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案例注释版第5版新修订版)/法律法规案例注释版系列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案例注释版第5版新修订版)/法律法规案例注释版系列
作者: 编者:中国法制出版社|责编:谢雯
出版社: 中国法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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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BN: 9787521620818

作者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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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第五十四条【国有土地的取得方式】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应当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但是,下列建设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 (一)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 (二)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 (三)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条文注释 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是指国家将一定时期内的土地使用权提供给单位和个人使用,而土地使用者一次或分年度向国家缴纳土地有偿使用费的行为。土地使用期届满,土地使用者如果仍需继续使用可以依法重新申请,批准后重新签订土地使用合同。否则土地无偿收回。在土地使用期限内国家一般不得收回,如因公共目的确需收回,应当按使用的年限及土地使用者开发投资情况予以补偿。 相关案例索引 某镇人民政府、梁某华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上诉案[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粤17民终1558号] 本案要点 土地使用权划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该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将土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为。本案中,梁某华、某镇政府于2005年6月10日签订的《协议书》,约定采取以地兑顶欠款方式解决某镇政府拖欠梁某华的工程款,梁某华缴纳被征收土地的补偿款、安置费等,某镇政府完成征地工作后交付土地使用权给梁某华,梁某华取得该土地使用权的方式实质是土地使用权划拨。但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四条,可以采取划拨土地使用权的范围是国家机关用地、军事用地、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公益事业用地和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项目用地,某镇政府为解决其拖欠工程款问题采取土地使用权划拨方式交付土地使用权给梁某华,显然不符合规定的范围,违反上述法律规定。 相关规定 《民法典》第348条;《城市房地产管理法》32、40、61;《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17条;《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第21条;《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监察部关于严格实行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通知》 以案释法 解读条文 明晰实用 专业性、示范性、实用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