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出版社: 北京理工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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折扣购买: 罗马史(1902年)(精)/诺贝尔文学奖大系
ISBN: 9787568204415
"特奥多尔?蒙森(1817年-1903年),德国古典学者、法学家、历史学家、记者、政治家、考古学家、作家,代表作品有《拉丁铭文大全》、《罗马史》、《罗马刑法》等。1902年诺贝尔文学奖获得者。他关于罗马历史的作品对当代的研究仍十分重要。他也是一个突出的政治家,曾是普鲁士和德国的国会会员。他对罗马法和债法的研究对德国民法典有着重大的影响。 肖婷,女,汉族 , 1992年生,河南洛阳人,毕业于海南大学戏剧影视文学专业, 本科学历,熟悉外国文学,为签约杂志社栏目撰稿,曾参与翻译著作多部。 "
第五章 罗马的原始体制 在任何生活情况下,不论是一夫多妻制,还是一 妻多夫制,只要这种制度没有彻底根除母亲的明显地 位,那么——父亲、母亲、儿子、女儿、家、不动产 、仆人与动产,就是构成家庭的自然成分。由于世界 上的各个民族在自己的文化形成之后,对待这些成分 的态度、方法往往各不相同,有的认识深刻,有的认 识极其肤浅,因而对其中的各个部分的保护程度也显 出极大的差异来。而罗马人与其他任何一个民族都不 同,罗马人不曾用道德观念或法律观念来涵盖家庭观 念,而是用单纯而严厉的法律条文直接体现。 家与一家之主 在罗马人的概念中,家庭的成员包括自由民(在 父亲死后则完全独立自主了),他的妻子(教士们通 过圣盐饼的仪式庄重严肃地宣布与他缔结婚盟,与他 分享水与火),儿子与未婚的女儿,儿子的合法妻子 ,还有儿子的儿子以及他们各自的合法妻子,儿子的 女儿,以及这些所有家庭成员所拥有的一切财产。但 女儿的孩子则不在此范围内——若孩子为姻生,则属 于夫家;若非姻生,则没有任何地位可言。 在罗马公民的认识中,神赐予自己的子女以及家 庭成员安身的房子,那是毕生的目的与存在的意义。 罗马人不会为个体的消亡感到过多的痛苦,因为那是 自然的必然;但是他们认为一个家族若是毁灭则是巨 大的罪恶。因此早期时段,社团会为没有子女的公民 安排养子女,用以避免这种“巨大的罪恶”的发生。 罗马的家庭从最开始就强调各个成员之间的道德关系 。可以做一家之主的人必定只是男子,但罗马并不否 认女人在取得和拥有财产上的地位,家庭中,女儿和 儿子一样拥有平等的继承权,母亲和孩子的继承权也 是相同的。但是罗马的女人通常而且必须对家庭负责 而并非对社会负责。家庭中她必须处于从属地位—— 女儿从属于她的父亲,妻子从属于她的丈夫,尚未婚 嫁就失去父亲的女儿则从属于血缘最近的男性亲属。 如果这个女性必须接受审判的时候,她的审判则由她 所从属的男人进行,而不是国王。 但是女人在家庭中的从属地位并不代表她在家庭 内是地位低下的。女人在家中是女主人,而不是女仆 。罗马人的女人们不用碾谷和烹饪,因为这属于女仆 的工作,就像男人们也不需要亲自去耕种一样,她们 作为女主人的天职工作是督导女仆工作以及监管家务 事。罗马人还很重视父母对子女所应尽到的义务。他 们深切地体会到,为人父母者若是忽视子女或教坏子 女,以至于在不利于子女的情况下浪费财产,此类行 为便是恶行。 但是在罗马的法律中,家庭完全受着父亲的指导 与管理。在他面前,妻子儿女毫无合法权利可言,就 像是没有任何权利的奴隶和牲口一样。由于妻子是在 她的自由意志之下与他缔结合法婚姻的,因此,罗马 男子有权根据自己的自由意志选择要不要养她以及她 为他生的孩子。但这并不是说罗马人漠视家庭。恰恰 相反,罗马人认为成家和养育子女是公民不可逃避的 义务。 在罗马,或许只有一胎三婴的情况下,社团才会 在抚养子女这件事上向父亲提供帮助。罗马的宗教严 禁弃婴行为,认为所有的儿子都不可抛弃,如果残疾 的话另当别论。女儿则至少长女能够受到这种保护。 从公共福利的角度来看,弃婴行为虽然不当,但是由 于父亲是绝对而彻底的一家之主,因此并不能剥夺为 父者的这个权力,而罗马人似乎也有意识地保留这种 地位。父亲作为一家之主,不仅对家庭成员享有严厉 的管理权限,还拥有可以实施惩罚的司法权,在必要 时甚至可以取其性命甚至肢体。 儿子在成年之后,可以自立家室,或者按照罗马 人的说法,是“喂养自己的牲口”——这些牲口也往 往是来自于父亲的馈赠。但法律规定儿子所拥有的一 切财产,不论是他自己劳力所得或外人赠送,哪怕是 在他自己的家中,那些财产也只归他父亲所有。因此 在他的父亲在世之时,儿子们便不能拥有自己的财产 ,也只有在父亲的允许之下,才能够转让或者赠送财 产。这方面妻子、儿女和奴隶的权利是一样的,因为 奴隶也会被主人获准成家,转让财产也需要得到主人 的首肯。事实上,在罗马,父亲可以将自己的儿子或 者奴隶送给他人,由于罗马有罗马人不能成为其他罗 马人的奴隶的规定,因此如果是外国人购买罗马人的 儿子,儿子可以成为他的奴隶,但是如果购买者是罗 马人,那么儿子只用做奴隶的事而不成为名义上的奴 隶。 父亲的权利虽然不受到限制,但是极度滥用这个 权利的父亲和丈夫被认为会被宗教诅咒。除去抛弃婴 儿之外,会受到诅咒的行为还包括卖掉妻子和已经成 婚的孩子。出于这种对神的敬畏心,父亲、丈夫应先 和妻子或其他的最近的血亲商量之后,才可以用家法 处置妻子和子女。既然诅咒这类事情是由天上的诸神 说了算,那么就不归凡人所管。因此这个步骤也并非 是为了削弱他那由法律赋予的权利,也不是为了让在 场的血亲评判他,而只是对他作为一家之主进行忠谏 而已。对于男性而言,这种家主的权利不仅没有限制 ,而且不受任何人管辖,而且在其有生之年,这权利 就是不可毁坏的、永恒不变的。希腊和日耳曼的法律 规定成年的儿子不论是在实际上还是在法律上,都已 经脱离父亲的管辖而独立。但是在罗马,这一点上却 不是这样的,为人父的权利并不会因为当事人的年老 、疯癫,甚至是他自己的意志而解除,是伴随终身的 权利。唯一的例外便是家中出嫁的女儿,她离开父亲 的诸神的保护,离开父亲所在的家族,进入夫家的家 族,并把自己托付给夫家的诸神,从此像是以前作为 父亲的从属一般,成为丈夫的从属。P3-5 注意著作权问题,罗总。1外编2刘娟3朱喜 系数(1.2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