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据权益与数据交易

数据权益与数据交易
作者: 程啸
出版社: 中国人民大学
原售价: 158.00
折扣价: 104.30
折扣购买: 数据权益与数据交易
ISBN: 9787300329536

作者简介

程啸,博士生导师,清华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清华大学长聘教授。德国洪堡基金会资助,在柏林自由大学法学院访学。第九届“全国杰出青年法学家”提名奖。文化和旅游部“文化和旅游研究基地(2023—2025年)”首席专家,清华大学法学院不动产法研究中心主任,清华大学法学院个人信息保护与数据权利研究中心主任,中国法学会立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国法学会法学教育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国法学会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北京市法学会不动产法研究会副会长。主持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重点项目等国家级课题4项,主持最高人民法院、教育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自然资源部、文化和旅游部、北京市、中国法学会等省部级课题等10余项。2023年6月,入选教育部2022年度长江学者奖励计划特聘教授。

内容简介

告知同意规则是判断个人信息处理行为合法与否的一项基本标准,凡是没有遵守该规则的处理行为,原则上都是非法的,除非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这就意味着:首先,个人信息处理者对其处理行为合法与否具有更明确的预期,即知道在处理个人信息时应当怎么做才能使处理 行为是合法的;对于信息主体即自然人而言,由于被告知了个人信息将被处理,在知情权得到充分尊重的基础上享有了同意或拒绝的权利,故此,告知同意这种标准化的模式无论对于用户还是信息处理者而言均为成本最小化的解决方式,双方减少了因不信任而产生的交易成本,能直接进入个人信息权益行使最为核心的地带:同意及同意的撤回,甚至删除权。其次,对于个人信息保护执法机构来说,告知同意规则为其查处违法的个人信息处理行为提供了明确的标准。凡是没有遵循该规则且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例外规定的个人信息处理行为就是违法行为,就可以查处。最后,在个人信息权益民事纠纷案件的裁判中,告知同意规则是法院认定处理者应否承担侵权责任的重要标准。只要没有遵循告知同意规则而进行处理,当然就是侵害他人个人信息权益的不法行为,至少应当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如果因此造成损害并符合其他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构成要件的,还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尽管告知同意规则的实践操作冗长复杂,并未让用户真正了解个人信息处理的目的、方式或范围等,但并不能因此就否定告知同意规则,认为该规则是没有意义的。该规则的存在至少使用户知悉自己的个人信息正在被哪个信息处理者所处理并且自己曾经同意处理。这样一来,知情同意规则不仅建立了处理行为的合法性基础,也不影响下文将要提及的即便经过同意的处理行为也可能构成违法行为的法律评价。无论信息处理者在告知同意规则中使用如何复杂冗长甚至含混的表述,也无论个人信息被处理的自然人是否实际阅读或理解了告知的内容,只要因此发生纠纷,行政机构在执行或法院在裁判案件时,首先要审查的就是处理者是否依法履行了告知同意。只要没有履行该义务,就是非法处理行为,应当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