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法典精要

中国民法典精要
作者: 杨立新|责编:刘文科
出版社: 北京大学
原售价: 69.00
折扣价: 47.00
折扣购买: 中国民法典精要
ISBN: 9787301316269

作者简介

杨立新,民法学家,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研究领域为物权法学、侵权责任法学、人格权法、亲属法。参加了中国《合同法》、《物权法》和《侵权责任法》等多部法律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立法工作。 任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东亚侵权法学会理事长,中国婚姻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最高人民 检察 院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南方医科大学,烟台大学特聘教授以及国家 行政 学院、国家法官学院、国家检察官学院等多所高等院校兼职教授等职。

内容简介

2020年5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上经过审议表决,高票通过,自此,我国有了自己的《民法典》,开启了民法典时代。 我国的《民法典》是具有时代精神特征的民法典。这部《民法典》是中国人民自己的民法典,具有中国的鲜明特色,是新时代“中国特色”的法治表达。 我国《民法典》无论是体例、结构还是具体内容,都不同于任何一个国家的民法典。这部《民法典》,是改革开放之后几十年民事立法积累的经验总结,遵循了民事立法的基本规律,体现的是民事立法的中国经验和中国特色。我们经常说,在改革开放之后,如果没有及时制定《民法通则》,就不能保证我国社会生活能有今天这样的进步,改革开放就不会有今天的成果。而《民法典》是社会、经济和生活的法治基础,特别是改革开放到今天,社会关系更加复杂,社会经济形态更为多样,人民对美好生活的追求标准更高。在这样的形势下,如果只是依靠《民法通则》等一批松散的民事单行法来治理国家,显然是不够的。因而,没有《民法典》,就无法进一步实现依法治国,就无法进一步改革开放,就无法实现人民对美好生活的更高追求。《民法典》的正式出 台,正是为了顺应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进一步改革开放、推进社会的进一步发展和进步的需求,必将开启国家法治建设的新篇章。 《民法典》对完善国家治理体系具有重要的价值。 国家治理体系包括各种治理国家的方法,是各种治理国家的方法有机结合形成的系统。其中,依法治国、依法治理是最重要的部分。而在对国家依法治理的不同方式中,依照私法的治理方法对国家进行治理,是主要的法治治理方法。 治理国家的私法治理方法,主要是通过对民事主体的地位和行为设置规范,确立权利、义务和责任的规范体系,实现对国家的治理。 首先,国家的主体是人。私法把人作为社会生活的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他们是国家的主人,是社会的主体,是国家发展和稳定的力量,也是国家最应当关怀和保护的对象,实际上,国家的一切活动都是为了保护自己的人民,包括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地位和权益。所谓私法,就是把民事主体作为私的主体,具有至高无上的地位。国家治理的私法方法,就是通过《民法典》,确立民事主体的地位,使民事主体成为国家的主宰。 国家尊重民事主体,保护民事主体,通过《民法典》的制定,规定民事主体享有何种民事权利。《民法典》的总则编规定,民事主体享有人格权、身份权、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继承权以及股权及其他投资性权利。民事主体享有这些民事权利,并且按照《民法典》的规定依照自己的意志行使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涉,就能够实现自己的价值,发挥自己的才干,享受自己的生活,实现自己的人格尊严。 国家保障民事主体实现自己的权利,最主要的方法是,通过《民法典》规定民事主体对他人的权利负有义务。当民事主体享有的权利是人格权、身份权、物权、知识产权、继承权、股权等绝对性的民事权利时,要求权利主体之外的所有的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都对其权利负有不可侵的义务。《民法典》在规定民事权利的条文中,差不多都规定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害其权利的内容,就是规定对他人享有的绝对权负有的不可侵的义务。在民事主体享有相对性的民事权利时,一方面要求义务主体必须依照权利主体的请求履行作为或者不作为的义务,以保证权利的实现,例如合同的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债权和债务;另一方面也规定其他任何人也对债权负有不可侵义务。如果民事主体负有的民事义务都能够充分履行,民事主体的权利就能实现。 如果民事主体不履行义务,权利主体的民事权利就不能实现,甚至受到侵害,不仅民事主体自己的地位和权利受到损害,而且还会破坏整个社会的和谐、稳定和发展。《民法典》为保障民事主体权利的实现,推进社会发展和进步,设置民事责任制度,强令不履行民事义务甚至违反民事义务要求的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强制其履行义务,使民事主体受到侵害的民事权利得到恢复,使其民事权利得到实现,因而使社会恢复正常秩序,稳定发展。 所以,民法通过民事主体以及民事主体在社会生活中的“权利—义务—责任”基本逻辑体系,强化对私法社会主体的尊重和保护,维持私法社会的基本秩序,实现对私法社会的基本治理。当将这些民法对私法社会的基本治理方式确定下来,并且形成《民法典》的时候,就是把这些成熟的治理私法社会的规则形成法典的体系,在国家治理中应用,实现对国家的治理。 社会生活中的私法社会,不同于社会生活中的政治社会、经济社会、文化社会等社会形态,但是,又与这些社会形态具有密切的联系。国家是通过各种方法调整各种社会关系,达到治理国家的目的。而对私法社会的治理,就必须通过《民法典》以及《民法典》规定的私法治理方法实现。国家制定了一部成熟的《民法典》,对于私法社会中的民事法律关系的调整,就交给《民法典》处理,在执行《民法典》的过程中出现了民事纠纷,交由司法机关裁断,而非由政府天天去念“紧箍咒”,把人民作为行政管理的相对人,天天进行管理。 《民法典》对每一个人的生活都具有重要价值。 有人说,对于任何一个人,从生到死,都要受到《民法典》的规制。这样来认识《民法典》的重要性,当然是对的。一个人自出生开始,直到死亡为止,必定离不开《民法典》规定的行为规则的约束,一举一动都在《民法典》的规范之下。人格权自是如此,生而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人身自由权、个人信息权。这些权利与人须臾不能分离。身份权也是如此,亲子关系、祖父母外祖父母与孙子女外孙子女关系、兄弟姐妹关系,以及其他亲属关系,地位固定,权利义务明确。即使对于财产的享有和流转,无一不依靠物权规则、债权规则、知识产权规则、股权以及其他投资性权利规则的规制。即使在自己即将离开人世的时候,也需要通过遗嘱或者通过法律规定,流转遗留下来的财产,使之在亲属或者亲友之间分配。 其实还并非如此,一个人不仅在生而至死的一生中,受到《民法典》规定的权利的保护,而且在其出生之前的胎儿时期,以及死亡之后的一定时间,其人格利益和部分财产利益仍然受到法律的保护。《民法典》确认人在胎儿时期和死亡后的一段时间,仍然具有部分民事权利能力,在胎儿时期,接受遗产、赠与以及人格利益的保护,都视为已经出生,予以保护;在死亡之后,其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和尸体也都受到《民法典》的保护。在《民法典》对人的这种保护下,说《民法典》保护的是人从生到死的民事权利,显然是不够的。 当然还有法人和其他组织,在《民法典》的视野下,也都是具有人格的组织,也都受到《民法典》的全面保护。 通过以上对《民法典》价值的一般分析,应当能够看到我国《民法典》在我国社会生活中的地位和价值。 有了《民法典》,还应当学好《民法典》,掌握好《民法典》,适用好《民法典》。让我们的《民法典》在国家治理中,在每一个人的生活和工作中,发挥它的规范作用。 在只有156个条文的《民法通则》的规范下,我国社会的几十年改革开放就取得了这样大的成绩,相信在1260个条文的《民法典》的规范下,我国的改革开放事业一定会不断深入发展,取得更伟大的成果。 应当特别说明的是:本书的编写,是为了使更多想要了解我国《民法典》的读者尽快了解和掌握该法,用最简洁的方法说明《民法典》规定的基本规则。一部10万字的《民法典》要用30万字来表达其精要,确实有点强人所难。为应急需而勉为其难,在对《民法典》进行解说的时候,只能选择重点说明,对有的规则有所忽略,且点到为止,例如,对《民法典》合同编规定的典型合同,就完全没有说明。功力不足,篇幅有限,书中出现问题难免,既请读者谅解,也请读者批评。 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研究员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杨立新 民法典立法专家杨立新教授著作用简单的语言,全面系统准确地讲解了民法典的基本制度,是广大读者学习使用民法典,值得信赖的学习读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