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投资合规进阶

保险投资合规进阶
作者: 高 慧
出版社: 企业管理
原售价: 68.00
折扣价: 41.50
折扣购买: 保险投资合规进阶
ISBN: 9787516430934

作者简介

高慧,上海国瓴律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国瓴家族办公室创始人、国瓴知产创始人、国瓴百年工匠企业家工坊大讲堂创始人、数是万物法律科技与数字化平台首席顾问。毕业于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获法律硕士学位,复旦大学高级管理人员工商管理硕士,延安大学管理学学士,上海交通大学-新加坡管理大学管理学博士在读;具有15年以上资本市场、金融证券非诉与诉讼跨界法律服务经验。现担任上海交通大学校友总会监事,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校友会第一届理事会轮值会长、秘书长,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兼职硕士生导师,上海交通大学安泰经济与管理学院业界导师、职业导师,延安大学政法与公共管理学院兼职教授、兼职硕士研究生导师,上海技术交易所专家库专家。2018年获得上海交通大学杰出校友思源贡献纪念奖,2022年获得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正谊贡献奖,2022年被评为闵行区优秀律师,2023年获得上海交通大学校长奖。高慧律师在企业上市、并购重组、私募基金、保险投资、信托、债券和资产证券化、股权激励、企业破产拯救、不良资产风险处置、危机解决、法律谈判、上市公司控制权之争、公司股权纠纷、私募股权对赌争议、供应链金融之保理、融资租赁等金融、商事诉讼领域具有丰富的法律服务经验。

内容简介

第一章保险资金投资——综合业务法律合规与风险控制 第一节 保险资金与金融机构 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是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许可开展保险资金投资运用的金融机构,保险金融机构的经营属性决定了保险资金投资运用须符合国家金融监管的基本要求,从事保险资金投资运用的专业投资人须熟悉国家金融监管法律法规,熟悉金融机构及其管理的金融产品,具备资产负债管理能力、大类资产配置能力、投资管理能力和风险管理能力,规范保险资金投资运用的合规与风险控制。 一、保险资金 保险资金是指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以本外币计价的资本金、公积金、未分配利润、各项准备金以及其他资金。下面介绍“各项准备金”和“其他资金”的具体含义。 1.各项准备金 各项准备金主要指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和未决赔款准备金。 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是指保险公司为尚未发生保险事故的保单责任提取的责任准备金。 未决赔款准备金,是指保险公司为已经发生但尚未结案的保险事故提取的准备金,包括已发生已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和已发生未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IBNR)。 2.其他资金 其他资金包括应付赔付款、应付保户红利、保户储金、应付分保款项等。 应付赔付款,是指保险公司已经结案但尚未支付的各种赔款和给付款项,包括已发生保险事故并已结案、已到支付期、保单已经满期或者已经办理退保手续尚未支付给保单持有人的赔款、保险金或退保金等。对于财产保险、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业务,主要指已经结案但尚未支付的赔款和死伤医疗给付款项等;对于人寿保险业务,主要指已到保险合同规定的支付期尚未支付的保险金和养老金、应当给付的效力终止保单的现金价值以及已办理退保手续但尚未支付给保单持有人的退保金等。 应付保户红利,是指保险公司已经预计但尚未支付给分红保险保单持有人的红利。 保户储金,是指财产保险公司向投保人收取的、在保险合同到期时必须返还的资金及相应的投资回报。 应付分保款项,是指保险公司由于分保业务而形成的各种应付、预收等结算款项,包括分出业务产生的应付分出保费、预收分保摊回赔款、存入分保保证金及利息等,以及分入业务产生的应付手续费、应付分保赔款、应付分保税金及附加等。 二、保险资金投资范围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 ”)关于保险资金运用的总体性规定,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必须稳健,遵循安全性原则,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限于下列形式:银行存款;买卖债券、股票、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投资不动产;投资股权;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 其他资金运用形式,主要涉及《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 2014〕29号)的规定。保险资金运用形式包括债权、债权投资计划、股权投资计划、资产支持计划、夹层基金、并购基金、不动产基金、创业投资基金、资产证券化产品、另类投资等。 保险公司资金运用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依照上述规定制定。 根据《关于保险资金投资有关金融产品的通知》,保险资金投资的金融产品是指商业银行或理财公司、信托公司、金融资产投资公司、证券公司、证券资产管理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等金融机构依法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和资产证券化产品。这些产品包括理财产品、集合资金信托、债转股投资计划、信贷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单一资产管理计划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认可的其他产品。 三、金融机构及业务构成 金融机构发行或管理的金融产品是保险公司重要的投资标的。根据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的有关规定,金融机构是指接受中国人民银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分类监管,并持有金融牌照的营利法人或者合伙企业。 我国目前的金融机构合计有 34类:①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金融机构编码规范》,国家特许金融机构为 28类;②另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2022年修正),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包括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等,经行业协会备案或者登记的证券公司子公司、期货公司子公司、基金管理人等。 34类金融机构及业务构成详见表 1-1。