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基金实务精要(3)

私募基金实务精要(3)
作者: 编者:刘乃进
出版社: 法律
原售价: 108.00
折扣价: 73.50
折扣购买: 私募基金实务精要(3)
ISBN: 9787519733353

作者简介

"刘乃进,国浩律师(天津)事务所合伙人 执业领域:私募基金,投资证券,企业改制,并购重组 出版专著:《私募股权基金筹备、运营与管理:法律实务与操作细节》 "

内容简介

根据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基金业协会 ”)信息公示系统数据统计,2018年共有2592家私募基金 管理人在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相较于2017年的5534家, 数量呈现断崖式下跌。其中2018年10月,仅有63家私募基 金管理人在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 在基金产品备案方面,根据基金业协会2018年的反馈 意见,投资项目底层标的真实性、合格投资者证明及资金 来源、基金产品托管情况成为基金业协会关注的重点。这 也体现基金业协会坚持优化登记备案规则,做好行业自律 ,防止“病从口入”,精准严控基金产品备案的决心。 本文将围绕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重大事项变更及产 品备案反馈意见的重点反馈,提出补正及整改方案。 一、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 结合2018年的反馈意见来看,基金业协会对私募基金 管理人登记的关注重点为申请机构股东信息披露、关联方 展业情况、高管及普通员工资历、律师现场核查等。 (一)股东信息披露 1.基金业协会针对管理人股东的要求 (1)根据基金业协会2018年12月7日发布的《私募基金 管理人登记须知》(以下简称《登记须知》),管理人股东 需要符合如下几点要求: ①【严禁股权代持】股东的出资形式为货币出资,来 源真实合法不受制于第三方,无代持行为。 ②【出资能力】股东需要具备与认缴资本相匹配的出 资能力。 ③【股权架构要求】机构股权结构应当简明,严禁出 现层级过多、循环出资、交叉持股等情形。 ④【股权稳定性要求】申请登记前一年内发生的股权 变更,申请机构应详细说明变更原因。 ⑤【主体限制】申请机构的出资人不得为资产管理产 品。 (2)根据《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指引》的规 定,律师应该了解“申请机构股东的股权结构情况。申请 机构是否有直接或间接控股或参股的境外股东,若有,请 说明穿透后其境外股东是否符合现行法律法规的要求和中 国基金业协会的规定”。 根据基金业协会反馈意见来看,协会在逐步加强对新 申请机构的股东出资能力的核查。出于对投资人利益的保 护,申请机构股东的出资能力在一定程度上亦能反映申请 机构未来应对风险的能力。以往有大量私募机构通过引入 过桥资金的方式,完成基金业协会要求的最低实缴资本缴 纳后申请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资质与能力 参差不齐。 对此,基金业协会亦从源头对申请机构予以监管,明 确要求“申请机构股东出具出资能力证明,出资能力证明 应详细说明股东的合计出资能力如何与申请机构的认缴资 金相匹配”,要求律师在法律意见书中“对各项收入来源 合并计算并论述,其中银行存款需要半年以上流水并说明 对应的收入来源;如涉及企业资产,应说明该企业的资产 负债情况以及申请机构从该企业获得的资本来源”,并且 需上传相关证明资料。 2.常见反馈意见汇总 (1)请在补充法律意见书中说明申请机构自然人股东的 工作经历、学习经历、当前的就业情况以及设立私募证券 类机构的原因及考虑。 (2)请申请机构与出资人共同提供承诺函,承诺在未来 业务开展中,不与法人股东发生内幕交易及利益输送,并 与法律意见书一起上传。 (3)贵机构发生股权转让,请上传股权转让协议,银行 回单与验资报告打包至实缴出资证明处。 P3-4 "◎凝聚众多私募基金行业一线从业人员实务经验与研究成果,干货满满 ◎精选50篇实务精华文章 ◎直击私募实务领域的痛点、热点 ◎涵盖监管与筹备设立、内部管理、对外投资、与私募投资相关证券市场规则、私募基金与国资管理、风险管理与争议解决、尽职调查七大板块 ◎搭建中国私募基金实务分享优质平台 ◎探讨、梳理中国私募行业的实务问题 ◎体系性搭建中国私募行业良性运行的规则架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