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出版社: 中国法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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折扣购买: 中国法院2021年度案例(雇员受害赔偿纠纷)
ISBN: 9787521617269
国家法官学院持续20年编辑了享誉海内外的《中国审判案例要览》丛书,自2012年起推出《中国法院年度案例》丛书,旨在探索编辑案例的新方法、新模式,以弥补当前各种案例书的不足。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是中编办批准设置的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案例专门研究机构,与国家法官学院合署办公,在最高人民法院领导下,秉持服务司法审判实践、经济社会发展、法学教育研究、中外法学交流、法治中国建设的办院宗旨,坚持“服务、创新、合作、开放、共享”工作原则,依托国家法官学院开展司法案例的收集、生成、研究、发布和国际交流工作。
3雇员发生损害事故后赔偿责任的承担 ——谭某黎诉张某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鄂11民终1923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3当事人 原告(被上诉人):谭某黎 被告(上诉人):梁某 被告(被上诉人):张某、晟宏伟业物流公司、梁某卫 【基本案情】 谭某黎经人介绍在红安县永佳河镇军龙沙场从事货车运输。2017年11月6日21时许,谭某黎驾驶装满河沙的货车行驶至红安县永佳河镇彭忠村路段时,下车后,车辆突然后滑导致车辆侧翻至路边水沟,造成谭某黎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红安县交通警察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谭某黎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谭某黎受伤后,于2017年11月6日至11月10日在红安县人民医院接受治疗,后晟宏伟业物流公司安排谭某黎转入中国人民解放军161医院、武汉紫荆医院治疗,先后住院46天,花费医疗费用3583457元。2017年12月22日,中国人民解放军161医院建议:谭某黎全休3月,加强营养。2018年1月17日,谭某黎的损伤程度经武汉福田爱民司法鉴定中心作出司法鉴定,其损伤构成十级伤残;建议给予后续治疗费15000元;自受伤之日起,误工评定为240日;护理期90日。货车登记于梁某名下,车辆在沙场承揽运输,均挂靠于晟宏伟业物流公司。车辆加油及维修、司机生活费、工资均由张某代付,由梁某卫与张某结算运输收入及代付款项。 【案件焦点】 如何确认谭某黎的雇主。 【法院裁判要旨】 湖北省红安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货车登记车主是梁某,挂靠于晟宏伟业物流公司。梁某卫在庭审中只认同是车辆代管关系,梁某与梁某卫之间没有签订转让协议。货车在沙场承揽运输,加油及维修、司机生活费、工资均由张某代付,由梁某卫与张某结算运输收入及代付款项,故本案交通事故发生时可以认定谭某黎的雇主是梁某,系车辆最终受益人。梁某与梁某卫若就货车存在其他协议,涉及争议,亦可另行主张权利。本案中,谭某黎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谭某黎作为被雇请人,在下车后,车辆后滑导致车辆侧翻至路边水沟,造成谭某黎受伤车辆受损,显然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其没有向法院提交证据证实是车辆突发故障,故可以减轻雇主梁某的赔偿责任,结合本案客观实际,酌情认定谭某黎承担30%的责任,梁某承担70%的赔偿责任,即110695元。货车挂靠于晟宏伟业物流公司,依法应对上述赔偿款承担连带责任。张某、梁某卫在本案中不承担赔偿责任。 湖北省红安县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第四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条、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 一、梁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谭某黎一次性支付赔偿款110695元,晟宏伟业物流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二、驳回谭某黎其他诉讼请求。 梁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同意一审法院裁判意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后语】 本案处理重点在于,雇员在发生伤害后,雇主的认定及本次事故损害赔偿的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条规定,初次申领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的,应当向机动车所有人住所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的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确认机动车的所有人首先以登记内容为依据,如实际车主与登记车主不一致时再依据转让合同或者其他证据予以认定。本案中,各方对于晟宏伟业物流公司车辆的实际登记人为梁某的事实均无异议,根据己查明的事实可知,该运输车辆的所有人不是张某,该运输车辆产生的收益也不归张某享有,从张某与梁某卫进行车辆运营结算可以明确证实车辆的受益人不是张某,且在运营过程产生的相关费用及由张某先行垫付的费用均得到梁某卫的书面认可,加之涉案车辆实际车主为梁某,应认定梁某系车辆最终受益人,是受害人谭某黎的实际雇主,而不能仅仅根据支付工资人来推定张某为雇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本案中,谭某黎在下车后,车辆失控后滑导造成其受伤车辆受损,存在明显过错,理当承担相应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货车挂靠于武汉晟宏伟业物流公司,依法应对上述赔偿款承担连带责任。 编写人:湖北省红安县人民法院赵学焕 2021年继续推出数据库增值服务!国家法官学院、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隆重推出简便易用、权威实用,打造“好读好用”的案例! 权威的作者 国家法官学院自2012年起推出《中国法院年度案例》丛书,至今已有10年,旨在探索编辑案例的新方法、新模式,以弥补当前各种案例书的不足。自2020年起,丛书由国家法官学院与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共同编辑,每年年初定期出版。 强大的规模 今年推出23本,含传统和新近的所有热点纠纷,这些案例是从全国各地法院收集到的上一年度审结的近万件典型案例中挑选出来的,具有广泛的选编基础和较强的代表性。 独特的内容 不再有繁杂的案情,高度提炼案情和裁判要旨,突出争议焦点问题。 不再有冗长的分析,主审法官撰写“法官后语”,展现裁判思路方法。 数据库增值服务 2021年继续推出数据库增值服务,凡购买本书,扫描前勒口二维码,即可在本年度免费使用往年同类案例数据库,并可免费下载民法典全文及新旧对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