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安石传(全新精校版)/世纪经典传记系列

王安石传(全新精校版)/世纪经典传记系列
作者: 梁启超
出版社: 中国言实
原售价: 36.00
折扣价: 19.08
折扣购买: 王安石传(全新精校版)/世纪经典传记系列
ISBN: 9787517106579

作者简介

梁启超(1873年2月23日-1929年1月19日)是中国近代维新派代表人物,近代中国的思想启蒙者,伟大的社会活动家,被时人称为舆论界的骄子。他还是一位重量级的学者,民初清华大学国学院四大教授之一。他的文章议论纵横、气势磅礴。纵笔所至不拘束,而笔端又常带感情,极富鼓动性,代表作《少年中国说》影响激励了几代中国人。梁启超被公认为是中国历史上一位百科全书式的人物,而且是一位退出政治舞台后仍能在学术研究上取得巨大成就的少有人物。

内容简介

荆公之时代(下) 荆公所处之时势,虽极艰巨,然以其不世出之才 ,遭遇大有 为之主,其于拨乱世反诸正也,宜若反手然。顾其成 就不能如其 所期者,何也?则朋党累之也。宋之党祸,盛于荆公 以后,而实 远滥觞于荆公以前,是不可不追论之。政党之为物, 产于政治进 化之后,国之有政党,非其可吊者,而其可庆者也。 虽然,有界 说焉。一日,政党惟能生存于立宪政体之下,而与专 制政体不相 容。二日,为政党者,既宜具结党之实,而尤不宜讳 结党之名。 三日,其所辩争者,当专在政治问题,而宫廷问题及 个人私德问 题学术异同问题等,皆不容杂入其间(此不过略举其 概,未能备 列,因非作政党论故也)。若宋之所谓党,举未足以 语于是也,吾 故不能许以“政党”,仍其旧名日“朋党”而已。中 国前此之党 祸,若汉之党锢,唐之牛李;后此之党祸,若明之东 林复社,皆 可谓之以小人陷君子。惟宋不然,其性质复杂而极不 分明,无智 愚贤不肖而悉自投于蜩螗沸羹(tiao tang fei geng 形容动荡不安的境 地)之中。一言以蔽之,日:士大夫以意气相竞而已 。推原宋代 朋党所以特盛之故,一由于右文(崇尚文治)而贱武, 二由中央集 权太过其度。宋祖之政策,既务摧抑其臣,使不得以 武功自见, 怀才抱能之士,势不得尽趋于从政之一途。而兵权财 权,悉集中 央,牧民之司,方面之寄(地方军政长官),以为左迁 贬谪。或耆 臣优养之地,非如汉之郡国守相,得行其志以有所树 立,且严其 考成黜陟,使人知所濯磨也。是故秀异之士,欲立功 名者,群走 集于京师。而彼其京师,又非如今世立宪国之有国会 ,容多士以 驰骋之余地也,所得与于国政者,二三宰执而已。其 次则少数之 馆职台谏,为宰执升进之阶者也,夫以一国之大,人 才之众,而 惟此极少极狭之位置,可以为树立功名之凭藉,则其 相率而争 之,亦固其所。故有宋一代之历史,谓之争夺政权之 历史可也。 不肖者固争焉以营其私,即贤者亦争焉以行其志,争 之既急,意 气自出乎其间,彼此相诋,而以朋党之名加入,于是 党祸遂与宋 相终始矣。 宋朋党之祸,虽极于元祜、绍圣以后,而实滥觞 于仁英二 朝。其开之者,则仁宗时范吕之争,其张之者,则英 宗时之濮议 也。初范仲淹以忤吕夷简放逐,士大夫持二人曲直, 交指为朋 党。及夷简去,仲淹相,石介作诗曰:“众贤之进, 如茅斯拔; 大奸之去,如距斯脱。”而孙沔读介诗日:“祸自此 始矣。仲淹相 数月,史称其裁削幸滥,考核官吏,日夜谋虑,兴致 太平。然更 张无渐,规模阔大,论者以为不可行。及按察使出, 多所举劾, 人心不悦。”自壬子(做高官的父兄可以保任子弟为 官的现象)之恩 薄,磨勘之法密,侥幸者不便,于是谤毁稍行,而朋 党之论浸闻 于上。(以上皆录《宋史》范传语。)反对党乘之,尽 力攻击,而 仲淹与杜衍、韩琦、富弼同时罢。王拱辰昌言日:“ 吾一网打尽 矣。”其气焰与石介之诗,若出一吻。后世论史者, 莫不右仲淹 而抑夷简。夫仲淹之规模宏远,以天下为己任,诚非 夷简辈所能 望。然夷简亦不过一庸材贪恋大位者耳,若指为奸邪 ,则宋百年 来之宰相,若夷简者比比皆是,宁得尽日奸邪乎。况 当时党夷简 以攻仲淹之人,亦多有后世所目为君子者,则又何也 ?要之宋之 朋党,无所谓君子小人,纯是士大夫各争意气以相倾 轧。自庆历 时而已然矣,此风既开,至英宗治平间而有濮议之一 大公案。 濮议者何?仁宗崩,无子,以兄濮安懿王之子为 后,是为英 宗。英宗治平二年,议追尊濮王典礼,廷臣分党相哄 ,汹汹若待 大敌,朋党之祸,于兹极烈。台谏至相率请斩韩琦、 欧阳以谢先 帝,驯至因公事以诋及私德,遂有诬欧阳修以帷薄隐 匿之事。而 当时以濮议被攻者,如韩欧之徒,固后世所称君子人 者也。其以 濮议攻人者,如吕诲、范纯仁之徒,又后世所称君子 人者也。宋 世朋党之真相,于兹毕见。此事虽若与荆公新法之哄 争无与,然 其现象极相类。且前此首攻濮议之人,即为此首攻新 法之人,吾 故不避枝蔓之诮,取欧阳公《濮议》原文全录之,以 见当时所谓 士大夫者,其风气若是。而知后此荆公之地位,一如 韩欧,而新 法之公案,亦一濮议而已。P19-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