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出版社: 北京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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折扣购买: 完美的合同 ——合同的基本原理及审查与修改(第四版)
ISBN: 9787301327302
吴江水,1986年毕业于上海华东政法学院后就职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自1993年起从事律师工作,曾于2004年进入浙江大学研读工商管理。曾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企业法律顾问委员会副主任、教育委员会委员,担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全国律师执业基础培训指定教材《律师执业基本技能》的副主编,撰写其中的“合同业务基本技能”编。 2005年年底出版《完美的合同——合同的基本原理及审查与修改》,2010年重写后出版《完美的合同——合同的基本原理及审查与修改》增订版,2020年根据《民法典》等法律规范升级修订后出版第三版,累计印刷33次;2010年出版《完美的防范——法律风险管理中的识别、评估及解决方案》第一版,2021年出版第二版,累计印刷17次。 长期从事合同原理及应用、法律风险管理与合规管理理论及实践的深度研究与实务操作,并为企业提供了大量的解决方案和业务培训。强调法务管理与企业管理的融合、安全与效率的平衡,各类管理项目解决方案深受客户好评并给企业带来明显变化。
第一章合同工作基础必读 本章提示 合同,虽然在古今中外有着众多不同的名称与用法,但小到简单的交易、大至国际事务的处理,都需要通过合同或变相的合同来设定权利义务。合同不仅是企业经营发展的必由之路、社会调配资源的无形之手,还是一种思维方式、一种解决问题的手段。 但一直以来,法律院校的教学内容都是合同法,而非合同本身,只有教师在合同法教学中才提及合同,甚至连商学院、管理学院所设的合同课程,也仍以合同法为主。以至于许多人熟知合同的合法性、有效性判断而不知合同事务应当如何操作,甚至没有意识到签订及履行合同的根本目的是通过交易获取资源等利益。 在经济活动中,合同法只相当于比赛规则,而合同则相当于技术动作,因而即使熟读合同法也未必能够写好合同。合同的审查、修改、起草无一不是在遵守比赛规则前提下的技术动作运用,有其自身的理论和技术。虽然简单地模仿可以解决一些形式上的问题,但只有知其然且知其所以然,才能最大化地发挥合同的作用,实现企业的利益,同时有效提高工作质量及效率。 本章将与合同工作相关的基础知识、基本原理等集于一体,力求透彻分析合同工作、合同质量等方面的内在规律,为随后章节的实务操作类内容的讨论打下理论基础,也便于读者顺利进入角色。其中,对于某些概念的解读仅为便于读者理解,并非严谨定义,仅供参考。第一节合同的属性及发展历程 第一节合同的属性及发展历程 合同,虽然在古今中外有着不同的名称、种类和使用方式,但一直是人类社会发展过程中必不可少的资源分配方式。从原始、简单的物物交换到现代周期长、内容复杂的建设工程、国际合作等,其实都是不同意义和层级上的合同行为。因此,人类的发展史也是合同的发展史,而且二者还将继续交相辉映。 合同领域的发展是人类经济、社会发展的写照,也是人类认知能力进化的写照,因而要在宏大的背景中去理解交易的本质和合同的本质。 一、合同的不同属性 合同既有专业性定义也有常识性定义。在中国的法律体系内,《民法典》(2020年)第四百六十四条条第一款规定:“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而按照《现代汉语词典》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词典编辑室编:《现代汉语词典(第7版)》,商务印书馆2016年版,第525页。的解释,合同是指“两方面或几方面在办理某事时,为了确定各自的权利和义务而订立的共同遵守的条文”,协议则是“国家、政党或团体间经过谈判、协商后取得的一致意见”。因此,合同不仅在不同国家的法律规定中会有不同的定义,而且在不同的领域也有不同的定义。 例如,在《美国统一商法典》中,合同“指当事方通过协议而承担的受本法或其他适用法约束的全部法律义务”;协议,则“指当事方事实上达成的合意。此种合意可以根据当事方使用的语言得到证实,也可以根据其他客观情况,包括本法所规定的交易过程、行业惯例或履约过程(第1-205条、第2-208条),得到推定证实。协议是否产生法律后果,在可能的情况下应依本法条款予以确定;否则,应依合同法原则予以确定(第1-103条)”。从其定义过程可以看出,这里的“合同”“协议”与中国法律体系内所用的定义有很大的区别。 在现实生活中,合同有着远比合同法中的定义以及学者们的学理解释丰富得多的用途和运作模式,也因此有着不同的属性。 (一)在法律方面 法律对合同的不同规定奠定了交易的基本秩序,从不同角度为交易提供了法律保护。 1.合法权益的来源之一 在现实法律环境中,只有涉及社会生活方方面面的法定权利义务还远不足以直接实现具体的交易,还需要对交易对象、交易内容、交易方式、问题处理方式等进行个性化选择,唯有交易双方根据自己的需求和偏好在以协商的方式设定具体的权利义务体系后才能交易。而这种合意,便是作为第二大权利义务来源的合同。 2.达成一致的直接证据 在文物级的中国传统合同中,经常可以看到“恐口说无凭,特立此为据”的说明性条款,这虽在法律上并无意义但仍旧说明了合同的证据作用。交易的核心是交换,如果人们能长期精确地记住所达成的一致,且能诚实地履行合同并承认所有发生过的事实,则完全没有必要订立书面合同。但正是因为做不到这一点,所以书面合同几乎是合同的代名词。 (二)在经济方面 合同是在交易过程中产生的法律文件,最主要的使用目的是实现交易,因而其经济特征更为直接和明显。 1.平等主体的资源交换 从经济学角度来说,资源永远处于稀缺状态。而从其他主体手中取得所需资源的方式,无非有对价和无对价两种。非法的无对价取得方式自不必说,通过公权力、赠与等方式无对价取得资源的发生概率很低。 平等协商以双方都能接受的有对价的方式取得资源,是最简单、普遍的资源取得方式。甚至连政府工程也通过政府采购合同的方式来完成,以节约政府的管理成本。因而年度GDP可以视为全社会的年度交易总额或年度合同总额。 2.双方确定的交易秩序 具体的交易不仅受法律环境的约束,也受双方需求的约束。法律规范确定了法定的基本交易秩序;交易各方根据法律的授权在这一秩序之下针对交易细节设立具体的权利义务体系,也就是具体的交易秩序。合同条款围绕交易所涉及的事务展开,包括交易什么、如何交易,以及出现某些问题时如何处理等,使交易从抽象的愿望转化为现实的资源交换,如果没有这一过程,则交易根本无法成立。 (三)在社会方面 合同同时也是人们社会生活的一部分,因而它也在随着社会的变化而不断发生变化。 1.日常生活的必需品 无论是否签订过书面合同,每个人的工作、生活其实都与合同密不可分。人们乘车是运输合同关系、买衣服是买卖合同关系、外出吃饭是服务合同关系,连生活用的电、水、气、热力等也是供用合同关系。合同其实不难理解,它就是我们日常生活中必不可少的一部分。 2.经济发展的晴雨表 合同是交易的载体和桥梁。交易各方利用自己掌握的资源换取自己需要的资源,并通过一系列的生产、服务等运作使资源增值,再以交易的方式通过收取货款或服务费等形式使增值成为现实。这当中的一系列运作,虽是基于企业自身利益,但从客观上促进了社会资源的最大化利用和社会的发展。交易减少则经济不再繁荣,社会进步的步伐也会变得缓慢甚至停滞。因而,交易主体、交易量、交易频率、履行率等同时也在反映社会经济的总体状态和水平。 由于合同在法律以外还有丰富的属性,仅从法律角度去理解合同其实远远不够。拘泥于法律专业视角去审查、修改、起草合同,其结果往往是隔靴搔痒。 二、交易及契约的发展 自从产生了私有制,人们便开始了个体间私有财产的交换。随着生产力的发展、社会的进步,以及人们对事物认知能力的不断飞跃,交易的形态和理念都发生了深远的变化。 (一)交易模式方面 人类交易模式的发展,清晰地展现了人类社会的不断发展。 1.物物交换模式 人类最初也是最原始的交易是简单的物物交换。这种交易也称为以物易物,即以自己的物品或服务换取他人的物品或服务。这在货币出现前是唯一的交易模式,非常适合早期人类生产力低下、可交换的物品或服务有限、效率要求不高的社会形态,所受到的限制是双方都必须找到供需完全匹配的交易对象。但这种交易模式如今并未完全绝迹,无论是正式的易货贸易还是作为交易对价的“礼尚往来”,都是这一模式的体现。 2.货币交易模式 货币的引入是交易的一大飞跃。当社会生产力发展到一定程度,可交换的物品或服务越来越丰富,交易也越来越频繁。随之而来的,是交易客体已远不止生活所需的食物、必需品或工具、服务,而是有了越来越多非刚性需求的以更高生活品质为目标的装饰品、玉器、酒类等物品及服务。这时货币便被引入了交易环节,人们自此不必再像以往那样只有找到彼此供需完全匹配的交易对象才能交易,而是可以方便地将自己手中的物品或服务等资源换成便于储存、携带和交易的货币,在找到合适的交易方后用货币换取所需的资源。从此,除了极个别情况,交易中总有一方在支付货币,而另一方在收取货币。 3.抽象标的模式 随着社会的进一步发展,交易的客体有了质的变化。从传统的有形物品及服务扩展到了大宗生产资料买卖、保险、证券、货权、股权等交易,并在即时结清或非即时结清的现货交易之外出现了期货、期权交易及金融服务交易等。甚至为了提高交易效率,还出现了合同的第三人履行或向第三人履行,也就是卖方不是发货给买方而是发货给第三方、向卖方付款的也不是买方而是第三方。 4.环球全时模式 互联网电子商务时代的到来颠覆了千百年来的交易传统。许多交易不仅不再使用有形的货币或票据,也不再受时间、空间的限制,交易双方完全无须接触即可实现环球24小时的在线交易。电子商务平台也不再是交易的旁观者,而是积极主动地为买卖双方提供推荐、广告、付款保障、服务监督等服务,既促进了交易又为双方提供了更多的服务和保障。 (二)支付模式方面 当人类刚刚开始使用货币时,货币由不同材质、形态的物品充当。但随着经济的发展,货币逐渐变成了由政府发行的、既便于携带又不易损坏的、更容易在不同地域流通或通兑的贵金属货币,并开始有了升值、贬值以及不同货币兑换比率发生变化的情形,也出现了远期交易不可避免的价格调整问题。 1.纸币支付 交易的持续扩大带来了货币的变化。贵金属货币逐渐被政府颁发的纸币替代。这既方便了货币的制造、携带、使用,也方便了政府对国家财政进行调控。起初的纸币一直是等值的、有实际价值的贵金属货币的代用货币,而后过渡到不可兑换回贵金属货币的信用货币。随着近现代信用体制、银行体制的产生和发展,以及交易频率的进一步增加,有形的纸币又进一步被可流通的、代表一定数量货币请求权的有价证券,比如汇票、本票、支票等取代。人们不再需要用现金付款,也就有了对付款方式的选择。 2.信用支付 信用体制的建立,再次为交易领域带来了革命。纸币、有价证券仍旧建立在拥有现实支付能力的基础之上,信用制度体系的进一步发展则使人们完全可以在并不实际拥有足够的支付能力时,以自己的信用作为担保而由银行代其支付并在约定时间内将相关款项归还银行。信用证、信用卡乃至整个信用体系、银行体系的发展,除了对促进交易功不可没,也以全新的金融体系的功能及运作方式对现代国家的发展产生了巨大的推动作用。 3.虚拟货币 当前,具有物理形态的有形货币正在逐步被取代。以电子商务平台、电子银行为基础的商品交易,已经完全可以让企业脱离物理形态上的有形货币,凭借电子手段而不受时间和空间的限制进行查账、转账、结算。代表去银行化、去主权化的比特币结算模式则更是一个全新的事物,虽一时无法成为主流,但其发展值得观察和研究。 (三)合同文本方面 从以物易物、即时结清的口头合同到书面合同是个重要飞跃,当今的电子合同等则是书面合同的飞跃。 1.书面合同 从口头合同到书面合同,合同有了质的区别。随着文字的发明、交易范围和内容的扩大、交易方式的复杂化,书面合同为这些非即时结清的交易提供了保障。尤其是当政府需要控制不动产等特定资源的交易时,越来越多的书面合同应运而生,并产生了政府因社会管理的需要而强制实施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要式合同。 2.要式合同 罗马法时代已经有了要物契约与诺成契约之分,分别属于现代的实践性合同与诺成性合同。随着以工业革命为代表的大生产时代的来临,尤其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的经济与科技创新,各类新合同伴随着新交易不断涌现,建设—经营—转让(BOT)等合同重新进入人们的视野,银行按揭、原始设备制造商(OEM)代工生产等新合同风起云涌,既有综合了不同交易内容的混合合同也有纯属独创的新合同。加之人们越来越重视合同中的个性化需求以提高交易的附加值,要式合同开启了典型合同大发展、非典型合同大爆发的时代。 与此同时,传统合同也发展出更为丰富的应用形式。最为传统、基础的买卖合同不仅在篇幅、形态上不断创新,还发展出主合同与从合同、预约合同与本约合同等方式,反映了人们对交易理解的深入和交易模式的多元化。 3.电子合同 电子商务从最早的提供供需信息到供需双方在平台上直接交易,促使了书面合同的变革,电子合同随之出现。目前,交易方的身份认定、交易电子证据提取以及劳动关系、诉讼管辖、合同生效方式等问题,也都正在改变合同理念和合同的应用方式,且必将形成独立的规则体系。 虽然本书并不讨论契约文明史,但所有的这些变化无不围绕着提高交易效率、提高社会资源使用效率、优化交易过程而展开,也可以说,人类在不断解放生产力、促进经济发展、推动社会进步。律师所要做的,就是跟上时代的步伐,不断升级自己的知识结构,迎接新时代的一个又一个挑战。 三、合同之上的契约精神 契约精神,一般是指人们在签订、履行契约过程中的准则,包括契约自由精神、契约平等精神、契约信守精神、契约救济精神。它不属于合同内容,但有着深刻的含义和深远的影响。 中国的法律体系对契约精神并无直接表述。《民法通则》(已失效)第四条曾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而《民法典》(2020年)沿用《民法总则》(已失效)规定了民事活动的平等、自愿、公平、诚信、守法与公序良俗、绿色原则。虽然这些原则与契约精神基本重叠,但契约精神的渊源、内涵及历史作用却深远得多。契约精神不但来自三个不同的文明,而且积淀了两千多年,以至于对其中任何一个组成部分的理解不足,都难以真正理解现代社会的契约精神、法治精神。 (一)古希腊的理性思考 根据现有的考古结论,公元前18世纪古巴比伦颁布的《汉谟拉比法典》是迄今最古老的完整法典,在长282条的正文中,既有对债权和贸易的规定,又有严厉的违约惩罚。《汉谟拉比法典》直到1901年才被发现,因而对整个人类的契约文明发展并无影响。大约公元前五六世纪由古希腊在极盛时期创造的文明成果则作为西方文明的源头,成为以西方文明为基础的现代文明的思想来源。 古希腊并非一个统一国家,而是一个巨大的文明群落。这个群落由不同的希腊人建立,范围及于希腊半岛、爱琴海、黑海并远达小亚细亚及整个环地中海地区。古希腊文明的基本政治单位是城邦,小的城邦只有一座城市;各城邦间互不隶属,各自为政,但有共同的血缘、语言和信仰。其中的雅典城邦面积约2550平方公里,人口约40万,人们叹为观止的古希腊文明遗产绝大部分出自这一城邦,其产出之丰富、影响之深远可谓举世无双。 有别于其他早期文明,古希腊文明是沿海发展而非沿河发展。各城邦的土地范围、资源都十分有限,因而古希腊人早就开始通过发达的贸易来获取各类资源,谈判达成一致成为必需。民主体制的宽松环境、海上交通便利带来的广泛交流、商业贸易中的平等协商精神、贸易带来的巨额财富,都让他们有充分的自由时间思考、讨论生计以外的问题,因此除了发达的手工业、造船业、商业等应用领域,他们还在艺术、科学、史学、哲学等方面创造出了影响至今的丰硕成果。 在这些文明成果中,古希腊“三哲”最具代表性。公元前5世纪至公元前3世纪,苏格拉底、柏拉图、亚里士多德分别研究了公民对政府的契约义务、正义观和法治观、道德理域,随后斯多葛学派提出了自然法等理论。他们的正义观、理性原则、平等和自由的观念及自然法思想,为契约理念提供了理论及思想基础,也为罗马法的形成、契约的发展及现代的法学及契约奠定了基础。参见杨解君:《契约文化的变迁及其启示(上)——契约理念在公法中的确立》,载《法学评论》2004年第6期。 图1古希腊“三哲”——苏格拉底、柏拉图、亚里士多德(图片来自网络)(二)古罗马的法制精神 古罗马一直就有成文法的传统。早在公元前5世纪中期,古罗马就制定颁布了划时代的《十二铜表法》,其以体系性而成为西方乃至整个现代法律体系的渊源。《十二铜表法》中与契约相关的债权人的权益、债权的执行、所有权与占有、扣押权、孳息等沿用至今,成为现代合同制度体系的基础。 法学的发展使得古希腊文明的成果演变成为古罗马的法律。当古罗马崛起并最终于公元前2世纪征服古希腊成为新的西方世界霸主时,由于文化底蕴上存在的巨大差异,古希腊人成了古罗马人的俘虏,但古罗马文化却成了古希腊文化的俘虏。古罗马人如饥似渴地从古希腊人的文明成果中汲取营养并结合自己的需求加以发扬光大,且随着其征服世界的步伐将文明成果带向世界各地。在这一进程中,法制既是统治不同地区、不同民族的需要,也是维系整个帝国的秩序和效率的重要手段。到了6世纪,东罗马帝国查士丁尼一世时期的《民法大全》,使罗马法的发展达到了顶峰,其中包括大量关于契约的法律。 (三)基督教的宗教信仰 无独有偶,基督教信仰同样是随着罗马帝国文化的辐射而广泛传播的。当基督教形成时,罗马帝国是统治整个环地中海地区的“超级大国”,基督教传教活动基本在罗马帝国领域内进行。罗马帝国最初对基督教实行打压、迫害政策但无法遏制其发展,后来罗马帝国君士坦丁大帝于公元313年以《米兰敕令》确定了基督教的合法地位。到了公元380年,基督教被罗马皇帝狄奥多西确定为国教——“普世大公教”,即天主教,从此得以广泛传播。随着东、西罗马教会的分立,东部的教会独立成为东正教。到了16世纪20年代,马丁·路德发起了宗教改革运动,并据此形成基督新教。 《圣经》中关于契约的信条,是基督徒的重要行为准则。从天主教到基督新教都将《圣经》作为教义,同属广义基督教。而《圣经》又名《新旧约全书》,其中的《旧约》是基于犹太圣经的上帝与人原来所立之约,《新约》则是基于通过基督而由上帝与人重新订立之约,二者均为神圣之约。在对人的关系问题上,《旧约》中作为信条的“十诫”中有“不得贪夺他人财物”的规定,《新约》中则多次提到“爱人如己”“彼此相爱”“凡事都不可亏欠人”等,而且每个人都会被审判。因此,随着基督教在欧洲的广泛传播和深入发展,这些信念已成为西方文明的主流价值观。 从基督教成为古罗马国教开始,随着基督教在整个欧洲的传播和发展,以及宗教改革、文艺复兴等,西方开始了以光荣革命、工业革命为代表的在整个社会政治结构、经济结构等方面的全面升级换代。融合了古希腊的理性思考、古罗马的法制精神、基督教的宗教信仰为一体的契约精神等,不仅成为交易的准则乃至整个民事行为的准则,还延伸出社会契约理论并构成了现代法治、现代政府治理结构的基石。 由此可见,契约精神为西方文明的进步和发展打下了坚实的社会环境和法治环境基础,从而使得西方社会在短短的三百年间创造了比任何以往时代都多的文明成果。契约精神不仅维系着交易秩序还维系着整个社会的秩序,推动着人类生产力的发展、世界经济的发展以及整个人类社会的进步。缺乏契约精神的社会,必然会为其不稳定性付出昂贵的社会运营成本。 四、中国的合同历程 合同是法律体系和经济、文化发展状况的体现。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合同有着种类、形式、思维模式等方面的诸多不同。 (一)古代及民国时期 中国有文字记载的历史从商朝的甲骨文开始,现今发现的最早的契约产生在西周时期,那时已有分别用于贷款、买卖和赠与的合同。随着生产力的发展,交易品种、交易方式以及合同形态日益多样化。自秦朝起至清朝,合同不仅有不同的名称,还分别发展出了准行政合同、“经官给据”的要式合同、官方样本合同、连带责任担保合同、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以及永佃权合同、典当合同等。这反映了不同时期的经济、法律环境。 到了民国时期,从晚清时起已经引入的西方契约观念在中国已经得到大力发展。在短暂的欣欣向荣后,整个国家的经济发展被一系列的战争打断,因而市场经济并未得到充分发展,合同领域也因此并无太大的进步。尤其是由于受到传统上的亲情社会价值观的影响,即使是在民国初期,现货的动产买卖也多用口头协议,订货或与陌生对象交易才订立书面合同。 同时,传统道德中“重义轻利”的观念,使得主流价值观并不赞赏个人逐“利”,制止违约主要是依靠信义观念的存在和社交圈内的舆论压力,许多合同无法依靠其本身的约定解决纠纷,只能找第三方出面调处。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至改革开放前 自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由于意识形态等方面的重大变化,合同领域也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尤其是在改革开放之前,计划经济体制使得市场经济难以发展,企业间的商务合同基本绝迹。 受朝鲜战争的影响,政府部门强力介入合同领域。至1950年上半年,中国的连年战争基本结束,但随着朝鲜战争的爆发和中国人民志愿军的入朝参战,国民经济因力保军用物资供应而受到严重影响,直到1953年《朝鲜停战协定》签署。由于当时生产能力低下,为了同时满足城乡生活、军事及国防、基本建设需要,在生产资料社会主义改造完成前,政府部门与私营企业签订大量各类合同,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审查加工订货合同,督促检查、调解纠纷、处理违约以及大额合同审批、交易备案等方式深度介入合同事务,在保证私营企业获得一定利润扩大再生产的同时控制采购成本、产品质量,并有权批评、警告私营企业直到责令其停产,厂家的重大质量违约、期限违约甚至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在政府的全程干预下,私营企业的拒绝、讨价还价、违约等都有极大的风险。 随之而来的经济政策进一步影响了商品经济的发展。自1951年年底开始的“三反”“五反”(“反贪污、反浪费、反官僚主义”和“反行贿、反偷税漏税、反盗骗国家财产、反偷工减料、反盗窃国家经济情报”)运动,存在一定的扩大化影响。1953年10月起实施的农副产品统购统销政策(各生产部门按计划生产,由政府按政府定价统一采购后通过国营商店、供销社统一销售),1953年年底开始的生产资料所有制社会主义改造(农业和手工业合作社化,“资本主义工商业”以公私合营等方式转为国营企业或集体企业),在保证了基本供给的同时也极大地影响了商品经济发展的原有轨迹。 后续的发展更使合同几近消失。自20世纪50年代后期开始的各类运动,同样对商品生产和流通及民间交易产生重大影响。例如,当时“反对投机倒把”的打击对象,是现在看来完全正常的转卖商品赚取差价的经营行为。1966—1976年间,许多政策仍在延续,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常受到干扰、企业管理措施难以落实。同时,农民利用自留地种菜、养鸡等也常被查办。 那个时代的“合同”,是计划经济体制下各类“计划”的一个环节。企业并非通过合同流转物资,一张单据、一份表格便足以决定产品是否生产以及流向何方。计划经济体制下不再需要供需双方达成合意,因此“计划”“调拨单”代替了合同,企业的盈亏也并不重要,真正意义上的合同基本绝迹。 (三)改革开放以后 从1976年“文化大革命”结束、1978年起拨乱反正,党和国家的工作重心转为经济建设及改革开放。自此,国民经济逐步从计划经济转为双轨制并逐步转向市场经济,从此经济加速发展、新设企业增多、市场交易增长。但至少在20世纪90年代,计划经济仍占一定比重,简陋的合同与“调拨单”并存。 1981年颁布的《经济合同法》(已失效)为迅速增长的市场交易确定了基本秩序。随后,《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已失效)于1983年8月8日颁布实施,《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条例》(已失效)、《农副产品购销合同条例》(已失效)也于1984年1月23日颁布实施。虽然这些法律规范相对简单、粗糙,但毕竟使合同行为变得有法可依,同时已有政府部门提供的合同样本。 1979年,中国恢复了律师制度,律师开始介入经济活动。但那时的合同工作极为简单,除了涉外合同,几乎没有较大篇幅的合同,法律规范也仍旧反复提及“计划”。当时的合同工作,大多是看合同的管辖约定是否合适、违约金的比例是否合适,普遍缺乏意思自治的意识。由于经济尚不发达,交易金额一般不大、交易方式相对简单,也并不需要复杂的合同。 1999年颁布的《合同法》(已失效)是合同法律体系发展的里程碑。该法的篇幅、理论高度、完整程度、细致程度,相比原有的法律体系可谓脱胎换骨。此后,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于2001年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经济的增长和对外经济往来的日益频繁,中国的合同逐渐走向专业化、规范化和理性化、实用化,并越来越多地注意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和合同法律风险的控制。而后从《民法总则》(已失效)到包括了合同编的《民法典》(2020年),则更上一层楼。而随着相关司法解释的陆续出台,尤其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于2023年12月4日的正式出台,整个法律体系的不断完善促使市场交易日益稳定有序。 21世纪是电子商务、互联网应用异军突起的时代,社会进步的同时也带动了合同领域的发展。非典型合同种类及数量剧增、典型合同的交易复杂程度提升,出现了拆封合同、点击合同等合同成立方式,合同标的物也新增了虚拟财产、金融洐生品等,合同洽谈及签署也日益远程化、虚拟化、抽象化,第三方交易平台的管理行为也为交易双方提供了更多的安全保障和交易便利。而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则有利于从技术角度最大限度地解决企业的诚信问题,降低全社会的诚信成本、提升交易安全。 这一系列的新变化也在推动律师行业的变革。交易的复杂化需要更高的合同技能,人工智能及自动化办公系统的运用对传统的律师经验优势及专业优势发起了挑战。律师只有掌握合同的本质、知其然且知其所以然,才能不被人工智能及办公自动化系统所替代,才能为当事人提供任何系统都无法替代的满意服务。 1.本书是吴江水律师多年海内外合同从业经验的集成,对于法律实务从业人员有较大的借鉴和参考意义。 2.如何根据结构及功能原理直接起草合同?提交工作成果时如何防控执业风险?如何控制合同生效前和生效后的风险?如何规范的语体、词汇、语法和避免语言歧义?这些都是书中提及的重点。 3.适用读者面广,适用于执业律师、企业法律顺问、法务人员、律师助理、法律专业毕业生、各类合同管理人员、合同研究人员等法律从业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