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中不可不知的法律常识

生活中不可不知的法律常识
作者: 李延军//李荣华
出版社: 工商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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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BN: 9787515823973

作者简介

李延军,注册会计师,区法学会会员,先后在检察院、监察委员会工作多年,善于在法律实践的基础上进行理论反思,有多篇论文公开发表,多次代表单位开展法治宣传工作。 李荣华,供职于北京市大地律师事务所律师,熟悉包括刑事、民事、银行法律顾问等在内的办案流程和规则,参与过大量诉讼案件与非诉业务,致力于普法与法治宣传工作。

内容简介

Part 1 婴幼儿期 1.胎儿享有民事权利吗? 情境再现 春暖花开,四月的一天,怀孕已近八个月的陶花和丈夫白杨正沉浸在将为人父母的幸福之中。今天是产检的日子,因医院离家不远,他们决定步行前去。正当他们一边赏着美景,谈论着给将要出生的孩子取什么名字时,谁料天降横祸,张三醉酒驾驶轿车从他们身后猛冲到人行道。陶花猝不及防被撞倒受伤,紧急送至妇幼保健院进行检查,检查结果显示孩子因为车祸而胎死腹中。交警认定,张三负事故全责。请问,陶花腹中的胎儿享有民事权利吗?陶花是否可以为腹中的胎儿请求赔偿? 律师指南 胎儿的民事权利能力是附停止条件的,胎儿出生时是否存活是关乎胎儿权利的关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下文简称《民法总则》,行文所涉及的法律法规均为简称)第十六条规定,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也就是说,胎儿的活体出生为胎儿民事权利保护的前提条件。由此可见,胎儿的民事权利受法律保护具有法律依据,但只有在胎儿出生为活体时才享有这些权利,这排除了在受孕期间由于各种原因所导致的胎儿流产的情况。 本案例中,张三在交通事故中负全责,陶花没有过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陶花受伤期间的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等费用先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张三赔偿。 因为娩出时为死体的胎儿自始没有民事权利能力,胎儿在这次事故中受到的损害不能以胎儿为被侵权人,也不能按照自然人受到损害的方式来计算。但是对孩子的死亡不予以任何赔偿显然是不合理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本案例中陶花的健康权、身体权受到损害,失去孩子精神受到很大的伤害,陶花是本案例中的被侵权人,其可以对此通过人民法院向侵权人张三主张相应的财产、人身和精神损害赔偿。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第十六条?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二十二条?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2.胎儿有继承权吗? 情境再现 林某是一位著名的画家,他的妻子王某是一位音乐教师,夫妻两人非常恩爱,并育有两个男孩——大林和小林,一家人生活得很幸福,渐渐地大林小林也都长大成人。2015年,王某被查出患有乳腺癌,在经过两年的全力治疗后,王某还是带着对亲人的不舍离开了人世。林某一直沉浸在巨大的悲痛中,把精力都投入绘画之中。2017年6月,林某的二儿子小林因车祸而死亡,当时,小林的妻子赵某已怀孕四个多月。林某接受不了连续两位至亲相继离去的事实,于同年9月,林某突发心脏病死亡,未留下任何遗嘱。把父亲安葬完毕后,大林背着赵某将父亲遗留的存款和画作都占为己有。赵某得知后,向大林提出要求,赵某认为她即将出生的孩子也应分得一份遗产。大林对此持不同意见,他认为赵某的丈夫,即自己的弟弟小林已经去世,赵某腹中胎儿不具有继承权。赵某为了保护腹中胎儿的合法权益,将大林诉至法院。 律师指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赵某腹中的胎儿是具有继承权的,胎儿虽未出生,但其继承权应给予保护。本案例中,胎儿的父亲小林先于被继承人林某去世。在这种情况下,又涉及代位继承问题。根据我国《继承法》第十一条规定,二儿子小林应得的遗产份额应由赵某腹中胎儿代位继承。因此,大林独吞遗产是没有法律根据的,腹中胎儿可以继承祖父林某的遗产。 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按赵某腹中胎儿出生时的状况,又分三种情况来处置为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1)胎儿未出生即死亡,此时他没有继承权。这点的出发理念是由于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因出生而取得,即未出生就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为该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作为祖父林某的遗产重新进行分配。(2)胎儿出生并健康生存,此时他拥有其应属份额的继承权。(3)胎儿虽出生但立即死亡,在未死亡前他拥有继承权,死亡后他在拥有继承权时继承到的财产都作为胎儿的遗产进行分配。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第二十八条?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法定继承办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四十五条?应当为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没有保留的,应从继承人所继承的遗产中扣回。为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如胎儿出生后死亡的,由其继承人继承;如胎儿出生时就是死体的,由被继承人的继承人继承。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第十一条?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3.“不当出生”可以要求医院赔偿吗? 情境再现 陈某是一位准备生育二胎的大龄妇女,经过半年的备孕后,陈某终于怀孕,并就诊于某市某医院。医院通过唐氏筛查发现陈某为唐氏综合征风险率高危产妇,于是陈某根据建议进行了进一步的遗传咨询及羊水穿刺染色体检查,医院为陈某做出了未发现异常染色体的诊断报告。妊娠期满后陈某顺利产下一女,但医院确诊其患21-三体综合征(即先天愚型或伸舌样痴呆,是染色体疾病中最常见的一种,主要是染色体数目和结构异常。主要表现为不同程度智能低下,体格发育落后)。于是陈某夫妇到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给他们出具未发现异常染色体诊断报告的医院赔偿他们的医疗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残疾辅助器具费、精神损害抚慰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等共计1335000元。 律师指南 随着社会的进步,优生优育的观念已经成为大家的共识,人们对“产前检查”的要求越来越高。2016年,国家对二胎政策全面放开以后,迎来了新一轮的生育高峰。然而,由于受医学技术水平和医务人员业务能力的限制,实践中不可避免地会出现对不健康胎儿的漏判错断,从而导致“不当出生”的情形。由此会产生一系列的财产损害和精神损害,引发的纠纷也层出不穷。这里所说的“不当出生”,是指不是出于父母本身的生育意愿,而是因为医院的重大过错,造成非期待缺陷儿出生的结果。①对于这种情况,现行法律并无明确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相关规定,该请求权应属于违约请求权和侵权请求权的结合。当事人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十八条、原卫生部《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七条,以医疗损害责任纠纷起诉,即以侵犯生育选择权为由起诉,该规定赋予了夫妻双方根据医院医师的产前诊断及医学意见选择是否生育子女的优生优育选择权。但损害结果承担责任涉及专业问题,在司法实践中需以符合法律规定的鉴定机构的鉴定意见为依据。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所谓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本案例中,妇幼保健院的医疗过错行为并未直接导致患者的人身损害,不属于医疗事故范围。如果司法鉴定意见支持本案例当事人的观点,因为医院检查失误,出具了错误的诊断报告,侵犯了陈某的优生优育选择权,本案例应属于医院违反产前诊断义务而导致的侵权责任,属于医疗损害赔偿范围。该医院作为陈某进行产前检查或者产前诊断的主体,在诊疗的过程中存在过失,检查失误,给出错误的诊断报告,导致陈某夫妇不能完全了解所孕胎儿的健康情况,最终导致残障儿的出生,造成残障儿父母精神上的痛苦和额外的养育负担,因此该损害后果是存在的,医院的诊疗过错行为与残障儿的出生是有因果关系的。医院违反上述法律规定造成了相应的损害后果,存在过错。 需要说明的是,生命是一个永恒的哲学话题。我们只是为了探讨上述问题而把它称之为“不当出生”,但不能说生命本身是不当的。不管婴儿是由于怎样的情况来到世界上,只要他出生,他的生命就和其他的生命一样应当得到相应的尊重,具备相应权利能力,享有生命权、健康权。生命是价值的体现,不是一种损害,这也是给予残障儿通过借助诉讼获得救济的机会的法律宗旨。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 第十七条?经产前检查,医师发现或者怀疑胎儿异常的,应当对孕妇进行产前诊断。 第十八条?经产前诊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师应当向夫妻双方说明情况,并提出终止妊娠的医学意见为她请了当地知名的画家进行指导。悠悠的画画水平进步很大,她的画常常被幼儿园贴到宣传栏上表扬。悠悠在当地曾多次参加绘画比赛,还多次得过奖。在孩子6岁生日的时候,父亲买了一本《儿童绘画作品精选》送给悠悠做生日礼物,悠悠的父亲意外地发现,悠悠的几幅作品也在作品精选集中,并署了悠悠的名字。按照书上留的联系方式,父亲立即打电话给了出版社,质问出版社在发表悠悠作品时为什么不通知作者并支付稿酬。出版社回答这本作品集是公益性而非营利性的,是为了发展儿童绘画事业,悠悠的作品能被收录是对她绘画才能的肯定,家长应该高兴才对,怎么还向出版社索要稿酬呢?再说悠悠只是6岁的孩子,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哪有什么著作权? 律师指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国家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的智力成果和荣誉权不受侵犯。未成年人对自己创造完成的智力活动成果依法享有人身权益,诸如著作权、专利权、发现权和发明权等,对此任何人不得剥夺。当未成年人的作品在未经本人同意,而被他人任意使用时,孩子的监护人可以代理孩子依照法律规定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根据《民法总则》和《著作权法》的规定,不满8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未成年人同成年人一样享有著作权,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按照《民法通则》第九十四条的规定,悠悠享有作品发表的一切民事权利,当然对作品享有著作权。在本案例中,悠悠的父母可以与出版社协商解决,如果协商无果,悠悠的父母作为她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出版社赔偿损失并赔礼道歉。需要注意的是,付稿酬的作品是公开发行的,发行者应属于商业性行为,其他用于教育或做内部交流使用的可以不付稿酬,但一定得署名。如果不能给付稿酬,要事先征得作者本人同意,不能因其是未成年人,而认为其不具有著作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四十六条?国家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的智力成果和荣誉权不受侵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九十四条?公民、法人享有著作权(版权),依法有署名、发表、出版、获得报酬等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四十八条?有下列侵犯著作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公开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11.幼儿园张贴体检结果,侵犯未成年人的隐私权吗? 情境再现 某幼儿园在给孩子做完体检后,把班里每个孩子的体检结果公布在教室门口,上面详细列出了各班幼儿的体重、身高、血红蛋白等数据,部分幼儿的“其他”栏里还写着“鸡胸、弱视、散光、包茎”等字样。有家长认为,幼儿园的这一做法不妥。家长认为,学校在教室门口当众公布体检结果,会对孩子的心理造成一定影响,有侵犯隐私权之嫌。幼儿园可以单独跟家长交流,或把每位幼儿的体检结果打印出来交给家长,这种信息反馈的方式更能让家长接受,也体现了学校的规范化和人性化。幼儿园回复说,当时并没有想太多,家长反映后幼儿园马上撕下了体检表,并向家长道了歉。幼儿园张贴体检结果,侵犯未成年人的隐私权吗? 律师指南 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收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隐私权是一种基本人格权利。公民的健康状况属于个人隐私,隐私权作为人身权之一,是与生俱来的,对于未成年人更应特别注意对其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的保护。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九条明确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本案中幼儿园在教室门口张贴体验结果的行为,是对未成年人个人隐私的公开披露,违反了《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规定,侵犯了未成年人的隐私权。 在现实生活中,未成年人隐私权得不到尊重和保护的情况时有发生,如学校随意公布学生的考试成绩及排名、体检结果等,实际上都造成了对未成年人隐私权的侵犯。社会、家长、学校、教师,都应充分尊重未成年人的隐私权,平等地与孩子交流,在人格上每个人都是独立的个体,都是平等的。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三十九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 对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隐匿、毁弃;除因追查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依法进行检查,或者对无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代为开拆、查阅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开拆、查阅。 Part 3 学校教育期 1.全托中心接孩子路上孩子摔伤,谁来担责? 情境再现 颗颗是一年级的小学生,颗颗的父母每天无法接送孩子,就委托了小区开办的全托中心,由其负责每天接送孩子上下学,孩子中午在全托中心吃午饭。2017年4月12日,该全托中心在接颗颗的过程中,造成颗颗摔伤,到医院住院治疗,后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全托中心只支付了颗颗住院期间的医药费,对其他损失拒不赔偿。颗颗的父亲将该全托中心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各项损失共计8万余元。法院审理后,支持了颗颗父亲的诉讼请求,综合案情后,酌定全托中心对颗颗受到的人身损害承担70%的赔偿责任,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万余元。 律师指南 法律明确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由于现在年轻的父母工作压力比较大,不能按时接送孩子,这类全托机构就在社会需求之下应运而生了。很多小学生在“小饭桌”就餐并由“小饭桌”负责接送,一般都是这类全托机构所包含的服务项目。本案例中的全托机构应当对被托管学生提供相应服务并负责其人身安全,因其疏于管理,未尽安全注意义务,使颗颗受到伤害,应认定全托机构存在管理不到位的过错,应就其在管理上的过错对颗颗所受伤害承担相应责任。同时,家长应该注意选择人员配备比较齐全,管理制度完备的全托机构,并与这类机构签订好协议,对全托机构服务包含的事项及相关赔偿责任在协议中予以明确。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七条?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2.小学生沉迷手游,家长怎么办? 情境再现 2018年1月22日,王女士怀着气愤又无奈的心情,拨通了某热线栏目,声称自己11岁的儿子最近沉迷玩“某某荣耀”,竟把她一年打工积攒的近3万元辛苦钱充值游戏花光了,尤其让她难以接受的是,儿子买的全是看不见摸不着的“虚拟物品”。王女士想追回这笔钱,她应该怎么办呢? 律师指南 根据现行规定,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企业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交易服务。同时,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进行的大额买卖行为需经过法定代理人追认。根据现行《民法通则》的规定,18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2017年10月1号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年龄从原来的10岁下限降低到8岁。也就是说8岁以下儿童无民事能力在游戏中进行消费,是可以直接要求撤回的。8岁到18岁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超出其能力范围的交易额,家长也有权主张撤销。 家长平时要尽到监护人责任,管好电子支付的账户密码。发生付费纠纷后,要保存好交易记录、银行流水信息等,为维权保留证据。通过短信中链接地址进入的游戏,一般通过运营商扣取话费,应联系运营商退还费用;除与平台进行协商或向法院起诉外,家长还可以通过向消费者协会投诉等方式维权。如果是APP手游,并且开发公司没有运营资质的,涉及非法经营甚至犯罪问题,家长可直接向市场监管部门公安部门报案。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第十九条 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二十条 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文化部关于规范网络游戏运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通知》 第十三条?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应当严格落实“网络游戏未成年人家长监护工程”的有关规定。提倡网络游戏经营单位在落实“网络游戏未成年人家长监护工程”基础上,设置未成年用户消费限额,限定未成年用户游戏时间,并采取技术措施屏蔽不适宜未成年用户的场景和功能等。 3.教师能因为不守纪律、不完成作业等原因把学生撵出教室吗? 情境再现 早上七点半早读的时候,四年级的刘老师正在班里检查孩子们的作业完成情况,突然看到洋洋正在偷偷玩从家里带来的一个小玩具。刘老师让洋洋把作业交过来检查,洋洋站在那里不动,说是忘家里了,其实洋洋是没有写。刘老师让洋洋站到教室外面去,把作业写完了再进来。刘老师的这种做法合适吗? 律师指南 本案例中的现象在中小学校中时有发生,很多家长对这种现象也不会追究,但这类事件中教师的做法侵犯了学生的权益,教师将学生赶出教室是剥夺学生受教育权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学生有参加教育、教学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的权利。课堂教学是教育教学的主要活动,教师将学生赶出教室侵犯了学生的受教育权,是违反《教育法》的行为。刘老师让学生在教室外站着,也是对学生的一种变相体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五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教师管理教育孩子不能采取与法律法规相违背的做法,教师应该自觉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增强法律意识,教育应该是教书育人,这种做法是达不到教育目的的。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第四十二条?受教育者享有下列权利:(一)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第八条?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 (四)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二十一条?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4.老师体罚打伤孩子,谁来赔偿? 情境再现 山东某中学14岁的学生黄某因课堂作业没有完成,安老师对黄某进行了严厉的批评。处在青春叛逆期的黄某觉得被老师当着同学的面批评面子上过不去,于是黄某把书本摔在了地上,表示对老师的不满。安老师一时气极打了黄某两个耳光,致黄某受伤。后来,黄某发现自己听力下降。黄父带黄某到医院检查,医院诊断为左耳鼓膜穿孔,听力为轻度聋,需要入院治疗。黄父将安某及该中学告上法庭,请求依法判令安某及该中学支付医疗费和误工费、护理费等共计29857元。 律师指南 本案例中,教师安某打了学生黄某两个耳光,实施了侵权行为,并且造成了黄某左耳鼓膜穿孔,听力为轻度聋的损害后果。根据《教育法》的规定,教师是不允许体罚学生的,作为人民教师的安某对此应该明知,但他却实施了体罚学生的行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同时安某是因黄某未及时完成课堂作业而打的黄某,这种行为是在履行教学过程中的职务行为,故其责任应当由学校来承担。由于安某对体罚学生的行为有明知的故意,学校在承担了赔偿责任后可以向安某追偿。 家长需注意的是,在起诉前应保管好各项检查、医疗的单据及相关票据,这些是计算赔偿数额的依据。在起诉前或起诉中,家长应该委托有资质的鉴定机构或向法院申请做伤残等级鉴定,评定伤残等级是计算残疾赔偿金的基础。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七条第二款?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5.如何防止孩子遭遇校园欺凌事件? 情境再现 案件发生在某一线城市某学校,2017年的一天,一名姓雷的17岁女生因为“心情不爽,想打人”,便纠集了另外四名女生,在校园内随意选了两名女生后,对她们开始辱骂、殴打并羞辱。对其中的一名女生,她们在一天内打了三次之多,对另一名女生的欺凌行为包括脱光衣服。两名受害者的伤情被鉴定为轻微伤,但她们在精神上都受到了极大的创伤,其中一名受害者因此患上了抑郁症。案件由某市某法院审理,分别以寻衅滋事罪判处雷某有期徒刑1年,其余4名涉案者判处有期徒刑11个月。 律师指南 校园欺凌是学校里发生的恶性事件,以前虽然也有很多孩子深受其害,但是很少有对加害者绳之以法的。之前网上不断曝出的校园欺凌事件加害者一般都是被学校教育一下,家长之间协商解决的,这次雷某等人却没能逃脱法网。这样的判决结果既惩罚了犯罪行为,同时也保护了雷某等人的权益,鉴于雷某等5人均是未成年人,法官在量刑时选择了“从轻”。同时受害人还可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让加害者赔偿受害人的损失。这个判决其重大意义在于以校园欺凌为例,对多年来对无视法律的宽容恶行说了“不”,给潜在的作恶者以警醒,也避免让更多无辜或潜在的受害者成为受害者。 2016年,国务院向各地印发《关于开展校园欺凌专项治理的通知》,教育部等9部门也联合印发了《关于防治中小学生欺凌和暴力的指导意见》,要求对学生欺凌和暴力行为加强教育预防、依法惩戒和综合治理。 依据我国《刑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规定,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不负刑事责任,可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必要时将其送专门学校继续接受教育。可见,对未成年人不良或不当行为的教育,主要依赖于家庭和学校,少年司法领域的制度设计还存在一些问题。北京大学社会学系教授夏学銮建议,引导青少年形成正确的是非观,是家庭教育和学校教育应尽的责任,平时应帮助孩子树立良好的品格;发生校园欺凌后,受欺孩子家长应平衡维权和止损,施暴孩子家长应避免放纵和过度责罚;学校应秉持公正、客观的态度积极应对,及时对双方学生开展心理辅导。为防止此类事件的发生,家长应该主动与青春期的孩子多沟通,及时了解孩子的心理状态,避免自己的孩子成为受害者,更不能成为加害者。对于学校来说,应该加强管理,加强校园欺凌治理的人防、物防和技防的建设。班主任要经常开展学生心理健康咨询和疏导,公布学生救助或者校园欺凌治理的电话号码。对学生厕所、宿舍等容易发生纠纷的地段要做好巡查工作。如发生校园欺凌事件,要及时向安保员汇报,安保员要及时到位并严肃处理实施欺凌的学生;涉嫌违法犯罪的,要及时向当地公安部门报案并配合立案查处。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二十四条 学校对未成年学生在校内或者本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发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应当及时救护,妥善处理,并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五条 对于在学校接受教育的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学生,学校和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互相配合加以管教;无力管教或者管教无效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将其送专门学校继续接受教育。依法设置专门学校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保障专门学校的办学条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专门学校的管理和指导,有关部门应当给予协助和配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四十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十七条?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6.学校泄露隐私,造成学生精神分裂怎么办? 情境再现 某中学初二年级的小强,因在课堂上走神,被鲁老师当堂训斥,小强不服顶撞了鲁老师。鲁老师于是在课堂上说,真是有什么样的爸爸就有什么样的孩子,像你这样的,早晚一天也会被关进去。原来小强的爸爸因为吸毒贩卖毒品被判了十几年的刑,并且小强的父母是未婚生子,在入学填写家庭状况的时候鲁教师了解到了这一情况,鲁老师也经常和同事在办公室谈论这件事。小强特别不愿被别人说起这件事,当别人谈论起爸爸的时候小强内心的情绪都很激烈,他平时都是对同学说自己的爸爸在外地工作。此后,小强开始经常头痛,不愿去学校上学,学习成绩下降,后来症状逐渐加重,出现了明显的精神病症状。精神疾病司法鉴定表明,小强患轻度精神分裂症。小强的家人认为鲁老师的不良言行是该病发生的诱发因素。为此,小强的母亲把鲁老师及学校告上了法庭。法院一审判决,鲁老师所在的学校赔偿学生1.9万余元。 律师指南 隐私权亦称个人生活秘密权或生活秘密权,是指公民不愿公开或让他人知悉个人秘密的权利。我国公民的隐私权是受到法律保护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〇一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应当认定为侵犯别人隐私权。在本案例中,鲁某及学校侵犯了学生的隐私权和名誉权。《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刑事诉讼法》也规定,有关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这强调了对未成年人隐私权的保护。在本案例中,小强的家庭情况显然是不愿让他人知悉的,特别是处在青春期的小强,对此更是讳莫如深,而学校老师却将此秘密公开,这无疑是对学生隐私权的侵犯。除了侵犯学生隐私权外,学校老师还当众侮辱学生,这是侵犯学生人格权的行为,违反了《教师法》《义务教育法》等法律的有关规定。根据我国《民法通则》《教育法》和《教育行政处罚条例》;可对侮辱学生的教师和泄露学生隐私的有关教务人员做如下处理:由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给予教师及有关责任人员以行政处分,对于造成严重后果的教师予以解聘或撤销教师资格;受害学生属于未成年人,故由其母亲作为法定代理人要求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受害学生的名誉,在学校内消除影响,向受害学生赔礼道歉,对于受害学生的医疗费等费用予以赔偿,对于由此给学生造成的精神损害予以赔偿。本案例中造成学生精神分裂,对此相关教师和校方要承担主要责任。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八条第二款?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外,可以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三十九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一百〇一条?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第八条?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四)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7.未成年人购买贵重物品是否有效? 情境再现 14岁的杨某,是某中学初二年级的学生。杨某与同班的一个女生小赫十分要好,有早恋的倾向。一次小赫看着同班另一个女孩的手机十分羡慕,曾对杨某说,如果她也有这样一部手机就好了,杨某就把这件事记在了心里,打算到小赫生日的时候送她这样一部手机。杨某把父母给的零花钱都攒了起来,快到小赫生日了,才攒了1000多元钱,而那部手机需要3200元钱,于是杨某就偷偷从母亲马女士刚取出的3000元现金中拿了2200元钱,去专卖店买了手机。母亲发现钱丢失了以后,一再追问杨某有没有拿钱,杨某最后对母亲坦白说,同学都有一款智能手机,他也想要一部,就拿钱去买了。马女士懵了,儿子怎么瞒着大人买这么贵重的东西呢?钱是小事情,可不能让儿子养成大手大脚、随便花钱的习惯,一定要借此好好教育一下儿子。于是,马女士便带着儿子来到该店,以儿子还未成年为由,要求店家退货。但商场以该手机无质量问题拒绝退货。马女士咨询,孩子在父母不知情的情况下购买贵重商品,父母有权要求退货吗? 律师指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十九条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未成年人购物到底能否退货,关键在于判定购物行为与其年龄、智力是否相适应。本案例中, 马女士的儿子尚未成年,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当时马女士并未陪同儿子购买,儿子也未征得家长的同意。杨某购买价值3200元的智能手机的行为显然与其年龄、智力并不适应。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马女士作为孩子的法定代理人,对孩子购买智能手机的行为未予同意和追认,应属无效。因此,马女士有权要求商场退货,协商不成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这里也要提醒家长,应该行使好监护职责,引导和帮助孩子形成正确的消费观念。家长也要提高维权意识,遇到类似事件要及时向市场监管部门反映,确保自身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同时,也提醒经营者,销售时要注意未成年人购物是否有监护人在场,有效识别购买行为是否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恪守商业道德,以免给自己和他人造成损失。在本案例中,杨某未经家长同意私自拿家长的钱是违法的行为,并且杨某对母亲说了谎,是不诚实的行为,杨某也应该引以为戒。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第十九条?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二十条?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四十七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八条?偷拿家庭成员或者近亲属的财物,获得谅解的,一般可以不认为是犯罪;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酌情从宽。 8.如何预防未成年人遭到性侵害? 情境再现 随着网络媒体的曝光,未成年人遭受性侵的现象得到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之前网络上曝光的某家教老师,被指多次强奸、猥亵女学生,其最终被以强奸罪、强制猥亵罪被公诉至法院。法院对该家教老师施以了严惩,以强奸罪判处其有期徒刑9年,以强制猥亵罪判处其有期徒刑4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2年6个月并剥夺政治权利2年。 律师指南 近些年,全国多地均曝出未成年人遭受性侵的案件,统计数据显示,犯罪嫌疑人中,熟人因为有更多接触孩子的机会及家长更容易放松警惕等因素,作案占比七成。这些案件不仅侵害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更严重影响了未成年人正常的成长和发育。预防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为她们提供一个阳光、健康的成长环境,需要多角度、多层次进行努力。作为孩子家长应加强这方面的安全及责任意识,生活中要好好监护自己的孩子,要经常与孩子进行沟通,及时发现孩子存在的问题,关注孩子的身心发育健康。家长和老师应该加强对孩子的性知识及防范性侵的教育,可以通过开设防范性侵课,系统、科学地普及防范性侵的知识,并且在对孩子进行性教育时,不应该只是单纯地进行性生理教育,更应该同时对其进行性观念的教育。同时,政府有必要建立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人的从业禁止和信息公开制度,从而防止一些有前科的人再进入与未成年人接触的相关职业。像对教育、培训、体育等这些特殊行业应做准入限制,努力为孩子撑起一片“纯净的蓝天”。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 第二条?对于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应当依法从严惩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 第三十七条之一?因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或者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被判处刑罚的,法院可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从事相关职业,期限为三年至五年。 9.考试成绩未达标,该不该退赔双倍辅导费? 情境再现 某教育培训机构为了打噱头,向家长宣传,凡是某月5号10点前报名的,经过一个学期的辅导,孩子的成绩至少考入班级前十名,如果不能达到目标将退赔双倍学费。王某看到后很心动,在5号为孩子报了全科辅导,付了一学期的培训费用共计6000元。家长要求其工作人员在协议书上注明他们的承诺。到学期末,王某看到学校公布的本次成绩,儿子的成绩排在班级第二十名,比之前进步了五个名次,但未达到培训机构之前承诺的孩子成绩进入班级前十名的目标,要求该机构退赔双倍学费。该机构以孩子已有名次进步及显失公平为由,未向王某支付赔偿金。王某曾向消费者协会投诉,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王某便将该培训机构告到了法院。法院判决该培训机构赔付王某双倍学费。 律师指南 本案例的关键是附条件的合同,并且该合同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体现,没有违反法律规定,该合同有效。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的协议。其核心是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且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其订立的合同便真实有效,自成立时起生效。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本案例中培训机构和王某订立了协议书,并重点注明了该培训机构的承诺。孩子成绩未进入班级前十名是获退赔双倍学费条款的生效条件。王某儿子的成绩未进入班级前十名,表明该条件成立,该培训机构就应当按合同退赔王某双倍的学费。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四十五条?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一) 胎儿患严重遗传性疾病的; (二) 胎儿有严重缺陷的; (三) 因患严重疾病,继续妊娠可能危及孕妇生命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孕妇健康的。 原卫生部《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 第十七条?孕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师应当建议其进行产前诊断: …… (二)胎儿发育异常或者胎儿有可疑畸形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五十七条?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4.如何办理婴儿的出生登记? 情境再现 王芳和李伟是一对“90后”的小夫妻,结婚一年后,王芳产下一子,取名李想。半个月后的一天,王芳的姐姐王苹来看小外甥,她抱着可爱的小外甥问:“李伟,你给孩子登记户口了吗?”“还没有呢?这事怎么办理呀?”李伟问。应该如何为新生的孩子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呢? 律师指南 根据我国《户口登记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弃婴,由收养人或者育婴机关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各个不同的地方对此有具体的操作办法。一般而言,在新生婴儿出生后一个月内,应持婴儿《出生医学证明》、婴儿父母亲的结婚证、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向婴儿父亲或母亲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具体情况可询问当地派出所。当事人的子女,在出生一个月以后再申报户口的,需要同时出具亲子鉴定证明,当事人可以事先咨询户口申报地的派出所工作人员,以对方的答复为准。 非婚生育的新生婴儿,需随父亲常住户口所在地落户的,必须提供法院判定或公证机关公证确认的父子关系证明材料。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七条?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弃婴,由收养人或者育婴机关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5.产前亲子鉴定一方拒绝怎么办? 情境再现 清风和柳絮是在社交网站认识的,认识两个月后两人确定了恋爱关系,并同居。半年后柳絮怀孕,柳絮提出要与清风办理结婚登记,清风不情愿地与柳絮奉子成婚。婚后清风发现在他们相处期间,柳絮和之前的男友还有交往,两人开始出现矛盾,清风甚至怀疑柳絮怀的孩子不是自己的。他在心里盘算,让柳絮去做一个亲子鉴定,如果是自己的孩子,他就原谅柳絮,两个人好好地生活下去;如果不是自己的孩子,就准备起诉离婚。于是清风找各种借口想让柳絮去做亲子鉴定。谁知,柳絮无论如何都不配合,柳絮既气愤清风怀疑自己,又担心做鉴定对孩子不好。无奈,清风想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 律师指南 目前,法律对产前亲子鉴定还没有明确的规定。唯一的相关规定,是最高人民法院于1987年发布的一个司法解释,一方当事人要求做亲子鉴定的,或者子女已超过三周岁的,应视具体情况从严掌握。本案例中,如果当事人拒绝做产前亲子鉴定,另一方不能进行强制鉴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二条的规定,夫妻一方请求人民法院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经提供了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却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理论上,如果另一方提交必要的证据,比如根据预产期向前推算,受孕期间并未与女方共同居住,男方主张做亲子鉴定而女方拒绝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确认男方与女方所怀的孩子是否有亲子关系,但如何证明男方所说的情况属实是困难的,所以,在司法实践中很难实现。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我国《婚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或分娩后一年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女方因通奸怀孕男方能否提出离婚的批复》中明确,男女一方婚前与他人发生性行为,一般不能作为对方提出离婚的理由。也就是说,在本案例中,如果女方不配合,就无法进行亲子鉴定,男方也不能提出离婚诉讼。 法律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二条?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能否采用人类白细胞抗原作亲子鉴定问题的批复》 对于双方当事人同意作亲子鉴定的,一般应予准许;一方当事人要求作亲子鉴定的,或者子女已超过三周岁的,应视具体情,从严掌握。 6.婴儿遭遇不合格奶粉怎么办? 情境再现 我国奶粉行业发展迅速,但是,相对于整个奶粉市场而言,我国的奶粉行业发展仍然是落后于世界奶粉强国的。品牌缺乏,市场长期为国外品牌占据,行业竞争混乱,产品质量不过关,大大降低了国产奶粉的信誉。“三鹿事件”、上海市特大假奶粉案等,一系列假奶粉、毒奶粉案的曝出,及网上曝出的国外代购的奶粉也不容乐观的现实,让年轻的父母们如惊弓之鸟。如果家长们不慎选择了这样的奶粉,那宝宝的健康就会受到严重的威胁。可怕的是,假奶粉并不会一吃就出现问题,有的半年,一年或者更久才会出现问题,但一旦出现问题就是不可挽回的。年轻的父母们都在努力地睁大眼睛,选择好的奶粉。但如果真的遭遇毒奶粉、假奶粉怎么办? 律师指南 首先,消费者应该从正规渠道或实体母婴店购买奶粉,货架摆放的、有电子监管的会更有保障一些。一般而言,消费纠纷发生后,消费者可以通过以下各种方式来维护自己的权益:(1)与经营者协商解决,这种方式成本最低、效率高、社会效果好;(2)向消费者协会投诉;(3)向市场监管部门或者质量监督等行政部门申诉,要求进行处理;(4)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各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这是法律规定的解决产品质量民事争议的最后途径。产品质量纠纷属于民事纠纷,可以提起民事诉讼,造成严重后果的生产者和销售者还要承担相应的行政处罚或刑事责任。为了更好的维护自己的权益,消费者要保存好相关的证据:(1)奶粉的包装袋;(2)购买奶粉的小票;(3)若出售者仍在出售同一序列号、批号的奶粉,可以用拍照等方式固定证据加以印证;(4)住院期间的费用的票据及明细、门诊病历、住院病历;(5)家属陪护的误工时间及家属的收入证明等。可以要求赔偿的项目:(1)医疗费,后续治疗费;(2)误工费;(3)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等;(4)如致残的,还有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十一条?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第四十三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属于产品的生产者的责任,产品的销售者赔偿的,产品的销售者有权向产品的生产者追偿。 第四十四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人身伤害的,侵害人应当赔偿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造成残疾的,还应当支付残疾者生活自助费、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以及由其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造成受害人死亡的,应当支付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以及由死者生前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致人死亡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7.婴幼儿受到保姆虐待怎么办? 情境再现 金女士和关先生有一个不到两岁的小女儿,由于两个人都工作,关先生就请了一位保姆照顾孩子。保姆照顾了孩子两个多月,金女士发现近期孩子的眼睛没有原来那么有光彩了,有些呆滞,而且现在孩子整个晚上都非常听话,不怎么闹腾。金女士觉得有点不对劲,就偷偷买了个监视器放在家中,视频显示保姆用东西把孩子堵在房间的一个角落里,里面放几个玩具,她自己就看电视,孩子试图出来的时候,她就扯开嗓子骂,并敲她的头让她安静待着。金女士看了后很震惊,当时就报了警,她觉得孩子应该是受到惊吓了,眼神一直恢复不过来,金女士还带着孩子去看了心理医生。 律师指南 由于社会竞争加剧,人们压力倍增,日益繁忙。很多双职工家庭没有时间和精力照顾小孩,在这种环境下,请保姆来帮助照顾小孩似乎是不错的选择。然而,网上频繁报道的虐童事件让人愤怒且担忧。在选择保姆时,一定要擦亮眼睛,到正规的家政服务公司聘请,最好要求家政公司提供家政服务人员的合同及相关基本信息。毕竟将一个不能表达自己意思的婴幼儿交付给没有血缘关系的陌生人是存在风险的。有条件的家庭可以安装摄像头,注意监控孩子的情况。下班回来后,要跟孩子多接触,及时了解孩子的情绪及身体状况,也要跟保姆多沟通,善于察言观色。如果发现有虐待情形的,可与保姆及家政公司协商解决,辞退保姆并要求赔偿。保姆虐待被看护幼儿,情况恶劣的,应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虐待被监护、被看守人罪,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即使保姆的行为不构成犯罪,随意打人的行为也是应给予行政拘留和罚款的治安违法,应承担行政责任。让保姆承担行政或刑事责任的同时,并不免除其应依法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包括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陪护费等。家政公司向客户派遣保姆,保姆侵犯客户家孩子的行为,可类比于派遣公司向用工单位派遣劳动者在劳动中造成他人损害的责任。依侵权责任法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需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条?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等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虐待被监护、看护的人,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四十三条?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8.给孩子上户口不随父姓也不随母姓,派出所给上户口吗? 情境再现 徐某和妻子郑某都是动漫爱好者,女儿出生后,小夫妻二人决定给爱女取名为“希羽岚梦”,并以“希羽岚梦”为名办理了新生儿出生证明和计划生育服务手册新生儿落户备查登记。但当徐某去当地派出所为女儿申请办理户口登记时,民警却告诉他拟被登记人员的姓氏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即姓“徐”或“郑”,否则不符合办理出生登记条件。徐某坚持以“希羽岚梦”为姓名为女儿申请户口登记,当地派出所拒绝为其办理户口登记。 徐某认为为女儿取名为“希羽岚梦”是他们夫妻二人的自愿行为,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当地派出所应该给上户口。于是他以女儿代理人的身份提起了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判令确认当地某派出所拒绝以“希羽岚梦”为姓名办理户口登记的行为违法。 律师指南 我国《婚姻法》中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但并不是强制性规定,而是为了保护父母双方在婚姻家庭中对自己子女命名的平等权,并没有强制规定子女必须与父母一方的姓氏保持一致。在我国现实生活中有子女随父姓的习惯,姓名一般都是自然人出生时由其父母确定,但这不是对自我命名权的否定,实际上是父母亲权的表现,是父母实施亲权的代理行为。自然人成年后,也可以通过姓名变更手续,变更自己的姓名。自我命名权的另一个表现是自然人有选择自己别名的权利,自然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志和愿望,来确定登记姓名以外的笔名、艺名以及其他相应的名字,任何人都不得加以干涉。但在司法实践中,有的法院做出了让执法部门依法为当事人办理户籍登记的判决,有的法院裁定驳回原告关于姓名的诉讼请求。事实上,从社会管理和发展的角度,子女承袭父母姓氏有利于提高社会管理效率,便于管理机关和其他社会成员对姓氏使用人的主要社会关系进行初步判断。倘若允许随意选取姓氏甚至恣意创造姓氏,则会增加社会管理成本,增加社会管理的风险性和不确定性。所以,从亲情伦理和社会管理的角度看,还是让子女随父姓或母性为好。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二十二条 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二条的解释》 公民依法享有姓名权。公民行使姓名权,还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公民原则上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选取姓氏:(一)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二)因由法定扶养人以外的人扶养而选取扶养人姓氏;(三)有不违反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少数民族公民的姓氏可以从本民族的文化传统和风俗习惯。      Part 2 学前教育期 1.幼儿园不合理收费,应找哪个部门投诉? 情境再现 林先生为女儿在北京某国际幼儿园有限公司交纳了一年的费用,各种费用共计7324美元,但因孩子无法适应,只上了半天学后就再没有去过该幼儿园,却被幼儿园扣留了37018元人民币的巨额费用日前,林先生将该幼儿园诉上法院,要求返还剩余费用。北京某国际幼儿园有限公司办理了部分退款手续,但仍有3460美元未予退还,林先生多次要求被告在扣除已发生的合理费用后将剩余款项退还,但均遭拒绝。目前此案仍在进一步审理中。 律师指南 幼儿园乱收费的问题算是老生常谈,尽管针对该现象国家发改委、教育部、财政部已经联合印发《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明确禁止幼儿园向家长收取与入园挂钩的其他费用,但这仍然不能阻挡各种巧立名目的幼儿园收费的“出炉”,如赞助费、教育成本补偿费、特色班兴趣班培养费等。本案中,林先生的女儿只上了半天学,就被扣除如此高昂的费用,明显不合理,林先生应该拿起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如果遇到幼儿园不合理收费,家长可以向当地教育主管部门或物价局进行反映,并查询一下收费标准是否有文件支持。也可向各级治理教育乱收费部门联席会议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教育行政部门)举报,教育部及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教育乱收费举报电话和举报邮箱可登录教育部门户网站进行查询。 法条链接 《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八条?公办幼儿园住宿费标准按照实际成本确定,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第九条?民办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标准,由幼儿园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根据保育教育和住宿成本合理确定,报当地价格主管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后执行。 第十二条?幼儿园除收取保教费、住宿费及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服务性收费、代收费外,不得再向幼儿家长收取其他费用。幼儿园不得在保教费外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兴趣班、课后培训班和亲子班等特色教育为名向幼儿家长另行收取费用,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幼儿家长收取与入园挂钩的赞助费、捐资助学费、建校费、教育成本补偿费等费用。 2.孩子在幼儿园遭受虐待怎么办? 情境再现 2017年11月,某市某亲子园两段监控视频在网络上掀起了轩然大波,视频中疑似工作人员的女性对儿童进行推搡、打骂,并将不明物体强行喂给多名儿童。最终,该亲子园被停业整顿,其中三人被依法刑事拘留。此案尚未平息,北京某幼儿园老师涉嫌针扎幼童、喂服孩子白色药片的行为再次引发关注。不得不说,这些个别行为令人发指。那发生了这样的事情之后,作为家长,我们应该怎么办?相关部门又该如何监督才能有效地阻止这类事件发生呢? 律师指南 近年来,虐童案频繁发生,这一现象折射出学前教育的两个短板:一是幼儿教师素质参差不齐,二是违法的成本偏低。作为家长,我们在选择幼儿园的时候应该慎重,不要一味地注重幼儿园的硬件设施和环境,还要重点考察教师和幼儿园的师德、爱心和责任心。幼儿园的负责人在选择幼儿教师的时候,必须严格审查。《幼儿园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分别规定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对本行政辖区内的幼儿园依法进行管理时应履行的相应职责,即对幼儿园的设立许可、备案、监督、评估和指导幼儿园的保育、教育工作,组织培训幼儿园的师资,审定、考核幼儿园教师的资格,对幼儿园或个人的相应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等法定职责。在民事方面,我国《侵权责任法》规定了教育机构应该承担责任,并且特别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规定了更为严格的过错推定原则,即除非教育机构能证明其尽到教育、管理职责,才可以免责,否则,就推定教育机构有过错,要承担责任。除了民事赔偿,情节严重的还将受到刑法的制裁。 我们虽然不能因个别事件就否定大部分好的幼儿园和优秀的老师,但我们还应该清醒地认识到,没有健全的法制教育和制裁,将无法阻止下一个虐童事件的发生。万一遇到此类事件,家长首先应该先拍照留下证据,找老师沟通,和老师沟通的方法和技巧一定要得当,可以录音固定证据;家长不要贸然找老师问,可以先私下问问其他孩子的家长,了解是否也有类似的情况,如果有足够的证据,可以先向园方反映,情况严重的应该反映给教育主管部门或者报警,要求警方或相关部门协助固定幼儿园的监控视频等证据。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自己应多收集证据,并保存好病历本、缴费票据等就医凭证。 法条链接 《幼儿园管理条例》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由教育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罚款的行政处罚,或者由教育行政部门建议有关部门对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