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出版社: 中国法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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折扣购买: 人民陪审员认定事实审判指引
ISBN: 9787509395233
"胡云红,女,民革党员,国家法官学院副教授兼《法律适用司法案例》编辑;国家法官学院乡村振兴司法研究中心主任。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和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联合培养博士后,日本横滨国立大学法学博士,河北经贸大学经济法学硕士,河北师范大学英语语言文学硕士。研究方向为知识产权法学、合同法、司法制度。先后在《横滨国际社会科学研究》《河北法学》《知识产权》《政治与法律》《法律适用》《人民司法》等国内外期刊发表论文30余篇。主持和参与国家级、省部级课题数项。其中,主持北京法学会2015年度课题《完善北京市人民陪审员制度研究》;主持中国法学会2016年度部级课题《人民陪审员主要认定事实实证研究》,研究成果被评定为优秀。 主要代表作有专著《表演者权比较研究——以中日著作权法为中心》(日文),《陪审制度比较与实证研究》《中日著作权法比较》,主编《人民陪审员认定事实审判指引》一书。"
"审判中心主义强调审判阶段是刑事诉讼的中心环节,审前各诉讼阶段应为审判阶段服务。“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确保侦查、审查起诉的案件事实证据经得起法律的检验”,标志着我国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已经进入“深水区”,承认审判中心主义,就要求必须发挥庭审程序的决定性作用。庭审阶段是整个诉讼过程中矛盾最为集中、争辩最为激烈的诉讼阶段,应当保证庭审在查明事实、公正裁判起到实质作用,真正做到“审判案件以庭审为中心,事实证据调查在法庭,定罪量刑辩论在法庭,判决结果形成于法庭”,使审判重心重新回归庭审程序,摒弃庭审虚置化,实现庭审实质化。 我国陪审制度应该在案件事实认定中发挥应有作用。事实认定是庭审的核心。刑事诉讼中,罪名的确定、刑罚的适用,均以事实的认定为前提。目前,我国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陪审员既参与案件事实的认定,也参与法律的适用,但未能充发挥人民陪审员的实质作用,且驻庭陪审、陪而不审、审而不议等弊端较为突出。因此,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改革是我国司法改革的重要内容。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四中全会决定》)提出,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保障公民陪审权利,扩大参审范围,完善随机抽选方式,提高人民陪审制度公信度。深化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可以提高司法民主,增强司法公信力。2015年4月1日,中央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11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方案》(以下简称《试点方案》),对人民陪审员选任条件、选任程序、参审范围、参审职权、退出和惩戒机制、履职保障制度等进行改革。2015年5月,北京、河北、福建、陕西等10个省(区、市)的50家法院被确定为本次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的试点法院,试点为期两年。为配合改革,依据《试点方案》和《关于授权在部分地区开展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的有关规定,上述10个省(区、市)可以突破原有法律框架进行改革。 从“延安时期”至今,我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取得了重大成绩。其实,作为司法民主的重要形式,人民陪审员制度在司法实践中一直充当着重要的角色,体现着人民参与司法的理念。从1999年开始的司法改革一直将人民陪审员制度作为一项重要的制度,在最高人民法院四个五年改革纲要中均提及了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改革,人民陪审员制度也得到了大力的发展。客观而言,伴随着中国司法改革、法治前行的铿锵脚步,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无论是在理论基础研究的开掘深入、价值取向标准的兼收融汇,还是在制度规范的逐步细化、社会大众认知提升与参与反响等方面,均表现出了蓬勃旺盛的生机和活力,寄托了广大法律人和民众对人民司法现实和未来的期冀和要求。关于人民陪审员制度完善改革的理论与实践,近年来,理论方面和司法实务方面均取得了丰硕、精辟的成果,但实践转化方面还有待加强。尤其是审判中心主义诉讼制度改革的背景之下,从立法到司法,从人员选任到参审机制,从程序作用到实体权责,我们仍需要不断地进行探索和理论总结。人民陪审员制度何去何从,更加值得深入研究。 国际上对民众参与司法一般持肯定态度,但由于各自模式不同,遇到的问题也不尽相同,故各国改革本国民众参审模式的进程从未停止,其终极目的是建立适合本国法律传统、法律环境、法律文化的民众参审模式。国际范围内,以陪审员和法官的职权分工为标准,大致可以将民众参与司法模式分为陪审制、参审制和观审制三种。陪审制下(以英美法系陪审团制度为代表),陪审成员决定事实问题,法官决定法律适用问题,以此最大限度发挥民众的生活经验、逻辑常识;参审制下(如我国)陪审成员与法官共同进行事实认定与法律适用,以此彰显民众参与司法的最大化;观审制下,观审成员仅参与一审法院的审判程序,在评议时,观审员不能参与表决,但可以发表意见,为法官的裁判作出参考。目前,我国人民陪审员改革试点中推行的大合议庭陪审机制,旨在吸收陪审团制度与参审制度之优点,克服其弊端,发挥民众在运用生活常识、社会经验认定事实方面及法官在适用法律方面的优势,各尽所长,尽可能实现陪审实质化。 一、调研背景及目的〖1〗(一)调研背景2005年5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颁布的《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已于2018年4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颁布后失效。(以下简称《决定》)正式实施以来,已过十余年。在这十多年当中,我国的政治体制改革和司法体制改革也在如火如荼地进行着。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之后,人民陪审员制度作为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一环,先后被重要文件所记载,人民陪审员制度也承载着推进法治中国建设、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的历史使命。如2013年11月,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三中全会决定》),在“推进法治中国建设”一章中,明确提出要健全司法权力运行机制,“广泛实行人民陪审员、人民监督员制度,拓宽人民群众有序参与司法渠道”。2014年10月,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四中全会决定》,在“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一章中,进一步提出要保障人民群众参与司法,“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保障公民陪审权利,扩大参审范围,完善随机抽选方式,提高人民陪审制度公信度。逐步实行人民陪审员不再审理法律适用问题,只参与审理事实认定问题”。 2015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意见——人民法院第四个五年改革纲要(2014-2018)》,在“健全审判权力运行机制”中,对推动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提出了明确要求:落实人民陪审员“倍增计划”,拓宽人民陪审员选任渠道和范围,保障人民群众参与司法,确保基层群众所占比例不低于新增人民陪审员的三分之二。进一步规范人民陪审员的选任条件,改革选任方式,完善退出机制。明确人民陪审员参审案件职权,完善随机抽取机制。改革陪审方式,逐步实行人民陪审员不再审理法律适用问题,只参与审理事实认定问题。加强人民陪审员依法履职的经费保障,建立人民陪审员动态管理机制。 2015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制定《试点方案》,《试点方案》经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在部分地区开展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授权全国10个省(区、市)50家法院(包括11个中级人民法院和39个基层人民法院)开展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本次改革试点是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关于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部署的重要措施。改革试点的主要内容包括改革人民陪审员选任条件、完善人民陪审员选任程序、扩大人民陪审员选任范围、完善人民陪审员参审机制、探索人民陪审员参审案件职权改革、完善人民陪审员的退出和惩戒机制以及完善人民陪审员履职保障制度七个方面。两年多以来,全国50家试点法院在人民陪审员的随机选任和抽取、适用大合议庭陪审机制审理案件等方面进行了探索。经过两年多的改革试点,试点工作取得阶段性成效。第一,从整体情况来看,试点工作呈现“四个转变”,即人民陪审员选任方式主要由组织推荐产生向随机抽选转变,人民陪审员参审职权由全面参审向只参与审理事实问题转变,人民陪审员参审方式由3人合议庭模式向5人以上大合议庭陪审机制转变,人民陪审员审理案件由注重陪审案件“数量”向关注陪审案件“质量”转变。第二,人民陪审员来源更加广泛,结构更加合理。从人民陪审员数量变化情况来看,50家试点法院已全部按要求完成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新选任人民陪审员9673人,试点法院人民陪审员总数达到13322人,为法官员额数的43倍。一大批通民情、知民意、接地气的普通群众被选任为人民陪审员。第三,人民陪审员陪审作用发挥更加充分。从参审案件情况来看,2016年,50家试点法院由人民陪审员参与审结各类案件共81772件,其中,民事案件64917件,刑事案件11642件,行政案件5213件;由人民陪审员参与组成大合议庭审结涉及群体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等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1624件,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结合最新人民陪审员法、指引人民陪审员认定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