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人格权编侵权责任编案例注释版第5版新修订版)/法律法规案例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人格权编侵权责任编案例注释版第5版新修订版)/法律法规案例注
作者: 编者:中国法制出版社|责编:谢雯
出版社: 中国法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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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BN: 9787521620573

作者简介

中国法制出版社创建于1989年6月,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主管主办的中央级法律类图书专业出版社和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标准文本的权威出版机构,也是中国最大的法律专业出版商和法律信息服务提供商之一。 中国法制出版社成立二十多年来,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出版方针,秉承“夯实基础、励磨精品、创博双效、服务法治”的经营理念,坚持为全面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服务,为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服务,为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服务,为实现国家“五位一体”建设服务,为积累和传播中华民族优秀文化、繁荣社会主义文化服务。

内容简介

第九百八十九条【人格权编的调整范围】本编调整因人格权的享有和保护产生的民事关系。 条文注释 人格权,是指民事主体对其特定的人格利益所享有的排除他人侵害,以维护和实现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为目的的权利。本编调整范围所涉及的是人格权而非人格。人格,指的是民事主体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法律资格。人格权是民事权利的一种,权利主体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的民事主体,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就不享有人格权;但人格权所涉及的是人格利益而非作为民事权利能力的人格。 本编是关于人格权的享有和保护的规定。关于人格权的享有和保护涉及多个法律部门的共同调整,本编仅涉及其中的民事关系,将宪法规定的人格尊严在民事领域予以具体化,主要规定了人格权的类型、权利内容、权利边界、与其他价值之间的协调、行为人的义务和特殊保护方式等规则。 邓某某与某速递公司、某劳务公司一般人格权纠纷案(最高法发布十起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典型案例之九) 本案要点 在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但在社会实践中,仍存在不少用人单位以妇女可能需要生育、哺乳等为由实施就业歧视行为。遭受就业歧视的女性因女性身份而没有得到本应得到的工作,也没有受到作为公民本应受到的社会尊重,歧视本身就损害了其人格尊严,在个别案件中还涉及损害受歧视女性健康权、身体权、名誉权、肖像权等人格权益的情况。对此类侵害民事主体人格权益的行为,符合行使人格权请求权条件和侵权责任要件的,法院应依法支持权利人诉请保障权利人相应的人格权益。 以案释法 解读条文 明晰实用 专业性、示范性、实用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