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纳税实务与节税技巧(第6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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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增值税加计抵减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七 条规定: “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 、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 10%,抵减应纳税额(以下称加计抵减政策)。 (一)本公告所称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 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以 下称四项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 50%的纳税人。四项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 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 行。 2019年3月31日前设立的纳税人,自2018年4月至 2019年3月期间的销售额(经营期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 际经营期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2019年4月 1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2019年4月1日后设立的纳税人,自设立之日起3个 月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登记为一般纳税人 之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纳税人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后,当年内不再调整 ,以后年度是否适用,根据上年度销售额计算确定。 (二)纳税人应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的10%计 提当期加计抵减额。按照现行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 扣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已计提加计抵减 额的进项税额,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的,应在进项税 额转出当期,相应调减加计抵减额。计算公式如下: 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10% 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上期末加计抵减额余额+当 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调减加计抵减额 (三)纳税人应按照现行规定计算一般计税方法下 的应纳税额(以下称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后,区分以下 情形加计抵减: 1.抵减前的应纳税额等于零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 减额全部结转下期抵减; 2.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大于零,且大于当期可抵减加 计抵减额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全额从抵减前的应 纳税额中抵减; 3.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大于零,且小于或等于当期可 抵减加计抵减额的,以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抵减应纳 税额至零。未抵减完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结转下 期继续抵减。 (四)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不 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其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 减额。 纳税人兼营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且无 法划分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照以下公式 计算: 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 全部进项税额×当期出口货物劳务和发生跨境应税行为 的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