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纠纷101问
作者简介
北京嘉善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法学博士。曾任北京市东城区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法官、东城区法院商事审判庭庭长助理、研究室主任、北京市高级法院法官,在法院系统工作12年。曾担任360公司法务部高级经理,网易公司法务部助理法务总监,某新三板公司副总裁、首席法务官,专注于民商事争议解决领域,擅长处理股权纠纷、商事合同、金融纠纷,具有丰富的民商事诉讼经验,带领团队服务了多家500强企业客户,为阿里集团、滴滴、平安集团、小米、好未来集团等多家科技公司、金融机构及大型企业提供了优质高效的的法律服务。著有或参编《商事纠纷调解要点与技巧》、《公司合伙纠纷案例》、《知识产权纠纷案例》、《劳动合同法操作实务与案例释解》、《经济犯罪疑难案例精析》、《知识产权犯罪疑难案例精析》等著作。曾在中央电视台《经济与法》、《法制晚报》“法律大讲堂”担任嘉宾,并多次受邀在《今日说法》、《北京青年报》、《新京报》等媒体平台进行律师说法。
内容简介
股东请求公司盈余分配的条件是什么 股东作为公司的投资者,获得公司经营利润是其投资的主要目的。理论上,投资者将其财产投入到公司后,即可以股东身份享有对公司的利润分配的权利。但在实践中,股东获得公司的利润分配还需要一定的前提条件。 首先要满足“公司有利润可分”这一基本前提。《公司法》第 166条第 4 款规定:“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有限责任公司依照本法第 34 条的规定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第 5 款规定:“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由上述规定可知,公司在财务上具有真实的可供分配利润,且依法提取公积金,是公司分配利润的基本前提。如果公司财务上不具备分红条件却进行了分红,实际上是对公司财产的侵占,是对公司出资的抽逃,公司就可以要求已接受分红的股东返还分红,公司债权人可以要求分红股东在违法分红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股权纠纷往往是对企业控制权和股东利益的博弈,本书作者总结出多年企业法律服务中遇到的最常见的股权纠纷问题,结合作者丰富的股权纠纷处理的经验,从股东出资、股权分配、股权代持、股权转让、股东权利等各个维度,对最可能遇到的股权问题进行一一解答,从法律规定、司法实践等多方面进行综合全面的分析。 本书适用人群及读者群: 企业管理者、投资者、投行从业者、上市筹备人员、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