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改条文解读/高端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改条文解读/高端释法
作者: 编者:王爱立
出版社: 中国法制
原售价: 39.00
折扣价: 0.00
折扣购买: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改条文解读/高端释法
ISBN: 9787509399026

作者简介

本书主编为*****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刑法室主任王爱立,并由*****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参加刑事诉讼法修改的同志结合参与刑事诉讼法修改研究工作的思考和体会,进行撰写。 编写人员:王爱立、雷建斌、许永安、黄永、王宁、张义健、黄星、陈远鑫、林卫星、伊繁伟、马曼、张金勇、董晴

内容简介

二、将第十八条改为第十九条,第二款修改为:“***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立案侦查。对于公安机关管辖的**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直接*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决定,可以由***立案侦查。” 本条是对刑事诉讼法原第十八条公安机关、***和***案件管辖分工规定的修改。 修改前的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贪污贿赂犯罪,**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权利的犯罪,由***立案侦查。对于**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直接*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决定,可以由***立案侦查。” 本次修改刑事诉讼法对该条第二款作了修改,调整了***立案侦查案件的范围,一是,删去了***对贪污贿赂等案件行使立案侦查权的规定,保留***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的立案侦查权。二是,将原规定的“对于**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直接*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决定,可以由***立案侦查,明确为“公安机关管辖的**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以上修改主要是为了完善与监察法的衔接。为深化**监察体制改革,加强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的监督,实现**监察全覆盖,深入开展反*败工作,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2018年3月20*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根据监察法的规定,监察委员会对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进行调查。考虑到**监察体制改革并不是要取消检察机关的侦查权,检察机关还是**法律监督机关,因此需要统筹考虑,做好与监察法的衔接,对刑事诉讼法涉及***侦查职权行使的有关规定作出相应调整。具体来说,监察法第十一条第二项规定,监察委员会对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资财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进行调查。这七类犯罪主要属于*败型犯罪。同时,根据监察法第十五条的规定,监察委员会的监察对象是该条规定的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和有关人员,包括:(1)中国***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人民**、监察委员会、***、***、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派机关和工商业联合会机关的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即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2)法律、法规授权或者***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3)国有企业管理人员;(4)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5)基层群众性**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6)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上述人员实施的上述七类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犯罪,此前多属于刑事诉讼法原第十八条规定的由***立案侦查的案件。监察法通过施行后,贪污贿赂犯罪和**工作人员一般的失职渎职犯罪,应当由监察委员会进行调查,***不再行使立案侦查权。但***是否还需要保留对在法律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部分职务犯罪案件的立案侦查权,既涉及保障**监察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也涉及***法律监督职责的行使。为与监察法的以上规定相衔接,2018年修改刑事诉讼法,对***立案侦查的案件范围作了调整,修改后的***立案侦查的案件包括:(1)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2)公安机关管辖的**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直接*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决定,可以由***立案侦查。 ...... ★**——**由立法机关编写的法律学习读本 ★充实——运用**手立法材料,准确、全面、深入解析法律内容 ★详尽——逐条解释立法背景和立法原意,并附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