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史(精)
作者简介
暂无
内容简介
第二节 宋初的地方行政制度 一、路的设置与路级机构 宋初承五代旧制,以各节度使辖区为“道”,也 用以称地区,如湖南道。至宋太宗时期,地区才统称 “路”。“路”最初只是其字面的本义,如乾德二年 (964年)冬征讨后蜀时,称西征军的主力北路军统帅 为凤州(今陕西凤县东)路都部署;称沿长江西上西征 的偏师东路军统帅为归州(今湖北秭归西北)路副都部 署,其意即是由凤州南下与由归州西上。而“乾德三 年平两川,并为西川路,开宝六年(973年)分峡路” ,这里的“路”则已是地区名。 宋初路的转运使是作为出征军队的后勤供应官, 及至征服一地,即转为运送物资回京,进而成为该地 区的财政长官。当后周原统治区内节度使掌管的财政 权被剥夺以后,也在一个相当大的地区设路,设转运 使以掌握该区划内的财权,而节度使只是州的行政长 官。被征服地区如西川、广南(岭南)、江南等路,原 后周地区如京西、河北、京东、陕西等路,初期同一 区域或称路,或称道,并无确定的名称,直至太宗中 期才统称大区为路(旧节镇辖区仍常称“道”)。而且 区划也不定,史称:“国初罢节镇统支郡,以转运使 领诸路事,其分合未有定制。”在太宗末年以前的分 合情况是:“京西分为两路;河北既分南路,又分东 、西路;陕西分为河北、河南(原作西南)两路,又为 陕府西北路;淮南分为两(原作西)路;江南分为东、 西路;荆湖两路,或通置一使;两浙或为东北路,其 西南路实兼福建;剑南初日西川,后分峡路,西川又 分东、西,寻并之。” 至道三年(997年),才确定划分为京东,京西, 河北,河东,陕西,淮南,江南,荆湖南、北,两浙 ,福建,西川,峡路,广南东、西十五路。其中荆湖 南、北路的实际划分,是在咸平二年(999年)。咸平 四年,又将西川路和峡路,划分为益州路、梓州路、 利州路、夔州路。江南路到天禧二年(1018年,一作 四年)又分为东、西两路。各路的辖区到太宗末年时 已基本稳定,以后只是在原区域的基础上或分或合, 并无实质性的变化。 以上的路,称为转运使路,由于转运使司习称漕 司,因而也称漕司路,是宋代路制的基础。以后还有 提点刑狱司(宪司)路,北宋中叶又设提举常平司(仓 司)路、安抚使司(帅司)路。 路级主要机构为转运司,长官为转运使、副使。 直至淳化二年(991年)五月以前,路只是财政区划的 地区名,转运使主要是“经度一路财赋”,基本上无 其他职责。 开宝九年(976年),宋太祖曾赋予转运司按察辖 区内地方长官的职权,“诏诸道知州、通判及临事务 官吏,宜令诸路转运司廉访其能否,第为三等,岁终 以闻”。此事可能因太祖十月间突然去世而作罢。 太宗太平兴国六年(981年)正月,又“令诸道转 运使察访部内官吏”,但仍未形成制度。淳化二年 (991年)五月,转运使开始增加司法权。同年九月前 ,御史中丞王化基又提出:“望令诸路转运使、副, 兼采访之名,令觉察部内州、府、军、监长吏。”实 是请求赋予转运使正式“监司”的职权。史称:“上 (太宗)嘉纳其言”。这在次年正月涉及转运使职权的 诏书中得到证实,诏称:转运使“外分主计之司,虽 日转输,得兼按察,总览郡国,职任尤重,物情舒惨 ,靡不由之”。诏书还对转运使的其他职权作了叙述 ,“凡转运使厘革庶务,平反狱讼,漕运金谷”。转 运使的职权已超出原先只是“经度一路财赋”,而是 具有掌握一路财政、司法和监察大权的重要地方官。 “路”已初具后代“省”(行省)的雏形,所缺少的只 是行政权。 但是,转运使虽无一路的行政权,而宋太宗实际 上已把转运使视作一路长官,当淳化四年三月,田重 进任京兆(今陕西西安)尹、永兴军(京兆)节度使时, 宋太宗即对陕西转运使郑文宝说:“重进先朝宿将, 宣力于国,卿宜善待之。”这是把转运使视作州、府 长官的上级。如至道元年(995年)八月,荆湖转运使 何士宗上奏称:“望自今执政大臣出领外郡,应合申 转运使公事,只署通判以下姓名。”宋太宗即对宰相 说:“大臣品位虽崇,若出临外藩,即转运使所部, 要系州府,不系品位,此朝廷典宪,不可轻改也,宜 仍旧贯。”即是不论州、府长官品位多高,转运使的 品位比他们低多少,州、府的长官都是转运使的部下 。景德三年(1006年),转运使又兼劝农使。 史称:“然又疑其权太重,复置朝臣于诸路为承 受公事,是机察漕司也。”这是至道二年设置的,担 任其职的除朝官外还有武官三班使臣,日常事务与转 运使、副使联署奏报,“大事即许非时乘驿入奏”。 转运使承受公事(简称承受)不仅是监察转运使,也是 分转运使的权。可能转运使承受公事的设置影响了转 运使职权的正常运行,设立了一年左右,便于至道三 年真宗即位后不久的五月间废罢。由于其设置的时间 很短,有些转运使承受公事所做的事情,在另外的记 载中即归为转运使的事,如至道三年二月,两浙路转 运使承受公事刘文质,奏举辖区内高辅之、戚纶等八 人有治绩,“并降玺书褒谕”。《宋史·戚纶传》即 称戚纶在太宗末任永嘉(今浙江温州)知县时,“转运 使又上其政绩,连诏褒之”。这也可能因为是转运使 与承受公事联署,而由承受公事上奏,两种记载都正 确。 路级机构除转运司(漕司)外,不久又设提点刑狱 司,主管一路的司法,实际是分转运司的职权。长官 为提点刑狱,副长官为同提点刑狱。 淳化二年(991年)五月,“诏应诸路转运使各命 常参官一人,专知纠察州、军刑狱公事”;派董循等 十一人分别担任“诸路转运司提点刑狱”。当时或许 只有十一路,视上述诏文及同年派官的情况,只是在 转运使司内增设提点刑狱官,增加转运使司在司法方 面的职权。淳化三年五月,令“转运使案部,所至州 县,先录问刑禁”。同时,可能在是年即开始设专门 机构“提点刑狱司”,因为到淳化四年十月,已“罢 诸路提点刑狱司”,因其办事不力,复命“归其事于 转运司”…… P136-1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