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管理人看的81堂法律课
作者简介
赵立永 北京律师协会会员,现为北京市泽元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曾担任多家企业及组织的法律顾问,代理和参与了数百件民商、经济和知识产权诉讼案件,具有丰富的法律知识和实践经验。参编过《经济法理论与实务》《法律基础案例分析》《中华名案》等书籍。
内容简介
1.“殃及池鱼”的烦恼 出资者将资金投入社会,以获得经济利益,但做“生意”有赔有赚, 他们虽然已经有“血本无归”的准备,但却害怕“城门失火,殃及池鱼” ,造成自己“倾家荡产”。这几乎是每一个投资者的烦恼。实际上,这一 烦恼可以通过成立有限制企业加以避免。 上个世纪八九十年代,改革开放在经过了一段时间艰难探索后,真正 独立于家庭和个人之外的企业才得以出现。企业不再依附于家庭和个人, 以自己的名义活动于经济舞台。企业成为“人”,与“人”拥有了同等的 地位。 企业虽然由出资者成立,却独立于出资者之外,成为一个独立的主体 。但是出资者与企业的关系根据企业的类型却有着较大的不同,而重要的 不同就是出资者除了出资外,是否对企业的经营亏损承担责任,出资者是 否有“殃及池鱼”的烦恼。基于这一重要不同,可以将我国经济活动中的 企业分为有限制企业和无限制企业。 有限制企业的出资者仅仅以其出资对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无限制企 业出资者还要以本身拥有的其他所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责任。简而言之 ,有限制企业出资者承担有限责任,无限制企业出资者承担无限责任。有 限与无限是针对出资而言,以出资为限就是有限,不以出资为限就是无限 。 张某和李某合伙做生意,拟成立一家企业。经过咨询他们发现,如果 成立有限制企业,那么即使企业发生亏损,企业的资产不能偿还所有债务 ,张某和李某也不承担责任;如果成立无限制企业,那么企业发生亏损, 企业的资产不能偿还所有债务,张某和李某除了损失出资以外,还要用其 他个人财产偿还企业债务。 张某和李某各出资10万元,选择成立了有限制企业。企业开始生意很 好,张某和李某分得了许多红利。但第二年,企业发生亏损,产生了15万 元的债务。这时,张某和李某向法院申请企业破产,以企业现存的6万元资 产,按比例偿还了债务。虽然债务未能全部偿还,但企业已经合法终止, 张某和李某只损失了20万元投资,加上第一年分得红利,还是小有盈余。 在上例中,如果张某和李某选择成立无限制企业,那么就要用个人财 产对9万元的企业债务承担责任,可能就被“殃及池鱼”,从而“倾家荡产 ”。 有限制企业主要是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是 指由符合法律规定的股东人数出资组建,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 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股份有限公 司,是指由数量较多的股东所组成,其全部资本以股票为表现形式分为等 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 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无限制企业主要是合伙企业和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是指由各合 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 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个人独资企业,是指由一个 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 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但是,同样是企业、出资者同样要出资,为什么承担责任的形式却并 不相同呢?那是因为不同组成形式的企业有着不同的设立条件,也从根本 上决定了出资者的责任承担方式。 例如,《公司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 列条件: (一)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二)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三)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四)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五)有公司住所。 而《合伙企业法》第十四条规定,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具备的条件为 : (一)有两个以上合伙人。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 能力; (二)有书面合伙协议; (三)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 (四)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对比得出,有限责任公司和合伙企业在设立条件上具有很大的差别, 有限责任公司对出资数额和企业的组织机构均有强制性要求。有限责任公 司的最低出资额为3万元,特殊形式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最低出资额为10万 元,并且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有相应的组织机构。但是,合伙企业的设立却 没有强制性要求,没有出资数额的限制,更没有组织机构的限制。 企业承担责任的基础就是出资所构成的资产,同时企业资产也需由一 定的人或组织加以掌控。没有一定数量的资产,企业就无从承担责任;没 有适当的组织或人来掌控资产,企业的资产将面临较大的流失风险,企业 责任也就无从保证。所以,合伙企业和个人独资企业,由于缺少严格的资 产和组织机构,不能有效地维持企业的资产,出资者就要对企业债务承担 无限责任,以保障社会经济交往的安全。 也可以这样考虑,合伙企业和个人独资企业就是“儿童”,与人打架 造成他人损失,由于缺少经济基础和不能有效监管自身行为,所以其父母 就要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就是“成年人”,具有经济 基础,同时可以有效管理自己,所以能够对自己的行为单独承担责任。在 我国法律中,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等能以自己的财产独立承担责 任的企业,又被称为“企业法人”;而合伙企业和个人独资企业不是“企 业法人”。 P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