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黑格尔主义法学/西方法学思潮与流派](https://file.mhuoba.com/shop/3/100021/picture/book/20231113/14/20231113144957592.jpg)
出版社: 法律
原售价: 13.00
折扣价: 10.70
折扣购买: 新黑格尔主义法学/西方法学思潮与流派
ISBN: 7503651032
黑格尔是卢梭契约论的反对者,否认国家是人们缔结契约的结果。他认 为契约的最大特征及其实质是从任性出发,既可以订立,也可以解除。国家 则不同,国家是根据理性力量产生的,不可能是任性的,“神自身在地上的 行进,这就是国家。国家的根据是作为意志而实现自己的理性的力量”。 黑格尔对国家本质的歪曲还表现在他关于国家目的的论证上,他认为国 家的目的就是“普遍的利益”。黑格尔所说的“普遍的利益”,当然不包括 劳动人民在内的全社会利益,而只为封建地主阶级、为资产阶级谋福利。对 劳动人民来说,剥削者国家的主要任务是进行镇压。关于这一点,黑格尔是 直言不讳的。他公开宣扬由贵族和资产阶级来制止所谓“平民的愤慨”。他 认为这种“愤慨”是必然要发生的,因为劳动人民贫困,因此必然会产生对 富人的不满情绪和反抗行动。黑格尔称人民“不知道自己需要什么东西”, 他们的行为是无理性的、野蛮的、恐怖的。黑格尔的国家论,联系到实际, 就成了当时对普鲁士封建制度的颂歌,论证了普鲁士封建统治的合理性,用 他自己的话来说,就是“凡是合乎理性的东西都是现实的;凡是现实的东西 都是合乎理性的”。 新黑格尔主义法学派利用黑格尔的这些国家论点,宣扬国家至上论、元 首至上论。他们认为国家是为人类生存和发展所必不可少的。个人依靠国家 而存在,无国家即无个人。个人必须牺牲自由、幸福,效忠于国家。国家为 一个整体,是由共同的血统、种族和精神形成的。国家元首代表这一整体, 即此元首和国家也是一样的。与此同时,他们还极力宣扬狭隘的民族主义, 认为本民族比其他民族优越;“优等民族”有统治“劣等民族”的权利。这 些论点有关内容就成为法西斯反动政治所利用的国家理论。 许多新黑格尔主义法学者对法律与文明、法律与文化的问题都论述过自 己的观点,其中最典型的要属柯勒和宾德了。 柯勒学说的法哲学观点继承了黑格尔的历史进化论思想,以黑格尔的历 史哲学为理论基础,探究法律与文明的关系,提出法律是文化现象的论断。 他认为“法律是一种文化现象”,这种文化现象却是经过人为地、不断地修 正努力,使其适合于现在文化的产物。他还说,法律既是文化的一种现象, 它便是流动的,不是静止的;是前进的,不是停滞的,所以修正的努力便不 能缺少。但是人类修正法律的努力,也有其一定限度,不能超越时代文化的 要求,也不能违反文化的要求。总之,在柯勒心目中,人类历史是文化不断 提高的过程,法律是文化现象,以民族文化为基础,以实现全体人类道义为 其职能。同时,他还认为法律随着“文化,,的发展而变更其内容。所谓文 化,其意义在于把人对外部自然界和自己本性的控制能力尽可能地提到最高 水平。人类以本身和对外界的控制能力经常不断地在扩展,而法律的目的就 在于帮助这种发展,并使妨碍的因素得以减少或成为无效。P12-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