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纳税申报与法规指南

增值税纳税申报与法规指南
作者: 编者:王浩|责编:张瑶//白琼
出版社: 中国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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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BN: 97875092189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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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9.8.5适用增值税留抵退税的纳税信用级别确定 纳税人适用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有纳税信用级别 条件要求的,以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增值税 留抵退税提交《退(抵)税申请表》时的纳税信用级别确 定。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第二条第二款 9.8.6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申请全额 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以按月向主管税 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 本公告所称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年12月底相 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 本公告第一条、第二条所称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 生产企业名单,由省级及以上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 息化部门确定。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第二条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按照《财政部 税 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 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号,以下简称“8号公告 ”)第二条规定,适用增值税增量留抵退税政策的,应 当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完成本期增值税纳税申报后 ,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第一条 10扣税凭证 10.1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10.1.1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 理办法 见《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实行海关进口增 值税专用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 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3年第31号) 。 提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等有关事 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3号)规定, 自2020年2月1日起,上述公告中的第二条和第六条废止 。 10.1.2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抵扣税款管理 对海关代征进口环节增值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缴款 书上标明有两个单位名称,即,既有代理进口单位名称 ,又有委托进口单位名称的,只准予其中取得专用缴款 书原件的一个单位抵扣税款。 申报抵扣税款的委托进口单位,必须提供相应的海 关代征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原件、委托代理合同及付款凭 证,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款。 ——国税发〔1996〕32号文件 10.1.3海关缴款书稽核比对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进口货物时应准确填报企业名称 ,确保海关缴款书上的企业名称与税务登记的企业名称 一致。税务机关将进口货物取得的属于增值税抵扣范围 的海关缴款书信息与海关采集的缴款信息进行稽核比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