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雅理 清代传统法秩序](https://file.mhuoba.com/shop/3/100021/picture/book/20240109/16/20240109161015193.jpg)
出版社: 广西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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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BN: 9787559858092
寺田浩明,1953年生,现为京都大学教授,研究方向为日本法制史、中国法制史等。著有《权利与冤抑:寺田浩明中国法史论集》《中国法制史》等。 王亚新,1954年生,贵州人。现为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研究方向为民事诉讼法学、法社会学。著有《社会变革中的民事诉讼》等。
寺田浩明是日本杰出学者滋贺秀三的高足,擅长中国习惯法研究。该书由寺田浩明讲授“中国法制史”课程的讲义修订而成,作者的退休时间为2018年的3月,临近退休之际,将自己一生的学问体系示之以人,体现了作者的学术情怀。同年该书于东京大学出版会出版,一经面世即广受日本学界的好评。 滋贺秀三曾提出传统中国法与西方法秩序的原理是不同的,寺田浩明则在此之上,进一步对传统中国法进行解析,力图说明其性质本身。在寺田浩明看来,与西方的规则型法与审判不同,传统中国法是非规则型的、公论型的法,是传统中国本土形成的秩序。虽然这一秩序和通常法学院所教授的“法”不同,但寺田浩明试图提供一个论述范式,来证明这一秩序也是法。 家的含义 作者认为,日本传统社会中的“家”是具有公司性质的组织体,家主负有运营的责任,而传统中国的“家”则是血缘相近者的生活共同体,每个成员的收入和支出都是共同的,是一种“同居共财”的关系。 社会关系 与西方固化的“村落共同体”不同,中国的村落存在着宗族、同乡会、同业行会及秘密会社等各种社会关系,他们一方面“通力合作”,实现了生产与生活的互助,另一方面,部分组织也存在着“临时拼凑”的特点,难以长久维持。与西方“一体型”社会结构不同,传统中国是“散沙型”社会构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