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师学述:罗纳德·德沃金(第三版)

大师学述:罗纳德·德沃金(第三版)
作者: [英]斯蒂芬·盖斯特
出版社: 商务印书馆
原售价: 88.00
折扣价: 75.00
折扣购买: 大师学述:罗纳德·德沃金(第三版)
ISBN: 9787100240642

作者简介

斯蒂芬·盖斯特(Stephen Guest),英国伦敦大学学院法学院法律哲学教授,伦敦内殿律师学院出庭律师。师从罗纳德·德沃金,是当代权威的德沃金思想阐释者。代表作包括《大师学述:罗纳德·德沃金》(第一版,1992年)(第二版,1997年)(第三版,2013年)。 于庆生,南京师范大学博士,河南师范大学法学院院长,副教授,硕士生导师。主要研究领域为法理学、法哲学和民商法基础理论。译有《法律的故事》(2011年)、《欧洲私法的原则、定义与示范规则(第4卷)》(2014年)、《比较法哲学》(2016年)。

内容简介

导论 (摘自“导论”第7—13页) 1993年,在接受《独立报》安吉拉·兰伯特(Angela Lambert)采访时,德沃金说自己“不太擅长抽象思维”。我觉得这句话很有意思,尤其是考虑到德沃金是位极其抽象的思想家。1973年我第一次见到他时便对此留下了深刻的印象。他提出了最为深刻的问题。我认为,在严肃法律哲学的早期,只有罗纳德·德沃金和约翰·菲尼斯(John Finnis)——后者有天主教经院哲学传统来指导他——坚定地认为,法律实证主义(legal positivism)只有在被假定为一种看待法律的道德方式时,它才有意义。德沃金也很早就意识到语言哲学在20世纪70 年代出现的重要性,以及奎因(Quine)、戴维森(Davidson),特别是克里普克(Kripke)之间的相关性,并且很早就论述过不同解释形式之间的联系引入了一种抽象层面——在《刺猬的正义》中,这一抽象层面对他来说已经遍及所有价值领域。 但是,德沃金所谓“不太擅长抽象思维”的自我评价仍然颇有道理。因为他总是通过实例思考,然后再回到抽象当中。20世纪70 年代,在当时著名的《理念人》(Men of Ideas)节目中,德沃金接受布莱恩·马吉(Brian Magee)的电视采访时表示,他在发现法律是一门“多么美妙的学科”之前,曾学习过哲学。他的早期著述主要是关于法律的,包括《纽约书评》上对美国宪法案件的批评,以及反实证主义法律理论的发展。这种与法律案件的联系很好地解释了为什么德沃金更喜欢将法律定性为一种“论证性态度”(argumentative attitude)而非“规则模式”(model of rules)。因为正是在法律论证中,真正的道德论证才完成了最为一致融贯和成熟的体系化。法律从个案回到抽象;道德哲学则通常反其道而行之。大多数学术界的职业道德哲学家并不特别精通法律。然而,几乎任何一个道德哲学家所能想到的假设性例子都会在某个真实的时刻和真实的地点发生,并且非常仔细的(一阶)思考在解决这个问题时都会进行。更为重要的是,法律所体现的道德知识的形式旨在使制定法与司法判决保持融贯——这便是你说服法官做出有利于你的判决的方式。仅仅向一位道德哲学家展示过去300年来英美法院数十万起案件中的一些也就足够了。哲学家会发现,针对每一条看似明确的法律或道德规则,世界上某个地方的某些人都能抛出一个新的、难以解决的问题。无论如何,法官和律师都会考虑到终极命题的道德论证。立法机关的决定和之前法官的判决,都只能提供部分理由。这种难题要求考虑其他假设情形来验证原则:一个在法官这里和律师事务所都很常见的问题,那就是“如果……怎么办?”。德沃金有一次告诉我,他曾经考虑过写一本名为《哲学的导师》(Philosophy’s Tutor)的著作,除了法律论证经常产生的为真性问题和语言问题以外,他要专门讨论这个要点。 一些读过他的书并接受了他所说的大部分内容的法律人之所以这样做,是因为他们很快就明白了一点,即如果不需要价值判断,法律论证几乎毫无意义;他们开始更好地理解和阐述自己的领域。两位特别杰出的学者,加州大学洛杉矶分校宪法学家西纳·谢夫林(Seana Shiffrin)和宾夕法尼亚大学侵权法学家斯蒂芬·佩里(Stephen Perry)便是如此,许多著名的法官也是如此。认为德沃金的著述是对他们所从事工作的极佳描述的法官有:南非前首席大法官亚瑟·查斯加尔森(Arthur Chaskalson)、大法官凯特·奥利根(Kate O’Regan)和大法官阿尔比·萨克斯(Albie Sachs),英国上议院前议员霍夫曼勋爵(Lord Hoffmann),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斯蒂芬·布雷耶(Stephen Breyer),马来西亚大法官戈帕尔·斯里·拉姆(Gopal Sri Ram),以及澳大利亚大法官迈克尔·柯比(Michael Kirby)。 在德沃金的学界读者和批评者中,我将挑出颇为著名的两位,他们以批评的一致性和细节性而闻名:一位是政治和法律哲学家杰里米·沃尔德伦(Jeremy Waldron),另一位是政治哲学家杰里·科恩(Jerry Cohen)。他们两人都经常亲身与德沃金接触,并直接回应了德沃金提出的论证。他们共同出版了大量著述。例如,沃尔德伦十多年来一直就现实世界中的分歧问题向德沃金施压。他的批评采取了两种相关的形式。首先,我们无法现实地期待在正义问题上达成一致意见,因此考虑到所有真实情况,德沃金所谓我们的个人信念可以提供关于怎么做的答案的观点是错误的。沃尔德伦似乎认为,正义之外的东西是必要的(参见第六章)。其次,由于法官是未经选举产生的少数群体,因此立法的司法审查是不民主的。我认为这两项批评意见实际上是一回事:我们需要以某种方式绕过正义的要求。我不明白这如何可能。在现实世界中总会存在分歧。我们无法预测它实际上是否真的会得到解决,但是,它是否会以正确方式得到解决,这是一个公平或正义的问题。这个问题的答案必须允许以多种不同的方式来解决分歧,以便使我相信司法审查不一定是不公正的。沃尔德伦明确了一种程序——实体正义之外——来确定前进的方向,因此自然地推论说,多数人的立法优于司法判决。但正义决定程序而不是相反,正确的程序将视情况而定。例如,有关矿工权益的纠纷,通过抛硬币可能会比通过在附近矿工中进行一次多数决产生更好的解决效果。 杰里·科恩成为德沃金批评者的时间甚至比沃尔德伦还要久。他不断批评德沃金的资源平等理论,理由是福利平等更接近于正义。科恩为一种反直觉的立场辩护,即社群必须为昂贵品味(taste)买单。对此,德沃金认为,忽视这些买单对其他人选择的影响——从经济角度看,其他人失去的机会成本——不可能是平等主义的。认为我应该对某人的高雅品味(在明知雪茄价格的情况下,他还是养成了偏爱上等雪茄的嗜好)做出贡献,那是不公平、不友好的。显然,如果某人生来就有昂贵的需求,除非得到满足否则就会导致该人出现严重的身体状况,那便意味着他有生理缺陷,而这不是品味的问题;德沃金对此种补偿没有异议。我发现关于这一点的论证——就像沃尔德伦关于正义客观性的论证——远远没有达到真正了解德沃金理论所需的条件。我认为,来自牛津大学的对德沃金的批评相当无效。法律哲学通常以不同的方式进行。根据约瑟夫·拉兹(Joseph Raz)及其多名学生——其中三位已是与拉兹一起在牛津大学贝利奥尔学院(Balliol College)共事的法律哲学教授——的观点,法律哲学是一门非规范性、非社会学的“概念性”学科,按照德沃金在牛津大学的继任者所言,它具有“无趣”(uminteresting)的优点,因为它无意对案件产生影响。这些哲学家在写作和演讲时,似乎认为自己是边沁、奥斯丁(John Austin)和哈特的直系后裔,他们宣扬“法律实证主义”的学说,尽管研究表明,他们似乎只是遵循了该学说的一个非政治版本,这在边沁那里几乎看不出来,但在奥斯丁和哈特那里则比较明显。由于它以一种非政治的法律观点为傲,我看不出它对律师、法官或法科学生准备论证有什么帮助。它宣称对法律实践缺乏兴趣,这使我相信,在一两代人的时间里,牛津大学目前教授的那种法律实证主义将不复存在。 也许正是他非凡的洞察力和道德承诺——这两者似乎结合在一起——让我对德沃金印象最为深刻。我把沃尔德伦和科恩这两位才华横溢的哲学家挑出来,作为可能低估了这种品质的人的例证。对他来说——对任何人都是如此——道德并不允许你有一个超越自身的视角;你必须对自己的观点负责。就沃尔德伦而言,考虑到分歧产生的环境(这一点很重要),你当然不能致力于将分歧缓和为你个人认为不公正的事情。就科恩而言,你不能违背你有关平等的所有信念(科恩的背景是马克思主义的平等主义),来推动国家对昂贵品味的补贴。 我于1973年成为德沃金的研究生。我当时很年轻,刚从新西兰远道而来。我带着来自南太平洋的新人的兴奋心情抵达牛津大学大学学院(University College)。我想跟随哈特学习,因为我钦敬《法律的概念》(The Concept of Law)的明晰性与逻辑性,但他刚刚成为布雷齐诺斯学院(Brasenose College)院长。当我在信箱里发现一封写有我已经被分配给一位“德沃金先生”的信时,我极为失望。学院门房道格拉斯是个直率的人。“哈”,他幸灾乐祸地看着我说,“你遇到了德沃金教授。你可以走着瞧了。”当时我对他的著述知之甚少,但我曾就他的“法律是个规则体系吗?”(“Is Law a System of Rues?”)发表过一篇短文,其中我直截了当地驳斥了他的理论,说它不像哈特的理论那样“富有启发性”(instructive)。就在我们正式会面前不久,我在一次研讨会上遇到了德沃金,他在会上宣称,他相信“自然的法律权利”。听众们对此持怀疑态度。我被吸引了,因为这种观点对我来说太过荒谬。但我很快就明白了。德沃金的总体意思是,法律人通过对与已经确定的法律权利相一致的权利做出道德判断来参与真正的辩论。 对我来说,得到德沃金的指导是个辉煌的时刻。在我们第一次会面时,我带了一篇手写的论文。我来到他的房间。他平躺在沙发上,抽着一支巨大的雪茄,咧嘴带笑。我笔直地坐在一把棱角分明的古董椅子上。我对他说我的论文没有打印,我把论文读一遍吧。他被这个提议的明显新意逗笑了。“好啊,”他说,“那将是非常牛津式的。” 德沃金有一点一直令我极为钦佩,那就是他“直言不讳”和“实事求是”的能力。他不接受令人难以置信的说法。他不使用行话,不在黑板上列出大型图表,也不玩弄其他“101”式的学术把戏。有一次,当我提到德沃金时,一位英国著名的公法学者激动地对我喊道:“我不用德沃金那种方式说话!”具有讽刺意味的是,公法中的“德沃金式说话方式”无非是“权利”“道德”“平等”“ 自由”“原则”“规则”“合法性”“政策”“整全性”和“自由裁量权”,那可都是公法话语中非行话的、正常的词语。 德沃金著述的最大特点是,他所写的每一部作品都体现了人性。平等处于核心地位,它所起的作用绝不仅仅是一般原则的冗余限定词,而且与粗陋共产主义所追求的“向下拉平”(leveling down)的平等形式也几乎没有关系。在德沃金的著述中,平等关乎体面,并将尊重他人与我们自己的自尊联系在一起。经历过新西兰20世纪五六十年代相对没有阶级的社会,我很快就对此深有体会:我将其与我们当时在新西兰视他人为人(seeing others as blokes)的习惯——尽管有着沙文主义的内涵——联系起来。对德沃金来说,平等并不反对自由,恰恰相反,平等歌颂自由。他人也必须是自由的。另一方面,他人是对我们职责的界定的一部分,因此平等定义了我们可以做的事情以及我们可以拥有的东西的范围。 对德沃金思想的经典阐释。 德沃金是公认的当代英美法理学传统中最有影响的人物之一,本书作者斯蒂芬·盖斯特是德沃金在伦敦大学学院任教期间的入室弟子。这本书围绕德沃金学说的体系和重要概念展开了敏锐且极具同情的分析,也附带了对其人生平的简介。因为原著出版第二年德沃金即去世,因此该书也是作者本人对德沃金法理学思想最后的阐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