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实务操作(常见问题与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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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邀请招标的条件和程序 邀请招标,是指采购人依法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随机抽取三家以上供应商,并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其参加投标的采购方式。 (一)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邀请招标适用条件 《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可以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条件为(1)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2)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 (二)程序 1. 采购方式的批准 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 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采购人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货物或者服务,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邀请招标、第三十条规定的竞争性谈判、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询价的情形或者有需要执行政府采购政策等特殊情况的,经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可以依法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 2. 邀请供应商的方式 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通过以下方式产生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并从中随机抽取三家以上供应商向其发出投标邀请书:(1)发布资格预审公告征集;(2)从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财政部门)建立的供应商库中选取;(3)采购人书面推荐。 采用第二种或者第三种方式产生符合资格条件供应商名单的,备选的符合资格条件供应商总数不得少于拟随机抽取供应商总数的两倍。随机抽取是指通过抽签等能够保证所有符合资格条件供应商机会均等的方式选定供应商。随机抽取供应商时,应当有不少于两名采购人工作人员在场监督,并形成书面记录,随采购文件一并存档。 3. 发布资格预审公告征集 (1)发布资格预审公告。 采用发布资格预审公告征集方式产生符合资格条件供应商名单的,资格预审公告的公告期限为五个工作日。公告内容应当以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媒体发布的公告为准。公告期限自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媒体最先发布公告之日起算。 地址和联系方法;第二,采购项目的名称、预算金额,设定最高限价的,还应当公开最高限价;第三,采购人的采购需求;第四,投标人的资格要求;第五,公告期限;第六,采购项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第七,获取资格预审文件的时间、期限、地点、方式;第八,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截止时间、地点及资格预审日期。 (2)编制和提供资格预审文件。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和采购需求编制资格预审文件。资格预审文件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第一,资格预审邀请;第二,申请人须知;第三,申请人的资格要求;第四,资格审核标准和方法;第五,申请人应当提供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内容和格式;第六,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方式、截止时间、地点及资格审核日期;第七,申请人信用信息查询渠道及截止时点、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留存的具体方式、信用信息的使用规则等内容;第八,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资格预审文件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标准、政府采购政策,或者违反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出现这些情形影响潜在投标人投标或者资格预审结果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修改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后重新招标。 资格预审文件应当免费提供。 (3)修改资格预审文件。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对已发出的资格预审文件、投标邀请书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但不得改变采购标的和资格条件。澄清或者修改应当在原公告发布媒体上发布澄清公告。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资格预审文件、投标邀请书的组成部分。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编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截止时间至少三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资格预审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三日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顺延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截止时间。 (4)供应商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 供应商应当按照资格预审公告要求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资格预审文件载明的标准和方法,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预审。 4. 发出投标邀请书 对于依据法定方式选出的供应商,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同时向所有受邀请的供应商发出投标邀请书。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在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后,除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情况外,不得擅自终止招标活动。 5. 邀请招标的其他程序同公开招标 (三)招标采购中的废标 《招标投标法》未规定废标,因此政府采购工程的招标中并不存在废标的情况。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经过评审,认为所有投标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中的废标,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还对废标的具体程序作出了规定。 1. 条件 废标因为涉及投标供应商的合法权益,因而在实践中应严格把握。《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废标的情形为:(1)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3) 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4)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2. 程序 (1)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投标截止后投标人不足三家或者通过资格审查或符合性审查的投标人不足三家的(即出现《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情形时),除采购任务取消情形外,按照以下方式处理:a招标文件存在不合理条款或者招标程序不符合规定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改正后依法重新招标(废标后重新招标);b招标文件没有不合理条款、招标程序符合规定,需要采用其他采购方式采购的,采购人应当依法报财政部门批准(经批准后可以变更采购方式)。 (2)当出现《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至四项规定的情形时,采购人应当自行决定废标。 (3)废标后,采购人应当将废标理由通知所有投标人。实践中,往往是由采购代理机构将废标理由通知所有投标人。至于是否要发布废标公告,由于《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没有做强制性规定,因而采购代理机构不发布废标公告也不违反法律的规定。 ★系统梳理政府采购常见问题 ★大量实务案例贯穿全书 ★扫封面二维码,附赠最新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汇编 中央深改委通过《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方案》 会议指出,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要坚持问题导向,强化采购人主体责任,建立集中采购机构竞争机制,改进政府采购代理和评审机制,健全科学高效的采购交易机制,强化政府采购政策功能措施,健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制,加快形成采购主体职责清晰、交易规则科学高效、监管机制健全、政策功能完备、法律制度完善、技术支撑先进的现代政府采购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