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伯特议事规则(第12版)
作者简介
亨利?马丁?罗伯特(Henry Martyn Robert),“罗伯特议事规则”创始人。在民间组织和教会当中从事了多年的会议实践后,亨利?罗伯特开始研究议事规则,并于1876年2月出版了第1版《罗伯特议事规则》。1901年,他从美国陆军退役以后开始从事工程咨询工作,并把生命的最后十年全部奉献给议事规则的编撰事业。 莎拉?科尔宾?罗伯特(Sarah Corbin Robert),罗伯特的儿子小罗伯特之妻,《罗伯特议事规则》修订版的受托人。这套规则在历史上最全面的一次修订,即1970 年出版的《罗伯特议事规则(新修订版)》,就是在她的带领下完成的。 亨利?M.罗伯特三世(Henry M.Robert III),罗伯特将军之孙。最早从协助母亲莎拉?科尔宾?罗伯特编撰 1970 年版的《罗伯特议事规则(新修订版)》开始,参与这套规则的发展事业。他同时持有圣约翰学院(美国马里兰州安纳波利斯市)名著课程体系的学位以及拉瓦尔大学(加拿大魁北克省)的物理学学位。他在美国议事规则专家协会(National Association Parliamentarians)担任议事规则专家。 威廉?J.埃文斯(William J. Evans),马里兰州巴尔的摩市迈尔斯与斯托克布里奇律师事所(Miles & Stokebridge)合伙人。毕业于约翰斯?普金斯大学,并获得马里兰大学法学院法律学位。他鱼1979—1981年任美国议事规则专家协会会长,也曾担住过该协会议事规则专家。从1970年开始,他参与了连续四版《罗伯特议事规则》的修订编撰工作。 丹尼尔?H.霍尼曼(Daniel H.Honemann),马里兰州律师,巴尔的摩怀特福德、泰勒与普莱斯顿律师事务所(Whiteford, Taylor & Preston)高级顾问。毕业于麦克丹尼尔学院,并取得马里兰大学法学院法律学位。他参与了《罗伯特议事规则》第9版与第10版的编撰工作。 托马斯?J.鲍尔奇(Thomas J. Balch),华盛顿特区社会活动家和立法分析师。他曾任美国议事规则专家协会议事规则专家。毕业于威廉姆斯学院和纽约大学法学院,是伊利诺伊州的执业律师。参与了《罗伯特议事规则(第10版)》的编撰工作。 丹尼尔?E.西博尔德(Daniel E. Seabold),霍夫斯特拉大学数学系教授,主要研究领域为逻辑学和集合论。毕业于麦克丹尼尔学院,并在加州大学伯克利分校获得数学博士学位。 希姆尔?戈伯(Shmuel Gerber),毕业于纽约城市大学斯塔滕岛学院获计算机科学学士学位。2008—2009年期间担任《美国议事规则专家》季刊助理编辑,是一名职业的文字编辑和议事规则专家。
内容简介
第一章 协商会议的类型和规则体系 1.协商会议 协商会议的特征 {1:1}“协商会议”( deliberative assembly)——泛指采用“通用议事规则”来运作的会议和组织一具有如下特征: ●它是一个由人组成的集体;它有权举行会议,通过自由充分的讨论,以整个集体的名义自主地决定一致的行动。 ●它的会议要在“共同的场所”进行,或在等同于“共同的场所”的条件下进行,即所有人都有机会实时地参与相互的口头交流。 ●它的成员——指有资格加入它的人——在会议和组织中通常可以根据自己的判断采取自由的行动。 ●在任何一项决定中,每位在场成员的观点都拥有相同的权重,并且通过投票/表决的方式表达;如果其投票属于获胜方,则该成员为此决定(通过或否决)承担直接的个人责任。 ●即使成员表达的意见与会议或组织的决定不同,也并不意味着该成员希望退出该会议或组织,会议或组织也无权以此为理由要求该成员退出。 ●如果有成员缺席——无论是立法机构还是一般的组织,对于任何正式建立的固定组织来说,缺席都是很难避免的一出席例行会议或合规召开的其他会议的成员可以代表全体成员做决定,但必须满足组织的治理规则所规定的限制条件[还必须满足“有效人数”(quorum of members),请参阅3:3—5,以及第 40节]。 {1:2} 本书的规则原则上适用于那些满足以上所有特征的会议和组织。当然,对于那些具有不同程度的协商性质但只部分满足上述条件的会议和组织,本书的规则和惯例也可在不同程度上适用。 {1:3} 需要对“会议"这个词特别注意,在中文里,它既可以指开会的主体,即人的集合或组织本身,也可以指开会这一事件和行为。而在英文里面,“assembly”是指开会的主体,“meeting”是指开会这一事件和行为。虽然实际应用的时候,二者常常可以互换——例如“公众集会”(mass meeting)是描述会议主体的,但它的英文用了“meeting”这个词——但还是应该注意分辨具体指的是主体还是行为。在本书中,“assembly”翻译成“会议”“组织”或统称为“会议和组织”,“meeting”就直接翻译成“会议”。还要注意“一场会议”和“一次会议”的区别,英文里面“一场会议”用“meeting”这个词,而“一次会议”用“session”。具体的定义请参阅第8节。一次会议可以大概地定义为会议和组织处理事务的一个完整过程,一般要由一场或者若干场会议组成。 {1:4} 根据前面的定义,从议事规则的角度来说,会议或组织的“成员”(member)是指有权充分参与其议事过程的人。根据第3、4节的具体说明,这些权利包括“出席权”“动议权”“辩论权”“表决权”等。除非经过“纪律惩戒程序”(disciplinary proceedings),否则不可以剥夺任何成员个体的上述基本权利,或任何与这些基本权利相伴的其他权利,例如“提名权”或给出某个动议的“事先告知”(give previous notice of a motion)的权利。有些固定组织对成员资格进行了分级,那么有些级别的成员就只拥有部分的权利。在本书中,除非特别声明,“成员”(member)一词指的是享有充分权利的人,有时还可以用“有表决权成员”(voting member)来明确和强调,即“有表决权”就一定有其他所有权利。 {1:5} 即使一个协商会议没有制定任何成文规则,通常也认为它仍然受“通用议事规则”(general/common parliamentary law)的约束(如“原著导言”中描述的那样)。当然,这是在组织内部对“通用议事规则”的具体条款和做法有共识的情况下。不过大多数会议和组织都有成文规则,且分为若干级别,有的由组织自身制定,有的由组织的上级机构制定。这些规则,有些关乎组织的根本,有些阐述了组织的宗旨和使命,有些是对“通用议事规则”的诠释或补充,有些则规定了议事规则之外的其他事情。第2节介绍了一般情况下这种规则体系的构成,以及本书的规则在这样的体系中所处的地位。除了通用议事规则和组织自己制定的特别议事规则,组织的行为还受到其所在地方、州或者国家的法律法规的约束,并且这些法律法规有更高的效力。 {1:6} 在协商会议中,形成决定的基本原则是:一个动议必须得到“过半数表决”(majority vote)才能成为会议和组织的决定或行动,也就是说在一次例行会议或合规召开的其他会议(请参阅44:1一2)上,一半以上“在场且投票”(present and voting)的成员明确表示赞成,并对此决定负责。还有一些情况下,形成决定需要更高的表决额度,例如(1)法律规定的;(2)会议和组织根据自己的情况特别规定的;(3)某些议事程序会牺牲“少数方”(minority)、缺席者或成员中某一群体的正当权益,因此通用议事规则对这些议事程序规定了更高的表决额度。 {1:7} 当形成决定需要比“过半数表决”更高的表决额度时,最常采用的是“三分之二表决”(two-thirds vote),也就是说至少有三分之二“在场且投票”的成员明确表示赞成。在一些情况下,不管使用的是哪一种表决额度,都还要求“事先告知”(previous notice)。就是说对于本次会议将要进行讨论的议题,应该在上一次会议上或者本次会议的会议通知中进行言简意赅的描述(请参阅10:44—51)。“会议通知”(the call of a meeting),是即将召开的下一次会议的书面通知,写明时间地点等信息,以信件或其他方式,在适当的时间提前传达给组织的全体成员。有关表决额度的规定在第44节有详细的描述,例如“全体成员的过半数表决”(majority of the entire membership),就是指全体成员的过半数。 {1:8} 无论何时,只要规则中提到表决额度,例如过半数、三分之二等,表决要想生效,必须有一个前提,就是表决时在场的成员人数必须达到一定的要求,这个所谓的最少人数就是“有效人数”(quorum;请参阅3:3—5以及第40节);在“有效人数”不满足时,只能对组织章程所允许的个别程序性动作(procedural actions)做出有效力的决定。 为无数会议带来秩序和效率的《罗伯特议事规则》以罗伯特将军的姓氏命名。自1876年出版以来,罗伯特将军以及他的继承者通过不懈努力,修订增补,至今已至第12版,成功推动了议事规则普及这项伟大的事业。 ☆ 唯一官方指定权威版本最新修订版中文全译本 ?澄清和精炼既有规则,采纳新的解释,解决常见问题 ?添加和更新部分动议 ?提供电子会议规则范例 ?扩充附录图表 ?使用段落编号,便于交叉引用 ☆ 原版总销量已逾600万册 ☆ 《罗伯特议事规则简明版(第三版)》同步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