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百日通关攻略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百日通关攻略
作者: 嗨学法考 组编
出版社: 中国人民大学
原售价: 258.00
折扣价: 185.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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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BN: 9787300321882

作者简介

嗨学法考,自2010年成立以来,走过峥嵘十三载,钻研在职人群的学习规律,量身定制学习计划,打造与在职特点足够适配的图书、课程及服务。十三年来,不断实践、复盘、思考、精进,打磨形成经历过时间见证、岁月积累的通关攻略。法考团队以在职法考专家为定位,针对在职人群时间少、缺计划、自制力差的痛点,专为在职群体打造省时高效的通关方案。

内容简介

第五章 合同的保全
本章导读
本章要求考生熟练掌握并能够运用债权人代位权、债权人撤销权的成立要件、行
使规则及其效力;理解或了解合同保全概念,合同担保的种类。
知识点
第一节 代位权
一、代位权的要件
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有效,且已到期。
2.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合法有效,已到期,且为非专属性的金钱债权。
★专属债权: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
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
权利为专属性债权。
需要注意的是,债权人专为保存债务人权利的行为,如中断时效、申请登记、申
报破产债权等,可以不必等债权到期即可行使。债权人的债权到期前,债务人的债权
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存在诉讼时效期间即将届满或者未及时申报破产债权等情
形,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代位向债务人的相对人请求其向债务人履
行、向破产管理人申报或者作出其他必要的行为。
3.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不以 “诉讼”或 “仲裁”方式向次债务人主张到期债权。①
4.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债务人的现有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
二、代位权的行使
1.行使方式:起诉。
(1)当事人:原告———债权人 (以自己名义);被告———次债务人;第三人———债
务人。
(2)管辖法院:次债务人所在地人民法院。
(3)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债权提出异议,经审查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债
权人的起诉。
(4)债权人请求人民法院对次债务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提供相应的财
产担保。
2.代位权诉讼主张的范围。(▲注意:就低不就高)
(1)不得超过债务人所负债务额。
(2)不得超过次债务人对债务人所负债务额。
三、行使代位权的后果
1.次债务人直接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履行后,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
债务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即予消灭。
2.行使代位权的费用的承担。
第一,诉讼费,次债务人承担;
第二,除此之外的其他必要费用,债务人承担。
3.一次诉讼,中断两个时效 (AB、BC两个债权的时效同时中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