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企业法律实务(第二版)

中小企业法律实务(第二版)
作者: 吴启才
出版社: 华中科技大学
原售价: 5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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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BN: 9787577204932

作者简介

2000年至2012年,在浙江警官职业学院任教并退休,之后加入浙江泰杭律师事务所至今。现为浙江泰杭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硕士研究生,法学副教授、经济师职称。1991年前,吴启才律师先后在学校任教,之后在特大型国企从事企业管理和法务等工作;同时被聘为,浙江省律师协会民商专业委员会委员、政府法律顾问专业委员会委员。浙江警官职业学院专业建设退休反聘专家,衢州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先后在《现代法学》、《行政法研究》、《律师与法制》、《政治与法律》等杂志上发表论文二十多篇;独著、参著多部著作,如《中小企业法律实务》、《企业上市实务》、《民法》;主持多项法律课题研究,如《民营经济法律制度保障研究》、《中小企业法治现状、期待与对策》。

内容简介

步骤3 审查注册资本及其构成合法性 除一些特定行业外,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行认缴制,没有最低限 额的要求,但由此认为注册资本越少越好,甚至可有可无,又或者因为不 用实缴,认为注册资本夸大其词,越多越好,都是错误的。注册资本既是 公司运营的物质基础,又是股东有限责任的前提和基础,其构成还是公司 内部权利架构、布局的依据,具有多重法律意义,因此,仍需要真实、规 范、合法。 对注册资本的规范合法审查需要着重注意以下问题。 1. 据实申报 目前国家规定有27种特定行业实行注册资本实缴且有最低限额的要 求,除此之外均实行认缴制。认缴制下,认缴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 期限、缴纳情况等由投资人自主约定并自行申报,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 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公司股东 (发起人)对缴纳出资情况的真实性、合 法性负责并承担相应责任。 2. 出资方式要符合法律规定 货币及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 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为出资形式,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 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不得作价出资形式。非货币出资还应评估作价, 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通常情况下,评估作价由投资人协商 确定,该结论在投资人间合法有效,但若因公司债权人等第三方提出异议 发生诉讼的,法院可能会委托具有合法资格的评估机构对该财产评估作价, 并据实判断出资是否到位,股东是否需要补足。因此,为避免隐患,出资 时即委托中介机构评估作价是比较稳妥的做法。 1、本书作为高职院校教材,联系13年使具有很高的市场认可度 2、本教材可作为中小企业培训参考用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