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出版社: 中国法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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折扣购买: 谢怀栻文集(第二卷)
ISBN: 9787521629576
谢怀械,我国当代著名法学家。1919年8月15日,生于湖北省枣阳县。1942年,毕业于中央政治大学法律系;1943年5月,任重庆地方法院学习推事(见习法官);1944年,参加高等文官考试以及复试均取得第一名的成绩,被任命为重庆地方法院推事(法官)。1945年,日本投降后,出任台湾高等法院推事,奉命参与接收台湾省高等法院以及台中、台南、高雄等地方法院。为平反日本侵略者非法关押的大批抗日爱国志士,签发了第一个宣告爱国志士无罪的判决,该判决书也是中国收复台湾后司法机关在台湾的第一份判决书。1947年,出任上海地方法院推事;1948年,任国立同济大学法学院教授。1951年至1958年,在中央政法干部学校哲学教研室工作。1957年,因提出“我国应尽速制定民刑法律,以免法院无法可依,出现错案,不能以政策代替法律”等完全正确的观点,被错划为“右派”,于1958年受到开除公职、劳动教养的处分。1966年,被送到新疆劳动改造;1979年,“右派”得到纠正并回到北京,恢复公职。1979年,到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民法研究室工作,先后任副研究员、研究员,兼任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教授。1989年退休;2002年,被评为法学所终身研究员、终身教授。2003年5月3日,因病医治无效在北京逝世,享年84岁。 主要著作有:《票据法概论(增订版)》、《台湾经济法》、《现代中国合同法》(收入《国际比较法百科全书》第7卷)、《外国民商法精要(第三版)》、《大陆国家民法典研究》、《谢怀拭法学文选》、《民法总则讲要》、《合同法原理》(合著)、《劳动法简论》(合著)、《经济法要义》(合著)、《工业经济法》(主编)等;主要译作有:《苏联民法对社会主义财产的保护》、《苏联民法》、《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德国民法通论》(上、下册)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