障私权利的基本法。接着从权利主体(自然人及法人)、权利客体(物)、权利变动(尤其是法律行为,既属重要,全书亦主要围绕之详加论述)及权利的行使等角度进行论述,力图把民法的权利本位、私法的价值理念与原理原则全方位地展现给读者。《民法总则(最新版)》的另一特色是用实例引导读者发掘问题、思考问题,并带着问题去探求私法上的解决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