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判例刑法

美国判例刑法
作者: 江溯
出版社: 北京大学
原售价: 9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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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BN: 9787301319406

作者简介

江溯,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博士生导师,兼任北京大学实证法务研究所主任,北京大学刑事法治研究中心副主任,北京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刑法中心主任,北京大学法律人工智能实验室/研究中心副主任,《刑事法评论》主编,中国犯罪学会信息犯罪防控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中国案例法学研究会理事、副秘书长,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法律英文译审专家委员会委员,最高人民检察院网络犯罪研究中心特邀研究员。主要研究领域为刑法学,发表中文、英文、德文论文四十余篇,专著两部,主编著作五部,翻译论文、著作十余篇/部。

内容简介

刑罚是国家有目的地给犯罪人施加的一种痛苦或损失。因而,刑罚目的理论讨论的就是国家对犯罪人施加痛苦的正当性问题。对此,理论上可以归纳出功利主义和报应主义两种取向。功利主义认为,刑罚的正当性基础建立在某种功利目的的实现之上,当刑罚所带来的痛苦可以减少可能发生的犯罪所带来的损害时,刑罚就是正当的。在功利主义之下,又可以细分出威慑(deterrence)、改造(rehabilitation)、隔离(incapacitation)等几种具体理论。与功利主义相对,报应主义认为,刑罚是犯罪人为其不法行为赎罪的正当化手段。报应的正当性着眼于过去发生的已然之罪,而非将来可能发生的未然之罪,其目的在于让每个意志自由的主体得到其所应得的。由此观之,报应主义中不可避免地带有道德主义乃至道义论的色彩。报应理论通常被认为与刑事程序中追求正义的绝对命令相关,道义论者将报应的正义性建立于“报应能够附带性地确证犯罪人的尊严”这一点之上。对犯罪人的报应意味着将犯罪人作为能够自我负责的人格主体来对待,他们理应为所实施之犯罪承受刑罚。 从功利主义的角度看,其一,对恶劣处境之下为了保全自己生命而剥夺他人生命的人进行处罚,并不能威慑其未来的紧急避险行为,也无法威慑其他公民在相同处境下不进行自我保护。因为威慑理论的逻辑前提即在于,法律有能力用足够的刑罚来劝阻潜在的犯罪人不实施犯罪;换言之,刑罚所威慑的痛苦,应当大于潜在的犯罪人所认为的、通过犯罪获得的快乐。由此观之,在生命的威胁面前,任何威慑都无法起效。其二,被告人并没有接受改造和再社会化的必要性,因为被告人并不存在道德上的“疾病”,任何人在面临生命威胁时都会选择自保。其三,被告人也并没有被隔离、接受无害化处理的必要。因为隔离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其他守法公民不遭受具有再犯危险性的犯罪人的再度侵害,但本案被告人显然欠缺再犯危险性。 从报应主义的角度看,本案被告人在道德上也缺乏可谴责性,因为在当时的情形下,被告人完全可以合理地相信杀人是他们保命的唯一机会。要求被告人牺牲自己以保全他人,这对他们而言是一种苛求。况且,如果认为报应理论的正当性基础在于全体社会成员之间签订的某种“禁止以不法方式获得利益”的社会契约,那么,当被告人面临失去生命的严峻威胁时,他便已经脱离了上述社会契约。依据正义原则,对欠缺可谴责性的人施加刑罚,并不能实现正义的要求。 本书以美国刑法的著名案例为资料,系统介绍了美国刑法总论和分论的有关立法和司法问题,展示了美国刑事司法的面貌,呈现了理论和实践中美国刑法的思维方式。同时充分考虑到了我国教学浓厚的大陆法系色彩,让读者可以在案例之中更在案例之间乃至案例之上对美国刑法有更为全面和深入的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