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案例注释版第5版新修订版)/法律法规案例注释版系列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案例注释版第5版新修订版)/法律法规案例注释版系列
作者: 编者:中国法制出版社|责编:谢雯
出版社: 中国法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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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BN: 9787521621648

作者简介

中国法制出版社创建于1989年6月,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主管主办的中央级法律类图书专业出版社和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标准文本的权威出版机构,也是中国最大的法律专业出版商和法律信息服务提供商之一。 中国法制出版社成立二十多年来,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出版方针,秉承“夯实基础、励磨精品、创博双效、服务法治”的经营理念,坚持为全面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服务,为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服务,为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服务,为实现国家“五位一体”建设服务,为积累和传播中华民族优秀文化、繁荣社会主义文化服务。

内容简介

第七条【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原则】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依法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度。 条文注释 合议制度是指人民法院的审判组织形式,即由三名以上的审判人员组成合议庭,共同进行审判工作并对承办的案件负责的审判制度。行政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应当是三人以上的单数。合议庭组成人员的权利是平等的,对于案件的调查、审理、裁判以及审理案件中的一切重要问题,都必须经合议庭全体成员共同研究,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决定。合议制度在行政诉讼一审程序、二审程序和审判监督程序中均需要贯彻。 回避制度是指审判人员具有法定情形,必须回避,不参与案件审理的制度。所谓法定情形,是指法律规定禁止审判人员参加对案件审理的情形。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回避制度包括两种:一是当事人申请回避。当事人申请回避是当事人认为审判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判,有权申请审判人员回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当事人申请回避,应当说明理由,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提出;回避事由在案件开始审理后知道的,应当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在人民法院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前,应当暂停参与本案的工作,但案件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除外。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人民法院应当在三日内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决定。二是审判人员主动回避。审判人员主动回避是审判人员认为自己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应当申请回避。 公开审判制度,是指除不予公开和可以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外,法院对行政案件的审理一律依法公开进行,允许群众旁听,允许记者公开报道;不论是否公开审理的案件,判决结果均一律公开的制度。 两审终审制度是指一个案件经过第一审和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审理,即终结诉讼的制度。案件经过第一审人民法院审理后,当事人对判决、裁定不服的,有权依法提起上诉。第二审人民法院经过审理作出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当事人不得再提出上诉。当事人对已经终审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只能依据审判监督程序申请再审,但判决、裁定不停止执行。 ● 相关规定 《宪法》第130条;《民事诉讼法》第10条 以案释法 解读条文 明晰实用 专业性、示范性、实用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