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出版社: 华中科技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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折扣购买: 财物侵占与损害纠纷101问
ISBN: 9787568079471
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毕业于西北政法大学,有着二十余年的律师执业经历,办理各类经济、民事案件及非诉讼业务上百余起,具有丰富的办案经验和扎实的理论功底。曾经负责过多家大中型企业的债务重组、资产重组、规范、新三板挂牌、上市的法律服务,在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规范建设、公司内部风险防范、改制、公司并购、资产重组、金融及公司上市法律业务上实践经验丰富。
【案例 9-5】房屋仅登记在一人名下的,其他共有人是否可以主 张房屋转让行为无效? 案情介绍 2012 年 7 月 31 日,徐某红和江苏 N 置业有限公司 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一份,约定徐某红向江苏 N 置业有限公司购 买华鼎星城房屋一套,后该房屋登记在徐某红名下。2016 年 1 月 4 日, 严某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该房屋为严某斌和李某所有。 后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如下协议“坐落于扬州市华鼎星城 房屋系严某斌、徐某红共同购买,各占的份额另行确定”,该院依法做 出民事调解书予以确认。 2016 年 9 月 23 日,徐某红与赵某伟签订《房地产买卖契约》一份, 约定徐某红向赵某伟作价 170 万元出售华鼎星城房屋。合同签订后, 赵某伟按约支付对价 170 万元,并办理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案涉房 屋登记在赵某伟、汤某萍名下。徐某红、李佳认为赵某伟与徐某红之 间的买卖房屋的行为无效,遂诉至人民法院。 律师指引 处分共有的不动产,应当经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 但本案中,赵东伟购房时,案涉房屋登记在徐某红名下,赵东伟客观 上不能知悉严海斌、徐某红共有案涉房屋的事实,主观上为善意。赵 东伟以 170 万元价格购买案涉房屋,并已支付对价,价格合理,不存 在主观恶意。案涉房屋已经办理产权变更登记,赵东伟已经成为案涉 房屋的产权人,否认房屋买卖行为不利于保护善意购买人的合法权益, 不利于维护市场交易安全。 法律是保护公民的*直接、*有效的手段和工具。对于大多数的人而言,法律既陌生又熟悉。好像人人都知道那么几个罪名,知道自己有哪些权利,但真正遇到问题时却束手无策。比如为防止相邻车位发生剐蹭,可以在车位相邻处安装防护栏吗?楼上的邻居经常制造噪声,怎么办?父母去世后,兄弟姐妹继承父母房屋是共同共有还是按份共有?因此,我们非常高兴完成这样一本贴近百姓生活的小册子,这也算是我们作为法律工作者,向社会贡献了自己的一些小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