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出版社: 中国财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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折扣购买: 养老机构管理基础
ISBN: 9787504768056
刘香艳,近年来主要参与老年服务与管理专业的教学及研究工作,主持该专业市级科研课题1项,职业教育教学改革课题2项,以第一作者发表专业相关论文5篇。一直在老年服务与管理专业的教学一线,主要讲授《管理学基础》《实用养老机构经营与管理》等相关课程,在本教材编写方面积累了一定经验。 王燕,从事临床护理工作23年,曾担任护士长、护理部主任一职;从事护理教学12年,主持项目获山东省教学成果奖、山东省教师教学能力大赛奖等10余项省市级奖项。 张俊杰,1998年10月至今先后担任原山东省潍坊卫生学校办公室副主任、招生科长,潍坊护理职业学院招生处副处长、健康管理系副主任,长期从事管理工作。先后撰写省市级论文7篇,主持潍坊市社会科学规划重点研究课题——《一带一路战略下潍坊高职教育国际合作策略研究》,参与潍坊市科技局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供给侧改革视阈下新时代护理职业学院“三色”文化融合育人创新实践研究》。
"[案例]甲某与某养老院签订养老服务合同并入住, 其间在公共区域与同在该养老院入住的乙某发生口角,争执中甲某被乙某推倒在地受伤。 [分析 1] 甲某以乙某、 该养老院为被告提起侵权之诉, 认为养老院中的入住老人乙某造成原告甲某的人身损害, 养老院违反了安全保障义务, 没有有效制止乙某打人行为,乙某和养老院应共同承担侵权责任, 对甲某的人身损害进行赔偿。养老院认为, 甲某身体受到伤害系因第三人侵权行为所致, 并非因养老院工作人员的行为直接造成, 养老院对甲某受伤这一后果不存在过错。 法院判决: 乙某应向甲某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养老院在乙某不能履行部分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分析 2] 甲某以该养老院为被告提起违约之诉, 认为养老院中的入住老人乙某造成原告甲某的人身损害, 养老院违反了养老服务合同中 “尽力合理地保障乙方的人格尊严和人身、 财产安全” 这一义务, 没有有效制止乙某打人行为, 应承担违约责任, 对甲某的人身损害进行赔偿。养老院认为, 甲某身体受到伤害系因第三人侵权行为所致, 并非由养老院的违约行为导致, 当事人承担的违约责任应当与因违约行为所造成的损失相适应, 因此养老院仅承担部分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 养老院构成违约, 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本书配置了非常丰富的电子资源,读者在翻阅纸质图书的同时可以充分享受线上阅读的乐趣。 本书适合智慧健康养老服务与管理、 老年保健与管理、 健康管理等专业的学生使用, 也适合养老行业从业人员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